法规国税发[2005]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两税”的调控作用,确保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联合财政部一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两税”的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限和范围

  检查时限是2003年至2004年两个年度,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以前年度。

  检查重点是土地市场。契税方面,重点检查关于计税价格规定的执行情况;耕地占用税方面,重点检查对大型工程建设占地耕地占用税的征缴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政策落实情况

  1、是否按照总局的要求将近两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重要文件,及时向下级征收机关转发。重要文件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等。

  2、是否按照总局的规定制定了两税减免的具体操作规程,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公示,是否按要求进行了逐级备案。

  3、是否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对本地区内的违规政策进行了清理。

  4、契税直接征收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二)基础工作情况

  1、征收台账是否清晰、齐全,账目记录是否准确,尾欠原因是否合理。

  2、与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建立信息渠道情况,能否及时获取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土地占用、农用地转用以及房地产权属变更等信息。

  (三)征管工作情况

  1、对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内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是否到位。

  2、是否有违规政策仍在执行,发现非法占地耕地占用税能否及时征收。

  3、在土地出让契税征管中,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计税价格认定。

  4、是否按规定办理“两税”的减免,是否有越权减免的情况存在。

  三、日程安排检查工作从4月初开始至7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4月1日至5月15日,自查阶段。各级征收机关要组织人员对本单位自身以及下一级征收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还可以组织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互相交叉检查。

  (二)5月15日至6月15日,自纠和总结阶段。在此阶段,各省级征收机关要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纠正和整改,并写出书面总结,于6月20日前上报总局。

  (三)6月21日至7月底,重点检查阶段。在此阶段,总局将抽调各地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征收机关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总局的部署,按时、保质完成检查任务。

  (二)执行检查任务的征收机关应事先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税源情况,提前通知被检查机关准备好相关待查资料;要采取查账、实地查看等多种形式,保证不走过场;被检查的征收机关要积极配合,按照要求据实提供相关资料,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上级征收机关要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下级征收机关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处理:

  1、凡与税法和国家统一政策相抵触的政策、文件,应严令其一律停止执行。

  2、对于查出的应征未征的税款,应严令其依法补征;按照相关政策应给予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企业罚款处罚的,亦令其严格执行。

  3、要将检查结果通报至被检查征收机关及其同级人民政府。对于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执法情况较差的征收机关,应在通报中提出批评;对于问题严重又整改不力的,必要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

  4、“两税”查补税款入库率要达到90%以上。

  (五)各级征收机关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同时,要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附件: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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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3-22
文号:国税发[2005]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9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辽宁、广东、河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的25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中化辽宁、中化江苏、中化广东进出口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其它成员企业应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该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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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0-19
文号:国税函[2005]9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9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条件界定的请示》(浙国税外[2005]48号)和《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浙税复规转字[2005]第02号)收悉。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所述再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本企业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投资举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这些再投资需要分期、分阶段进行的,可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是否给予退税:

  一、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已经实现的,在实际再投资时,不论是一次或分期投资,均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再投资退税。

  二、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尚未实现或者部分尚未实现的,即承诺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再投资,该再投资应为补足企业注册资本,不属于税法所述“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再投资发生时,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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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0-20
文号:国税函[2005]98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5]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湖南、福建、安徽、山西、辽宁、江西、河南省(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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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1-03
文号:国税函[2005]10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10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修订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等3类数据集中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2号)精神,为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以下简称汇算清缴数据)完整、有效地移交信息中心存储,并为建立规范、高效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体系打好基础,总局决定对2000-2004年5个年度的汇算清缴数据进行一次总的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修订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省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周密安排,采取逐级分工负责的方式,认真督导下级税务机关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修订工作。

  二、为做好本次修订工作,总局对今年七月底各地上报的2004年度以及升级后的2000-2003年度的汇算清缴数据进行了全面复核,并将复核中发现的问题(有数据问题的企业清单)刻录到各省市数据上报光盘上的“审核结果”目录下,下发至各地。请各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户管所属税务机关及时逐级分配下去,由主管税务机关针对复核结果,根据日常征管掌握的企业实际情况,全面修正错误数据。

  对未按总局要求上报以前年度汇算清缴数据而仅上报2004年度数据的税务机关,要参照2004年度汇算清缴数据复核情况,自行组织对以前年度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和修订。在审核以前年度汇算清缴数据时,各地可以利用总局国税函[2005]643号文件推荐使用的汇算清缴“审核工具”进行数据审核。

  各级税务机关在修改数据时,不得要求企业重新申报以前年度数据,以免增加企业的负担。

  三、汇算清缴数据复核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修订方法。

  (一)企业税率情况信息为空或数据错误。如未使用全国统一涉外企业申报系统的地区,或以前年度的汇算清缴数据中,企业没有进行企业税率情况的选择录入,需要进行补录;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错误指参加汇缴的企业适用税率为0,或非生产性企业享受优惠等。

