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2002]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全国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全面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今年8月底,集贸市场税收增加22.02亿元。但是,目前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在各地进展不平衡,有些地区认识上存在偏差,忽视实效性工作,措施执行不到位,偷税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和全国整顿市场秩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重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是维护税收秩序和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对促进先进流通方式的发展和营造公平税收环境将起到重要作用,是关系到我国在国际贸易往来中的形象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对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提高认识是开展此项工作的首要问题,直接影响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深度、力度,要切实把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克服松懈、厌倦和畏难情绪,继续大力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使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明确目标,扩大战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一)全面整治,突出重点,把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等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按照“统一规范,全面整顿,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工作思路,认真总结上一阶段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巩固成果,纠正偏差,狠抓薄弱环节,堵塞税收漏洞,要在全面税收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明确主攻方向,下一步整治重点是以批发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商城、商厦”和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整治时间至2003年2月底。总局将于今年11月中旬进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之间交叉检查,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二)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增强整治工作的实效性。在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坚持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加大调整定额的力度,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整经营者税负水平。积极推行“电脑核定定额”的方法,增强合理性和科学性;二是继续清理漏征漏管户,把所有经营者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的监管视线内,准确掌握经营者开业、停业、歇业的动态信息,并尽快与工商部门制定户籍联系制度,建立信息网络,定期通报经营者登记变化情况;三是继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确定重点检查对象,注重检查方法,打击偷税行为;四是继续严格发票管理,切实实现以票控税;五是继续大力推行建账,强化查账征收,彻底纠正“重定额轻建账”等不利于建账工作的片面认识;六是加快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通过税控收款机与发票的紧密结合,掌握经营者实际经营情况;七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阳光工程”,让经营者放心、满意。在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各极税务机关要积极依靠当地政府,正确处理专项整治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安排部署与监督检查之间关系;正确处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之间的关系,使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性成果。

  (三)研究治本之策,积极运用于税收征管实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集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级税务机关长期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措施面临着新的挑战。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治本之策,从多方位、深层次认真研究新的税收征管措施和方法,只要有利于严密监控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和促使经营者依法纳税;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和减少税款流失;有利于完善制度建设和实现依法治税,都应该积极稳妥、大胆实践,使集贸市场税收秩序得到根本好转。

  三、加强重点市场管理,及时沟通有关信息

  (一)确定重点市场,以点带面,层层实施。各极税务机关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选择一批典型市场作为直接联系的重点整治市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指导、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通过对重点整治市场的剖析,研究改进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狠抓一批典型案例,推进全面整治工作。总局决定确定45个集贸市场作为重点监控市场,重点监控市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总局上报该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全面情况,及时反馈动态信息、逐月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四个报表)。总局将定期派员前往监督检查。重点监控市场主管税务机关上报总局有关情况和数据的时间为每月10日前。

  (二)认真填写报表,提高统计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704号)的规定继续统计数据、填写报表(四个报表),逐月上报总局(征收管理司),总局将定期通报各地报表统计情况。请各地本着“严肃认真,专人负责,报送准时,数据准确”的原则,充分认识数据统计的重要意义,杜绝弄虚作假,加强数据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质量。要通过数据分析,查找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出现只统计不分析或只分析不运用的现象,使统计工作真正发挥作用。报表上报时间为每月15日前。

  请各地将第二阶段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3年3月15日前上报总局(征收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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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0-18
文号:国税发[2002]1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外经贸资发[2001]700号 经贸部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水平,现就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作好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联合年检的参检率。

  二、2002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各地联合年检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联合年检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动员和准备工作,加强对基层联合年检工作的指导、检查、落实,及时掌握联合年检工作的进度,协调、解决联合年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本地区联合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2002年外经贸部将对外商投资企业统一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凭新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参加联合年检。

  四、按照《通知》规定,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对违反规定,借联合年检之机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等增加企业负担的“乱收费、乱检查”行为要坚决予以清理。

