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200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内部财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内部财务审计质量,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内部财务审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内部财务审计规程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内部财务审计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内部财务审计质量,促进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对本级或所属各行政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国税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用一事实上的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行为。

  第二章 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流程

  第四条 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流程包括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终结阶段和审计后续阶段。

  第五条 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准备阶段是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本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审计任务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过程。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上级机关的部署和本单位的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确定被审计单位、审计工作重点、审计时间安排和审计总体目标等。

  年度审计计划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于批准后十五日内报上级机关备案。上级机关应及时检查下级单位年度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2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包括:制定依据,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的范围、时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审计组成员工等。

  审计方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四)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在实施审计10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审计组成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等。

  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注明白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六条 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资料,获取审计证据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过程。

  (一)调查了解基本情况。

  审计组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其他情况介绍,并取得相关资料。

  1.被审计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产状况、财务收支情兄。

  2.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及其工作情况。

  3.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其执行情况。

  4.会计核算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5.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6.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7.财务会计分析报告、财产清查记录及报告、预算编制、批复、执行等文件资料。

  8.国家审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报告、意见书和处理决定等资料。

  9.相关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

  测试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严密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会计电算化制度、财务分析报告制度等。

  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应当作为审计重点。

  (三)审核财务资料。

  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核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及实物;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账表、账证及账实核对。

  (四)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取证。审计人员可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鉴定等方法,收集、确认审计问题的审计证据。收集证据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完整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未取得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五)评价审计项目。

  审计人员在审核财务资料,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充分利用各种表格(见附件),整理、概括和记录审计证据。

  审计组根据检查取证的结果,要对审计项目提出综合性评价意见。

  (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应遵循“一事一稿”的原则,真实、完整地反映实施审计的全过程,记录与审计结论或查出问题有关的事项。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日期。

  2.审计底稿编号。

  3.附件总页数。

  4.审计事项及审计过程记录。

  5.问题摘要及依据。

  6.处理意见和建议。

  7.被审计单位意见、签章。

  8.审计人员及审计组长的签字。

  审计组应对审计人员记录的审计底稿进行分类、检查、核实,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完整、手续完备和客观公正。

  对各项审计证明资料,应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妥善保管。

  (七)爱护账证,保守机密。

  审计中,审认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及相关资料要注意保持整洁,切忌勾画圈点,刮擦挖补,不得散乱丢失。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审计活动中的有关数据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传播。

  第七条 审计终结阶段。审计终结阶段是指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撰写审计报告,做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过程。

  (一)撰写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内容、范围、方式、时间,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过程,审计评价意见,需要纠正和处理的问题及依据,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审计报告应当有标题、署名和报告日期。

  2.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报送本单位负责人之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须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经审计组核审,应修改审计报告,并说明核实的方法、过程以及提供核实资料作为修改报告的附件备查。

  (三)审查、报送审计报告。

  1.审计组所在机构负责人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及其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计报告签字;在审查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应责成审计组进一步核实。

  2,草拟审计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审计评价和依据,存在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等。

  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还应草拟审计决定,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违纪行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执行的期限和要求,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等。

  (四)审批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本单位负责人在接到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的审计报告和有关材料、文书后,应及时审定和审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复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并向审计部门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已纠正的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六)审计案件移送。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严重违反财经制度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整理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内部审计档案工作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审计终结时,应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和取舍,有关材料装订立卷,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完整、规范。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资料包括:

  1.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2.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3.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文件。

  4.不予受理复议裁定书、复议受理通知书、复议决定、复审决定。

  5.应归入审计档案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审计后续阶段。审计后续阶段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审计效果进行总结的过程。

  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审计效果进行总结,并报送单位负责人。

  第三章 项目审计的目标、方法和要点

  第九条 在实施内部财务审计过程中,必须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资产的安全性进行审查。项目审计包括: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政府采购及基建财务等。

  第十条 财务预算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财务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2.确认财务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了解预算管理办法及规定,掌握预算方案及预算批复等情况。

