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0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修订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11-03
文号:国税函[2005]10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18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等3类数据集中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2号)精神,为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以下简称汇算清缴数据)完整、有效地移交信息中心存储,并为建立规范、高效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体系打好基础,总局决定对2000-2004年5个年度的汇算清缴数据进行一次总的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修订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省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周密安排,采取逐级分工负责的方式,认真督导下级税务机关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修订工作。

  二、为做好本次修订工作,总局对今年七月底各地上报的2004年度以及升级后的2000-2003年度的汇算清缴数据进行了全面复核,并将复核中发现的问题(有数据问题的企业清单)刻录到各省市数据上报光盘上的“审核结果”目录下,下发至各地。请各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户管所属税务机关及时逐级分配下去,由主管税务机关针对复核结果,根据日常征管掌握的企业实际情况,全面修正错误数据。

  对未按总局要求上报以前年度汇算清缴数据而仅上报2004年度数据的税务机关,要参照2004年度汇算清缴数据复核情况,自行组织对以前年度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和修订。在审核以前年度汇算清缴数据时,各地可以利用总局国税函[2005]643号文件推荐使用的汇算清缴“审核工具”进行数据审核。

  各级税务机关在修改数据时,不得要求企业重新申报以前年度数据,以免增加企业的负担。

  三、汇算清缴数据复核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修订方法。

  (一)企业税率情况信息为空或数据错误。如未使用全国统一涉外企业申报系统的地区,或以前年度的汇算清缴数据中,企业没有进行企业税率情况的选择录入,需要进行补录;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错误指参加汇缴的企业适用税率为0,或非生产性企业享受优惠等。

  这类错误信息的修订,需要在汇算清缴系统中增加企业税率情况信息补录模块,通过汇算清缴系统的企业税率情况信息补录模块进行修改和补录。总局将尽快完成汇算清缴系统的软件修改,在总局FTP上发布补丁,届时请及时下载使用。

  各地税务机关应全面补充和完善2000-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信息,以便查询统计税收优惠落实情况。

  (二)存在垃圾数据的现象。主要是数据库中的企业数据信息没有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是0000000000)。

  这类问题,各地可以通过汇缴系统的预定义查询列表中的“异常企业数据”查询出该垃圾数据,视实际情况或更正其主管税务机关,或予以删除。

  (三)存在政策性抵免错误。如本年抵免所得税额大于企业当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003年、2004年的这类错误信息,可以打开企业申报表进行修改;属于以前年度的,可以在汇缴系统中通过修改企业基础表进行修订,补丁后的汇算清缴系统将放开企业基础表修改限制。

  (四)企业基本信息错误。具体包括:

  1.开业日期错误。如开业日期为1900年,或者大于汇算清缴年度;

  2.纳税人识别号错误。如纳税人识别号不足15位,或者纳税人识别号前两位与所在的省市税务机关代码不一致;

  3.获利年度错误。如获利年度早于开业日期的企业,或者指获利年度未确认却已享受减免所得税,或者年度不是有效的四位年号数,或者获利年度与往年的不一致;

  4.行业代码错误疑点。如行业代码在行业代码库中不存在,或企业名称中含中国联通、移动公司、房地产开发等,但其行业不是对应的行业。

  5.港澳台与经济类型矛盾。如港澳台企业选择了非港澳台经济类型,或者非港澳台企业选择了港澳台经济类型;

  6.外资区域代码错误。如外资区域代码为空,或者外资区域代码为中国(156),或者与经济类型矛盾,或者外资区域代码在外资区域代码库中不存在。

  上述错误信息,可以在汇算清缴系统中通过修改企业基本信息来进行修订。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尽快完成以前年度汇算清缴数据的修订工作,并于2005年11月底前将修订后的2000-2004年度汇缴数据刻录成光盘,重新上报总局。逾期上报、上报的数据光盘无法读取数据、数据不齐全和再次审核数据有错误的,总局将在通报中予以批评。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以这次五个年度数据错误纠正和补录工作为契机,总结、归纳出近年来纳税人填报申报表常见的错误问题,以便在明年辅导企业税收政策以及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培训时重点讲解,增强指导和组织汇算清缴工作的科学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水平,力争将企业常见申报错误降到最少,确保上报汇总数据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附件:2000-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审核问题统计表(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