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11-14
文号:国税函[2005]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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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所属企业、单位(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北京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北京

  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北京

  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航行情报服务中心北京

  4、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设备修造厂北京

  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运行管理中心北京

  6、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技术中心北京

  二、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北京

  2、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北京

  (1)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北京

  (2)民航北京区域管制中心北京

  (3)呼和浩特空管中心呼和浩特

  (4)太原空管中心太原

  (5)天津空管站天津

  (6)石家庄空管站石家庄

  (7)海拉尔空管站海拉尔

  三、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沈阳

  2、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沈阳

  (1)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沈阳

  (2)哈尔滨空管中心哈尔滨

  (3)大连空管中心大连

  (4)长春空管站长春

  四、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西安

  2、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西安

  (1)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西安

  (2)兰州空管中心兰州

  (3)银川空管站银川

  (4)西宁空管站西宁

  五、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成都

  2、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成都

  (1)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成都

  (2)昆明空管中心昆明

  (3)贵阳空管中心贵阳

  (4)重庆空管站重庆

  六、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广州

  2、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广州

  (1)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广州

  (2)民航广州区域管制中心广州

  (3)郑州空管中心郑州

  (4)武汉空管中心武汉

  (5)长沙空管中心长沙

  (6)南宁空管中心南宁

  (7)珠海进近管制中心珠海

  (8)桂林空管站桂林

  (9)汕头空管站汕头

  (10)湛江空管站湛江

  (11)海口空管站海口

  (12)三亚航务管理站三亚

  (13)深圳航管站深圳

  七、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局本部上海

  2、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上海

  (1)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上海

  (2)民航上海区域管制中心

  (3)济南空管中心济南

  (4)合肥空管中心合肥

  (5)南昌空管中心南昌

  (6)南京空管中心南京

  (7)杭州空管中心杭州

  (8)厦门航务管理站厦门

  (9)宁波空管站宁波

  (10)温州空管站温州

  (11)福州空管站福州

  (12)青岛空管站青岛

  八、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本部乌鲁木齐

  2、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乌鲁木齐

  (1)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乌鲁木齐

  (2)阿克苏空管中心阿克苏

  (3)和田空管站和田

  (4)塔城空管站塔城

  (5)且末空管站且末

  (6)喀什空管站喀什

  (7)阿勒泰空管站阿勒泰

  (8)库车空管站库车

  九、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清算中心北京

  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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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