  2.审查预算编制、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税局系统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3.审核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根据其他收入来源,对照以前年度相关数据,分析异常项目及其原因,确认其他收入预算是否正确和完整;

  4.审查预算执行情况,是否及时下拨经费,有无截留下级收入的行为;

  5.对项目支出预算,审查其资金来源,核实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基本支出预算等问题;

  6.参照本地区一定时期的经费水平,分析地区性预算差异原因,评价预算安排的合理性;

  7.将预算数与实际执行数和以前年度同期数比较,查找变动异常项目及其原因,评价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财务决算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

  2.确认财务决算编制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要求。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决算的编制、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税局系统的有关规定;

  2.核实决算数,确认决算报表各项目与账簿记载是否相符,确认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数额是否相符,审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

  3.核对决算报表年初数和上年看末数,确认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4.调取相关部门数据,核实数据来源的统一性;

  5.审查表内的平衡关系和表问的勾稽关系;

  6.决算和本年预算进行比较,审查各项目支出,分析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7.审查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资料,对变动异常项目和未尽事宜是否做出说明,确认财务分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现金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现金收支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2.确认是否遵守现金管理制度。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现金核算、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审查和评价现金收付的审批、稽核、收付入账等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审查库存现金是否超出规定限额,超出部分是否及时存入银行;

  4.审查现金日记账,确认是否及时登记,并根据摘要栏、对方科目栏和金额栏的记录,判断有无超范围使用现金、坐支现金等违规行为;

  5.抽查部分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实二者反映业务活动和金额的一致性;

  6.抽查部分原始凭证,核实有无内容不完整、支出审批手续不齐全和重复报销的现象;

  7.审阅已使用的现金支票和现金交款单,查找短期的大量提现或进行大额现金收支的项目,确认现金收付的合法性;

  8.根据国税局系统现金收入的特点,核查有无截留、隐匿现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9.盘点库存现金,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核查有无“白条”抵库、现金长(短)

  款、挪用现金或公款私借等问题。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银行存款的核算是否及时、准确;

  2.确认所记录的银行存款收支业务是否存在,是否有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确认是否遵守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银行结算制度。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检查和评价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审阅单位银行开户批件,核实有无擅自开户、在非国有或非国家控股银行开户,或利用多个账户隐瞒和转移资金等行为;

  3.审查转账支票的签发、使用等手续是否严密;

  4.审查单位外埠存款和银行汇票存款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余款及利息的去向;

  5.审查与外单位直接发生货币资金往来的账目,确认银行存款收付与本单位业务活动的关联性。

  6.抽查与银行存款有关的往来账户,并查阅往来款项明细账,查明有无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或支出;

  7.审核银行对账单,确认与开户行对账是否及时,银行存款明细账与对账单(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收支发生额和余额是否一致;

  8.审查短期内一收一支或频繁收支、金额相等的账目,查明资金的来源、性质和用途,确认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情况。

  第十四条 有价证券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有价证券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

  2.确认有价证券的购买提否符合规定。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核有价证券的资金来源和购买审批手续,是否用结余资金购买;

  2.审查是否购买了国债以外的有价证券;

  3.查阅有价证券计息凭单,审查有价证券的利息收入和转让证券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额是否全额入账;

  4.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账面余额进行核对,是否账券相符。

  第十五条 往来款项审计,包括对暂付款和暂存款的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往来款项的发生是否真实、合法;

  2.确认往来款项的核算是否及时、完整。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了解和评价往来款项的核算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

  2.审查往来款项性质、挂账时间及其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与相关明细账及报表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存在混入税款、罚款、滞纳金、保证金及代企业缴税等问题;

  3.审核债权、债务的清理是否及时,对长期挂账款项应进一步追查原因;

  4.审查呆账的核销是否真实、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5.逐笔检查大额往来业务,查实单位资金有无被外单位和个人违规占用,有无进行对外投资、私自对外借款的行为,审查有无挪用公款问题;

  6.审核借款情况,核查有无越级借款,向同级单位借款,向没有预算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借款,有无乱拉资金、物资为本单位搞基本建设和福利等问题;