  这类错误信息的修订,需要在汇算清缴系统中增加企业税率情况信息补录模块,通过汇算清缴系统的企业税率情况信息补录模块进行修改和补录。总局将尽快完成汇算清缴系统的软件修改,在总局FTP上发布补丁,届时请及时下载使用。

  各地税务机关应全面补充和完善2000-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信息,以便查询统计税收优惠落实情况。

  (二)存在垃圾数据的现象。主要是数据库中的企业数据信息没有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是0000000000)。

  这类问题,各地可以通过汇缴系统的预定义查询列表中的“异常企业数据”查询出该垃圾数据,视实际情况或更正其主管税务机关,或予以删除。

  (三)存在政策性抵免错误。如本年抵免所得税额大于企业当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003年、2004年的这类错误信息,可以打开企业申报表进行修改;属于以前年度的,可以在汇缴系统中通过修改企业基础表进行修订,补丁后的汇算清缴系统将放开企业基础表修改限制。

  (四)企业基本信息错误。具体包括:

  1.开业日期错误。如开业日期为1900年,或者大于汇算清缴年度;

  2.纳税人识别号错误。如纳税人识别号不足15位,或者纳税人识别号前两位与所在的省市税务机关代码不一致;

  3.获利年度错误。如获利年度早于开业日期的企业,或者指获利年度未确认却已享受减免所得税,或者年度不是有效的四位年号数,或者获利年度与往年的不一致;

  4.行业代码错误疑点。如行业代码在行业代码库中不存在,或企业名称中含中国联通、移动公司、房地产开发等,但其行业不是对应的行业。

  5.港澳台与经济类型矛盾。如港澳台企业选择了非港澳台经济类型,或者非港澳台企业选择了港澳台经济类型;

  6.外资区域代码错误。如外资区域代码为空,或者外资区域代码为中国(156),或者与经济类型矛盾,或者外资区域代码在外资区域代码库中不存在。

  上述错误信息,可以在汇算清缴系统中通过修改企业基本信息来进行修订。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尽快完成以前年度汇算清缴数据的修订工作,并于2005年11月底前将修订后的2000-2004年度汇缴数据刻录成光盘,重新上报总局。逾期上报、上报的数据光盘无法读取数据、数据不齐全和再次审核数据有错误的,总局将在通报中予以批评。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以这次五个年度数据错误纠正和补录工作为契机,总结、归纳出近年来纳税人填报申报表常见的错误问题,以便在明年辅导企业税收政策以及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培训时重点讲解,增强指导和组织汇算清缴工作的科学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水平,力争将企业常见申报错误降到最少,确保上报汇总数据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附件:2000-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审核问题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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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1-03
文号:国税函[2005]10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1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所属企业、单位(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北京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北京

  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北京

  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航行情报服务中心北京

  4、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设备修造厂北京

  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运行管理中心北京

  6、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技术中心北京

  二、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北京

  2、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北京

  (1)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北京

  (2)民航北京区域管制中心北京

  (3)呼和浩特空管中心呼和浩特

  (4)太原空管中心太原

  (5)天津空管站天津

  (6)石家庄空管站石家庄

  (7)海拉尔空管站海拉尔

  三、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沈阳

  2、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沈阳

  (1)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沈阳

  (2)哈尔滨空管中心哈尔滨

  (3)大连空管中心大连

  (4)长春空管站长春

  四、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西安

  2、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西安

  (1)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西安

  (2)兰州空管中心兰州

  (3)银川空管站银川

  (4)西宁空管站西宁

  五、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成都

  2、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成都

  (1)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成都

  (2)昆明空管中心昆明

  (3)贵阳空管中心贵阳

  (4)重庆空管站重庆

  六、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广州

  2、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广州

  (1)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广州

  (2)民航广州区域管制中心广州

  (3)郑州空管中心郑州

  (4)武汉空管中心武汉

  (5)长沙空管中心长沙

  (6)南宁空管中心南宁

  (7)珠海进近管制中心珠海

  (8)桂林空管站桂林

  (9)汕头空管站汕头

  (10)湛江空管站湛江

  (11)海口空管站海口

  (12)三亚航务管理站三亚

  (13)深圳航管站深圳

  七、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局本部上海

  2、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上海

  (1)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上海

  (2)民航上海区域管制中心

  (3)济南空管中心济南

  (4)合肥空管中心合肥

  (5)南昌空管中心南昌

  (6)南京空管中心南京

  (7)杭州空管中心杭州

  (8)厦门航务管理站厦门

  (9)宁波空管站宁波

  (10)温州空管站温州

  (11)福州空管站福州

  (12)青岛空管站青岛

  八、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本部乌鲁木齐

  2、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乌鲁木齐

  (1)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乌鲁木齐

  (2)阿克苏空管中心阿克苏

  (3)和田空管站和田

  (4)塔城空管站塔城

  (5)且末空管站且末

  (6)喀什空管站喀什

  (7)阿勒泰空管站阿勒泰

  (8)库车空管站库车

  九、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清算中心北京

  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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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1-14
文号:国税函[2005]10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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