  五、各地联合年检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清理和注、吊销“三无企业”,对不申报联合年检的企业,要依法作出处理;对不如实申报联合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六、有条件的地区联合年检工作要继续实行联合办公,通过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方式相互沟通意见,认真落实《通知》的各项规定,提高联合年检的水平。同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推进企业网上年检、省市级联合年检各部门的联网审核工作,改进数据录入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七、要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素质,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规范的服务。通过设立联合年检咨询和投诉机构等,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咨询和投诉。在方便企业的同时提高联合年检的工作效率和规范性。

  八、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年检资料的准确性。各地要加强年检数据的统计分析,利用联合年检的信息资源和资料,深入分析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和交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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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2-25
文号:外经贸资发[2001]70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2]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地呈报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国税发[2001]137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现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地税局)呈报试点方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出发点,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抓好试点,不搞一刀切。在坚持征管改革总体方向的前提下,允许各级税务机关区别沿海和内地,区别城市和乡村等不同特点,采取适当的方法和途径实现总体目标。

  (二)稳妥推进、抓好试点。一个省的国税局、地税局只可各选择一个市(地)进行试点,看不准的也可以先不试点。未经总局同意,各省国税局、地税局不得擅自扩大试点范围。没有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地),要保持稳定,努力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和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

  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和深圳市国税局须按照《方案》精神制定调整方案,本年内调整到位。

  二、关于机构设置的具体意见

  (一)关于市(地)国税局、地税局所属区局设置问题

  按照《方案》中明确的逐步分解、上收税收执法权,尽量减少管理层次的思想,设区的市,为便于集中征管,一般按行政区划设局,名称为××区国家、地方税务局;有条件的可跨区设局,名称为××国家、地方税务局。

  (二)关于稽查局的内设机构问题

  稽查局的内设机构设置应慎重对待。稽查队伍人员数量增多,队伍庞大,内部管理工作将会显得比较突出。因此,稽查局内设机构的配置,要从有利于管事和管人相结合的要求,从有利于稽查队伍建设出发予以考虑。

  市(地)税务局所属稽查局为正科级,较大城市局的稽查局需要下设分局的,必须按《方案》规定,经省局党组研究提出明确划分标准及具体设置意见。可以下设2至3个分局,其级别为股级。县(市)税务局所属稽查局为正股级。凡地市县税务局所属稽查局经省局党组讨论决定并于2000年底前已经高半格设置的,可以保留,但呈报试点方案时必须附党组原始记录。

  (三)关于直属机构问题

  省、市(地)国税局、地税局依照《方案》进行改革中,要严格控制直属机构设置;因工作需要确需增设内设机构的,要严格按规定权限报批;改革方案中必须明确机构设置职责及人员编制配置意见。

  依据《方案》明确的对于大型企业(含大型涉外企业)、跨国公司,可以上收到市地税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内设的征收机构和管理机构集中征收和管理。按财政预算级次和纳税人性质设立的直属分局必须撤销的要求,试点单位撤销现有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处、科)及其他直属分局;省、地局设置内设的国际税务管理处(科),负责税收协定执行、反避税、情报交换、我国及外国居民跨国收益税收监管等国际税务事项管理及现行涉外税收政策实施;地市局或者省局,设置负责大型企业(含大型涉外企业)、跨国企业税收管理的内设管理科(处);大型企业(含大型涉外企业)、跨国企业税款由内设征收机构集中征收。对上收到市地税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管理和征收的大型企业(含大型涉外企业)、跨国企业,由总局规定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制定具体标准报总局核准并据此确定。

  试点单位现有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改设为内设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

  (四)关于各级国税局内设机构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0]162号和178号文件精神,省国税局内设处室为8至10个(包括纪检监察和机关党委),副省级市国税局的内设机构不超过9个,市国税局内设机构为6至8个;县(市)、区国税局内设机构不超过5个,上述规定均应严格执行。推行《方案》的试点单位,根据征管改革的需要,可以在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至3个内设机构,不得突破;特大城市的区局内设机构数确因工作需要须超过上述规定的,需报总局单独审批。