  7.抽查部分业务,查阅原始凭证,核查往来款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直接列收列支、滥发钱物、套取现金等问题。

  第十六条 库存材料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库存材料是否真实、安全;

  2.确认库存材料核算是否规范、完整和准确。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了解和评价库存材料的审批、验收、保管、盘点等制度是否存在、有效;

  2.抽取部分库材料原始凭证,审查材料购、领、存手续是否完备,记录是否及时、准确;

  3.将库存材料明细账与仓库保管账进行核对,并进行实物盘点,确认账账、账实是否相符;

  4.将本期库存材料余额与上年同期数、上年期未数进行比较,分析变动异常的原因;

  5.审查库存材料的清理、报废、核销、变价处置等审批手续是否完整,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审查库存材料变价收入的核算是否及时、完整,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固定资产管理是否规范和有效;

  2.确认固定资产是否真实;

  3.确认固定资产是否及时入账,计价是否合理;

  4.确认固定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并有效使用。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评价其是否健全和有效;

  2.将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固定资产使用卡(册)和实物进行核对,审查账、卡(册)、物是否相符;

  3.选择重要设备为样本,通过对购销发票、验收报告等资料的审查及与相关设备购置费、基建支出等科目的核对,判断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准确性、入账手续的完备性、入账资产的完整性及入账时间的及时性;

  4.审查尚未完成竣工决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暂估入账;正式交付使用后,是否及时调账;

  5.审查是否执行年度财产清查制度,审查固定资产增加、调出、出售、盘盈、报废、盘亏和损失的申报、审批手续是否完善,资产的处置是否按审批权限审批,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变价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6.对固定资产进行抽查或清查,了解固定资产管理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核查是否有单位个人侵占固定资产行为,是否有借用外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将本单位固定资产外借或挪做他用等问题。

  第十八条 拨入经费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拨人经费是否及时入账和正确分类核算;

  2.确认拨入经费是否存入同一银行账户。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1.审查拨入经费明细帐,并与报表及上级单位拨款单位进行核对,核实拨入经费是否按基本文出经费和项目支出经费分类核算;

  2.审查“项目支出经费”明细账所载用途与拨款对账单标明的用途是否一致,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3.核对银行对账单与明细账,确认拨款是否及时入账,金额是否一致。

  第十九条 其他收入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所有其他收入是否均已入账;

  2.确认其他收入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预算管理;

  2.核实会计报表中其他收入与明细账和会计凭证是否一致。

  3.查阅地方财政超收分成或奖励、业务费补助或返还、公费医疗拨款等文件和拨款指标通知书,验证地方财政拨补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4.查阅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文件和房屋、设备出租合同或协议,审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租赁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

  5.查阅与服务收入和所属单位上缴收入有关的文件和资料,验证收入是否真实、合理;

  6.查阅住房基金收入辅助账,验证住房基金收入是否真实;

  7.复核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利息收入,查找有无隐瞒或转称利息收入;

  8.查阅房屋出租协议,核对对方付款情况和收款凭证,审查房屋出租收入是否全额入账,有无隐匿租金收人行为;

  9.审阅刊物发行收入和各种物品采购手续费收款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审查发行收入和手续费去向;

  10.检查有无将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两证收费及各类保证金等作为本单位的其他收入;

  11.检查其他收入中有无与企业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不正常的结算行为;

  12.检查各个部门的收入是否纳入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是否私设“小金库”;

  13.查阅收据的领用、保管、签发(使用)情况,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收入不入账问题;

  14.结合往来款项及货币资金的审计,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不完全入账的问题;

  15.查阅其他收入明细账,并与上年同期数比较,查找变动异常项目及其原因。

  第二十条 拨出经费审计。

  (一)审计目标:

  1.是否按预算或追加预算拨出经费。

  2.拨出经费手续是否完备。

  3.拨出经费的核算是否准确、及时。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拨出经费手续的严密性;

  2.检查拨出经费明细账,与拨款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查找不一致的原因;

  3.索取上级拨款文件和对下级拨款文件及相关记录,检查是否存在擅自截留、拖欠、隐瞒、违规和越级拨款问题;

  4.审查拨出经费的收款单位,是否有向无预算关系的单位拨款现象;

  第二十一条 人员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人员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合法、合规;

  2.确认人员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按国家关于职工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文件规定,检查发放或提取情况;

  2.核查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临时工等的收入水平,分析过高或过低的原因;

  3.查阅人员支出明细账和工资单,与报表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资料核对,检查相关数据是否真实;

  4.将人员支出数与以前年度同期和当年支出预算相比较,对各项支出明细实施分析性复核,查明支出增减变动异常的原因;

  5.抽查部分科目的明细账(如福利费、社会保障费),检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对金额较大或显示异常业务事项,应查阅有关原始凭证,找出原因。

  第二十二条 日常公用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日常公用支出已经发生并入账;

  2.确认日常公用支出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核日常公用支出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其是否健全、合理;

  2.审查日常公用支出明细账,验证账务处理是否合规,同时与报表进行核对,分析人均支出水平,找出过高减过低的原因;

  3.与以前年度同期和当年支出预算比较,查明支出增减变动异常的原因;

  4.通过抽样检查,审查各项日常公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有无不按审批程序或超范围、超标准支出问题;

  5.审核专项业务费支出,审查各项支出明细账,检查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开支出现象;

  6.审核劳务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和其他公用支出项目,查阅相关原始凭证,验证支出的真实性和核算的准确性;

  7.核对有关会计科目和凭证,审查有无在日常公用支出中列支人员支出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合法、合规;

  2.确认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通过抽样检查,审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合规;

  2.按国家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规定,检查离、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等是否按规定提取和发放,有无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和推迟发放问题;

  3.查阅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明细账和发放单,检查相关数据是否真实;

  4.抽查部分科目的明细账,检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对金额较大或显示异常的业务,应查阅有关原始凭证,找出原因。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支出的真实性;

  2.确认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支出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核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项目的申报、批复、立项文件和相关资料是否完善、合法、合规;

  2.审查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项目是否按审批和立项文件执行,有无超标准超规模现象;

  3.查阅建筑物购建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或协议,审查投资规模、建设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4.实地查看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基建项目,了解工程进展,核实拨款是否合理,对拨款进度异常的,应追查原因;项目完工后,是否按合同规定留足质量保证金;

  5.审查建筑物购建拨款是否存入同一个银行基建账户,核拨手续是否完备,支出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支出或挪作他用;

  6.必要时,延伸审计基建财务收支,核实建筑物购建支出的真实性;

  7.审查建筑物建设项目完工后,是否及时验收、决算和审计,是否及时转为固定资产;

  8.审查交通工具购置、大修理及更新改造项目支出,查阅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或协议,审查支出规模、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结余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结余会计处理是否规范;

  2.确认结余是否真实;

  (二)审计方法的要点:

  1.审查会计账簿,确认年终收入与支出的结转是否正确;

  2.审查结余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转移、隐瞒结余行为;

  3.根据结转情况,确认会计报表披露的结余金额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是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2.确认政府采购行为是否规范。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审查公务用车、计算机类设备、税务制服等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是否按规定上报并统一实施;

  3.审查政府采购的招标、评标资料及采购合同,查阅原始凭证,核实政府采购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4.抽查部分纳入采购目录物资的项目支出,查阅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实行政府采购;

  5.检查正在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采购规定;

  6.在固定资产卡片账簿中查找有无未纳入采购目录的物资。

  第二十七条 基建财务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基本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

  2.确认基建财务收支是否真实。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基建项目有无规划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等文件;

  2.审阅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决算资料,对照建筑面积,分析工程造价,确认投资规模、建设标准是否合规;

  3.审查基建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分析账表数据是否一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基建财务制度规定;

  4.审查基建资金管理有无概算、预算、决算,是否按程序、预算、进度拨款;