  各级国税局内设机构的级别要和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相一致。

  各级地税局内设机构数和级别,应遵照本省有关部门的规定。

  (五)关于撤销城区税务分局和税务所问题

  各试点单位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实际征管需要,对于撤销城区税务分局和税务所问题,应慎重研究。凡撤销机构的,其人员及工作职责的归属必须在三定方案中明确,避免征管职能不到位,加剧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等情况的发生。

  三、审批办法

  各省国税局上报的试点方案,要包括:1.指导思想,2.实施步骤,3.新设、撤销、合并机构的原因,4.职能调整与界定,5.编制的界定及撤销机构后的人员安排去向。以上内容比照机构改革中各单位的三定方案的形式撰写,并附试点改革前后机构对比示意图等内容,经省局党组讨论后报总局。

  各省地税局的试点方案,按照上述要求需报请总局批准;涉及机构、人员调整意见的须按当地规定逐级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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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8-09
文号:国税发[2002]10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7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摩托车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税收漏洞,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个委、部、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109号)。为了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摩托车生产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具体内容部署如下:

  一、检查范围:所有摩托车生产企业,重点是重庆、广东、江苏、浙江等地的中小摩托车生产企业。

  二、检查时间:2002年9月—10月。

  三、检查年度: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5月1日。若发现有涉嫌偷骗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内容:

  (一)增值税检查

  1、增值税销项税额方面的检查内容

  (1)有无隐匿收入,少计销项税额的行为;

  (2)有无视同销售,少计销项税额的行为;

  (3)有无价外收费,少计销项税额的行为;

  (4)有无其他少计销项税额的行为。

  2、增值税进项税额方面的检查内容

  (1)有无利用非法票据抵扣销项税额的行为;

  (2)有无利用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的行为;

  (3)有无虚列运费和擅自扩大运费抵扣范围,从而多抵扣销项税额的行为;

  (4)有无其他多抵扣销项税额的行为。

  (二)消费税检查

  (1)自产自用的摩托车(用于赞助、广告等方面),是否按规定计提消费税;

  (2)价外收入(代垫运费、返还利润)是否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3)是否存在将销售收入挂在往来帐上,减少应税收入的情况;

  (4)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虚开发票、将整车按零配件开具发票,并按零配件纳税的情况;

  (5)包装物收入是否按规定计提消费税;

  (6)在计征消费税时是否存在扣除外购摩托车轮胎已纳消费税的情况;

  (7)是否存在设立销售公司,降低出厂价格侵蚀消费税税基的情况;

  (8)是否存在关联企业相互之间采取低价供应零配件,低价供应摩托车,以减少计税收入,侵蚀税基的情况;

  (9)委托加工的摩托车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五、检查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这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于2002年11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报告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和稽查局)。报告中除写明上述检查内容外,还应对摩托车行业征收管理的总体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存在问题所造成的税收流失(要有数据)、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完善摩托车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和征管措施及建议加以阐述。同时,认真填写“摩托车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企业明细表”、“企业纳税情况明细表”、“摩托车生产企业纳税情况汇总表”、“销售公司纳税情况汇总表”、摩托车生产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

  (三)各地上报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要在寄送纸质材料的同时,通过NOTES信箱或互联网将电子文件报总局,其中,总结报告的文字部分统一为Word文档形式,汇总报表为Excel电子表格形式。

  NOTES信箱的地址为:“总局税收专项检查”邮箱

  E-mail信箱的地址为:Xtc2002 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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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8-19
文号:国税函[2002]7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9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请协助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的函》(总社[2001]15号),要求继续通过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方式,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机构改革工作尚未到位,部分地区机构的经费支出仍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且又无其他来源的实际情况,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实没有其他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行政单位经费标准,采取定额或比例的方式,核定其向所属企业提取的管理费。