  5.审查预算拨款、自筹资金、其他资金等来源,确认是否向企业借钱、借物,是否贷款,是否挤占、挪用其他资金;

  6.审查材料明细账,对照预算和竣工结算书中结算材料价格,对比分析、汇总计算材料价格,确认支付材料款准确性;

  7.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否与竣工结算书中内容、金额一致,确认有无多付工程款;

  8.审查设备采购情况。核对数量、单价、金额,并与设计文件中的设备清单核对,验证是否相符,有无盲目采购;

  9.审查待摊投资;

  (1)检查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费、勘探设计费、质监费、监理费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有关合同规定,政府部门收取的各种规费是否符合规定,坏账损失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无擅自扩大标准或应由施工企业支付的各种费用列入了待摊投资,验证待摊投资是否合理;

  (2)检查待摊投资是否合理分摊。

  10.审查购置房屋是否为实际需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全,验证其他投资是否合规;

  11.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对象是否正确,是否有流动资产计入固定资产情况,确认结转固定资产的真实性;

  12.审查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是否按照管理权限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内部财务审计表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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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5-13
文号:国税发[2002]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8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原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务院批准,重组为新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为加强重组后电信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将两大集团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21个省电信公司和分支机构(不含深圳、珠海、汕头分公司)以及8家全资控股企业,由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所属10个省通信公司和中国电话号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全资分公司,由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网络通信控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分别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和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两大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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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9-20
文号:国税函[2002]83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2]3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进度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到2002年3月底,全国加油站实施税控改造工作基本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据统计,截止2002年3月31日,全国加油站73494个,加油机260092台,其中,中石化加油站20640个,加油机96740台;中石油加油站7996个,加油机36735台;社会加油站44858个,加油机126617台。目前,已经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160889台,更换税控加油机84569台,安装和更换的合计245458台,占加油机总数的94.37%。其中,中石化安装了55647台,更换了37568台,完成了96.36%;中石油安装了20906台,更换了13444台,完成了93.51%;社会加油站安装了84336台,更换了33557台,完成了93.11%。各省完成的情况(包括两大集团)按百分比排列:

  ——完成100%的地区有19个:陕西、吉林、上海、甘肃、大连、北京、山西、宁波、江苏、厦门、安徽、湖南、湖北、河南、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深圳。

  ——完成90%至99%的地区有13个:广西99.39%,贵州99.27%,江西98.9%,浙江98.31%,四川97.2%,山东97.19%,青岛95.36%,黑龙江95%,河北94.72%,天津93.35%,福建92.88%,重庆92.75%,内蒙古91.38%。

  ——完成90%以下的地区有3个:广东82.%,辽宁63.3%,新疆49.17%。

  目前,经过全国国税局系统、技术监督部门、石油石化集团以及税控改造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工作进展顺利,绝大部分省市安装工作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为了确保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工作圆满完成并迅速投入使用,总局要求:

  一、抓紧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扫尾工作。对于目前安装工作尚未结束的地区,务必加倍努力,抓紧完成安装任务。已经完成的地区,要立即认真地组织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同时报告总局,确保安装工作质量;总局近期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安装税控装置工作进行抽查,并将通报结果。

  二、认真做好税控初始化工作。各地国税局在抓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同时,要抓紧做好税控初始化工作。由于实施税控初始化的时间比较集中,初始化工作量大,特别是税控加油机品牌和机型较多,工作难度在所难免,务必妥善处理。因此,当初始化出现问题或有障碍时,可请税控装置、税控加油机以及读卡器厂家或其代理商协助解决;属于初始化软件问题,可由湖南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协助解决。为了适应税控加油机初始化的需要,总局已将《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1.0版升级为1.01版。1.01版升级软件放置于总局通信服务器“/loca/shuikong/税控初始化1.01”目录,请各地国税局立即将《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有问题应及时向总局反馈。

  三、启动数据采集工作,强化加油站税收管理。鉴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规定,加油站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各地务必从2002年5月1日起严格按照《办法》实施征管,同时,充分利用加油机税控装置自动生成的数据,有效开展纳税评估,核实应纳税额,减少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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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27
文号:国税函[2002]3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1]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

  为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农药及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对2001年度执行上述免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2001年度免税政策的进口农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件一)和农药成药、原药品种详见附件二、附件三。

  二、进口单位需同时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在核准两证所注明进口数量一致的情况下,予以免税放行。

  三、附件二、附件三所列产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四、属于附件二、附件三范围内免税进口的农药及农药原药在此通知下发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1.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2.2001年免征进口增值税农药成药清单

  3.2001年免征进口增值税农药原药清单


  附件1: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序号商品名称英文通用名称

  1除草剂Aldrin

  2乐杀螨Binapacryl

  3毒杀芬Camphechlor

  4敌菌丹Captafol

  5氯丹Cholrdane

  6杀虫脒Chlordimeforom

  7三环锡Cyhexatin

  8滴滴涕DD

  T9 1,2-二氯乙烷1,2-dichloroethane

  10三氯杀螨醇Dicofol

  11狄氏剂Dieldri

  12二溴丙烷DBCP

  13地乐酚Dinoseb

  14二溴乙烷EDB

  15异艾氏剂Endrin

  16环氧乙烷Dthylene oxide

  17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

  18六六六HCH

  19七氯Heptechlor

  20六氯苯Hexachlorobenzene

  21除草醚Nitrofen

  22五氯苯酚Pentachloropenol

  23五氯硝基Quintozene

  24鼠甘伏(甘氟)Gliftor

  25汞制剂Mercury compounds

  26乙酯杀螨醇Chlorobenzilate

  27久效磷Monocrotophos

  28甲胺磷Methamidophos

  29磷胺Phosphamidon

  30甲基对硫磷Methy-parathion

  31对硫磷Parathion

  注:以上农药品种以任何方式进口均不得减免增值税

  附件2:2001年免征进口增值税农药成药清单

  序号商品名称商品名称含量剂型英文通用名称

  1杀虫杀螨剂克蛹特73%乳油Propargite

  2保得2.5%乳油Beta-cyfluthrin

  3高巧70%湿拌剂Imidaclorid

  4拟太保5%乳油Chlorfluazuron

  5卡死克5%可分散液剂Flufenoxuran

  6除尽10%悬浮剂Chlorfenapyr

  7米满24%悬浮剂Tebufenoride

  8天王星2.5%乳油Biphenthrin

  9霸炳灵5%悬浮剂Fenproximate

  10菜喜2.5%悬浮剂Spinosad

  11锐劲特5%悬浮剂Fipronil

  12杀菌剂施保克25%乳油Prochloraz

  13施佳乐40%悬浮剂Pyrimethanil

  14扑海因50%悬浮剂Iprodione

  15立克秀2%拌种剂Tebuconazole

  16适乐时2.5%悬浮剂Fludioxonil

  17世高10%水分散粒剂Difenoconazole

  l8敌克脱25%乳油Propiconazole

  19戴挫霉25%乳油Imazalil

  20满穗23%悬浮剂Thifluzamide

  21福星40%乳油Flusilazlo

  22抑快净52.5%水分散粒剂Famoxadone+Cymoxanil

  23安克50%可湿性粉剂Dimethonorph

  24加快米2%液剂Kasugamycin

  25除草剂普乐宝72%

  26高特克50%县浮剂

  27阿罗津30%

  28太阳星10%水分散粒剂

  29骠马6.9%水乳剂

  30排草丹48%液剂

  31赛克70%可湿性粉剂

  32巨星75%干悬剂

  33施田补33%乳油

  34阔草清80%水分散粒剂

  35使它隆20%乳油

  36高效盖草能10.8%乳油

  37玉农乐4%悬浮剂

  38快灭灵40%干悬浮剂

  39广灭灵48%乳油

  40金秋10%可湿性粉剂

  41收乐通12%乳油

  42速收50%可湿粉

  43禾大壮90.9%乳油

  44金都尔96%乳油

  45农民乐74.7%乳油

  46新马歇特60%乳油

  47阿畏达40%乳油

  48千金10%乳油

  49普施特5%不剂

  50金豆4%水剂

  51扫弗特30%乳油

  52禾耐斯90%乳油

  53草威10%片剂

  54拜田净50%可湿性粉剂

  55霸草灵2%悬浮剂

  56百垄通24%水剂

  57韩乐天5%乳油

  附件3:2001年免征进口增值税农药原药清单

  1功夫原药Lambda cyhalothrin

  2巴丹原药Cartap

  3莫比朗原药Acetamiprid

  4尼索朗原药Hexythiazox

  5锐劲特原药Fipronil

  6拿扑净原药Sethoxydim

  7精稳杀得原药Fluazifop-p-buty1

  8精禾草克原药Quizalofop-p-ethy1

  9杀草丹原药Benthiocarb

  10速克灵原药Procymidone

  11克瘟散原药edifenphos

  12克芜踪原药Paraqua

  13益舒宝原药Ethopropthos

  14农思它原药Oxadiaz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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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6-28
文号:财税[2001]10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2]374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监察部《关于对<关于对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税务人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监察部《关于对<关于对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税务人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监法复[200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对《关于对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税务人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监法复[2002]1号                                          2002-04-16


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