  二、轻工集体企业按税务机关核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出部分在计算所得税时不予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实际上交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三、本规定自2001年度至2002年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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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2-21
文号:国税函[2001]94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2]7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支持各项改革,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措施。为准确掌握有关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执行状况、实施效果以及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量化税收对经济的影响,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经济调控功能,总局决定对近年来出台的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调查分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为近年出台的综合性税收政策,如支持西部大开发、支持科技产业发展、支持农业产业化、支持医疗体制改革、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等政策,详见附件1。

  二、调查内容调查分析工作主要侧重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未落实的必须单独报告原因);

  (二)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包括实际减免税总量(分政策、分税种),是否促进了有关行业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反映的主要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五)本地区与税务管理密切相关的有关行业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如医疗体制改革中营利与非营利机构的分类管理情况。

  三、组织实施调查分析工作在总局由政策法规司牵头,有关司(局)协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由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相关处室协办。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下发具体调查方案。

  (二)调研工作要有组织、人员保障,有关领导要亲自抓。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有关统计资料、数据要逐级上报,必须确保数据资料翔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02年11月30日前将2001年以前年度有关数据和相关调查资料,2003年3月31日前将2002年度有关数据和相关调查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总局(政策法规司)。

  (四)总局将对各地调查上报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弄虚作假,应付了事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联系人:张磊;

  联系电话:(010)63417692。


  附件1:调查对象

  一、关于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二、关于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四、关于支持金融体制改革、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00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1号)

  五、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税收政策

  三、关于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一)农业部、国家计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

  六、关于支持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

  七、关于扶持房地产市场的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

  八、关于鼓励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

  九、关于促进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

  十、关于支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

  十一、关于支持医疗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十二、关于支持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十三、关于福利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福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94]财税字001号);

  (二)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财税字[1996]112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

  十四、关于校办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校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94]财税字001号);

  (二)校办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财税字[1996]112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

  十五、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的税收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

  十六、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十七、关于支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税收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

  十八、关于促进旧货及二手车交易的税收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十九、关于推进企业改革的契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

  注:其中二、三、十一项政策的执行情况,请各地于9月底前上报。

  附件2:统计表格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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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9-03
文号:国税函[2002]7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2]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实施半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讲协作,根据国务院的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使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得以顺利推进。为进一步做好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务院决定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政治和经济意义,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防止重复经济建设,支持西部大开发,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为国家长治久安打下坚实的基础。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保持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政治经济全局角度,深刻领会国务院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自觉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的各项工作。要进一步贯彻“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确保所得税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坚决清理纠正越权自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发展地方经济、吸引投资,在统一政策之外越权自定了不少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继续这样做不仅不能真正起到吸收投资的作用,而且也不符合依法治税的原则。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所得税收入中央、地方共享,地方越权自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将侵蚀中央收入,削弱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作用。另外,国务院领导一再强调,即使是地方收入的部分,各地也无权任意减免。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地方越权擅自制定的各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并立即停止执行。已清理的优惠政策,不得反弹。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执行现行有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执法检查,一经发现本通知下发后仍继续执行地方越权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况将予以通报,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保持所得税政策的一致性

  按照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新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国税局、地税局必须保持所得税政策的一致性,若执行所得税政策不统一,税基管理不一致,就会人为造成企业的税收负担有轻有重,违反税收的公平原则,增加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难度,削弱税务机关执法的权威性。因此,在执行所得税政策上,国税局、地税局要多通气、多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对政策理解分歧较大、难以统一意见的,要及时请示总局解决。税务机关在所得税征管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以税法规定为基础,要完善执法责任制。

  四、切实加强对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努力促使企业建账建制,坚持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但是,目前我国还有大量中小企业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对这些中小企业,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有关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核定征税的程序和方法,切实加强管理,特别是对税额的核定要坚持民主评议程序,防止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税负不公;要对随着经营规模扩大、核定标准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核定征税企业,及时调整核定标准或改为据实征收;国税局、地税局要做好核定征税工作的沟通、衔接,绝不允许为争抢管户,竞相压低核定征税的标准,对相同或类似行业、规模、地域的企业,核定的税负要尽可能保证一致。