  《关于对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税务人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人事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是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方面的规定。

  关于对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国家公务员犯错误能否参照监发[2001]3号文件追究行政纪律责任问题,我们认为,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的国家公务员,如果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则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不属于退休国家公务员,应作为在职国家公务员对待。追究这些犯错误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它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不能参照监发[2001]3号文件办理。

  同时,考虑到这些国家公务员已经提前离岗,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时,应以公务员提前离岗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一职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对提前离岗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的解除,按照《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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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30
文号:国税函[2002]3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明电[2002]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自2001年3月起,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暂缓推行。一年来,总局组织力量,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业务需求和技术要求进行了全面修改,航天信息公司根据总局要求研制开发了Windows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采用了大容量IC卡),经过测试及部分企业的试运行检验,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试运行情况正常,符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要求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业务需求,但由于该系统运行环境的改变,所涉及的系统安全问题,国家商密办目前正在组织技术鉴定,新卡尚不能发放。为了确保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恢复推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总局决定,自2002年4月起,做好恢复推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底以前,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覆盖到所有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行到使用千元版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届时凡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2003年一季度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将覆盖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今年的推行工作拟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5月份至6月30日,第二阶段为7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总局下发的第一阶段推行计划做好推行的准备工作(推行计划见附件)。

  三、第一阶段全国共推行17万户(因下半年将更换ISA插槽金税卡为USB接口金税卡,故上半年仅就库存ISA插槽金税卡的数量确定推行户数),为便于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维护,各地税务机关应选择重点城市市区组织推行(西南、西北地区应集中安排省会城市和个别较大的省辖市推行)。

  四、各地税务机关在组织推行工作的同时,应做好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广应用情况的统计工作,并于6月15日前将已推行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基本信息(通过统计软件完成,统计截止日期为2002年5月31日)和第二阶段推行计划上报总局。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计划,及时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种类的需求结构,做好今年下半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以避免手写票的浪费。

  六、已推行防伪税控的企业,其现有开票子系统继续使用。

  七、为保持系统兼容性,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软件(报税、发行和发售子系统)和稽核系统软件都相应作了修改,有关软件升级工作另行发文部署。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总局要求组织好内部人员的培训(具体培训时间、总局另行通知),同时,应督促服务单位做好Windows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培训、服务和软硬件安装、调试的准备工作,切忌只注重推行数量而忽视了质量要求,具体的企业培训和发放专用设备时间,总局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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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15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2]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2]62号 财政部关于第三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进口特种车辆税收问题的通知