  五、进一步加强协作,切实防止漏管重征

  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问题《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文件)已经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上述文件规定划分征管范围,不得争抢或推诿。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既要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也要防止出现国税局、地税局两家重征重管,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对由于企业改革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有关部门在新设立企业的登记管理方面掌握的口径不尽一致,造成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实际划分征管范围不便的,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讲团结、讲大局,本着既坚持原则,又注意沟通协商的精神,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解决。沟通协商不一致的,要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决不允许在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前,单方面对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范围的规定发文明确解释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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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9-12
文号:国税发[2002]1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函[2002]3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防范假冒总局名义举办各类培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期以来,总局办公厅陆续接到一些税务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反映:他们不断收到以国家税务总局或总局某司局名义举办的各类税务培训班、研讨会、检查会等通知;有的打着总局旗号要求刊播广告、拉赞助费等;也有的以总局领导、领导秘书或者司局名义,要求税务机关或者纳税人购买图书、产品等;甚至有个别人伪造总局税收政策类公文。经查,这些通知或者电话都是假冒总局机关或领导名义的诈骗行为,严重败坏了总局机关和领导的形象。为了避免广大纳税人和各级税务机关上当受骗,依法维护税务机关的形象,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总局制定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通知、部署工作,一律以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名义正式发文。总局内设司局除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外,“对外行文时只能使用便函,用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不作为正式公文”。所以,凡是打着总局某某司局名义,发文通知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等活动,均不属总局正式部署工作的文件,可不予执行。

  二、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收到的此类通知,要认真鉴别真伪,要以总局和总局办公厅的正式红头文件为准,凡各类复印件、传真件或电话通知等,均不得作为执行依据。

  三、按照总局规定,各级税务机关、税务干部均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推销商品。总局机关干部也不得向下级税务机关推销商品。因此,无论打着何人名义、以何种理由推销商品,各级税务机关、干部都有权抵制。

  四、各级税务机关如发现有以上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以便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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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9-19
文号:国税办函[2002]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计价格[2001]434号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的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或废止。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申请重新确定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人函[2000]1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人事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举办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科)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含考试信息卡工本费)由每人每科10元调整为每人每科2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在组织本地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事部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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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3-22
文号:计价格[2001]43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2]4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的预算管理和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重点解决预算编制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经费支出中的“上松下紧”问题,现就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严格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总局的要求编制预算并逐级上报,上级预算管理单位不得代下级单位编制预算。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执行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每年只编制一次预算,由财务部门提出预算编制方案,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主管部门。

  (三)上级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批复预算,每年只批复一次预算,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预算项目和需从预备费追加的预算项目,要由财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批。

  二、预算安排要保证基层的基本支出各级国家税务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面向基层、面向业务、面向大多数人,要保证基层人员经费和业务开支。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地)国家税务局参照下列标准安排省、市(地)局机关的经费预算,省局机关本级的基本支出(不含为下级单位集中支出部分)人均水平应控制在全省基本支出平均水平的2倍以内;市(地)局机关本级基本支出应控制在本地区基本支出平均水平的1.5倍之内。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每年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基层(县级)单位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费)的最低经费水平保障线,并报总局备案;对未达到最低水平线的,省级国家税务局须在预算中安排补齐;最低经费水平保障线要根据当地的经费水平及时调整,并上报总局。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当年留用的预备费不得高于当年分配资金总额的3%。

  三、合理安排基建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按项目安排基本建设资金;预算中用中央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经费不得高于总局核定下达的基本建设预算数,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挤占基本支出经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济的,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级国家税务局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预算资金的安排、预算资金的到位率进行检查和审计。

  本通知自2002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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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6-09
文号:国税函[2002]4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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