 自2001年3月起,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暂缓推行。一年来,总局组织力量,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业务需求和技术要求进行了全面修改,航天信息公司根据总局要求研制开发了Windows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采用了大容量IC卡),经过测试及部分企业的试运行检验,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试运行情况正常,符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要求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业务需求,但由于该系统运行环境的改变,所涉及的系统安全问题,国家商密办目前正在组织技术鉴定,新卡尚不能发放。为了确保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恢复推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总局决定,自2002年4月起,做好恢复推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底以前,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覆盖到所有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行到使用千元版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届时凡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2003年一季度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将覆盖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今年的推行工作拟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5月份至6月30日,第二阶段为7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总局下发的第一阶段推行计划做好推行的准备工作(推行计划见附件)。

  三、第一阶段全国共推行17万户(因下半年将更换ISA插槽金税卡为USB接口金税卡,故上半年仅就库存ISA插槽金税卡的数量确定推行户数),为便于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维护,各地税务机关应选择重点城市市区组织推行(西南、西北地区应集中安排省会城市和个别较大的省辖市推行)。

  四、各地税务机关在组织推行工作的同时,应做好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广应用情况的统计工作,并于6月15日前将已推行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基本信息(通过统计软件完成,统计截止日期为2002年5月31日)和第二阶段推行计划上报总局。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计划,及时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种类的需求结构,做好今年下半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以避免手写票的浪费。

  六、已推行防伪税控的企业,其现有开票子系统继续使用。

  七、为保持系统兼容性,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软件(报税、发行和发售子系统)和稽核系统软件都相应作了修改,有关软件升级工作另行发文部署。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总局要求组织好内部人员的培训(具体培训时间、总局另行通知),同时,应督促服务单位做好Windows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培训、服务和软硬件安装、调试的准备工作,切忌只注重推行数量而忽视了质量要求,具体的企业培训和发放专用设备时间,总局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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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15
文号:财税[2002]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01]17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预确定制度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便于进口货物收货人及相关当事人事先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中国海关自2001年12月11日起实施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预确定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其他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海关对其将要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

  二、申请人应向直属海关提出对其将要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的申请,并说明申请理由。

  三、申请人申请原产地预确定应当填写《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说明将要进口货物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进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产品说明书等;

  2.出口国(地区)或者货物原产地的有关机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其他认定证明;

  3.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价格、产地等情况的资料;

  4.进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工序、流程、工艺、加工地点和加工增值等情况的资料。

  (三)进口货物交易情况的文件资料,如:进口合同、意向书、询价和报价单、发票等;

  (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因申请人提交文件资料不完备影响海关进行原产地预确定的,申请人应当根据海关的要求进行补正。

  四、海关应在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全部必要文件资料后的150天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作出对有关货物原产地的预确定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五、在预确定决定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事实和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海关作出的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在全关境范围内持续有效。

  对符合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进口货物,海关依预确定决定认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并确定其适用的税率和执行反倾销、反补贴、进口保障等措施。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所做的预确定即行失效:

  (一)预确定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的;

  (二)司法或行政复议程序对预确定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不同决定的。

  预确定决定如因上述第(一)项原因而失效,对原依据预确定决定已经实施的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无溯及力。

  七、货物实际进口时的有关情况与申请预确定时提供的文件资料不一致的,预确定决定不适用于该进口货物。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予以认定。

  八、申请人对于海关的原产地预确定决定不服,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对海关根据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对实际进口的货物所做的原产地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申请人对提供的用于原产地预确定的资料要求保密的,应在提交时申明,海关予以保密。未经申请人同意不予公开披露,但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除外。

  附件: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书(样式)

  申请人名称:

  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代码:(没有注册的填“无”)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商品名称(中、英文):

  商品《海关税则》号列:

  已知的即将进口的商品价格与数量/重量:

  进口商品详细描述(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成份、加工工序、具体制造过程等):

  进口商品主要原材料或零配件的名称、税号、价格及原产地:其他补充说明:进口计划(拟进口日期、口岸等):随附资料清单: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及理由:申请人声明:以上情况资料真实无讹。申请人(章)日期:提交人:海关受理部门(印章):接受日期:年月日签收人:申请书编号:关()第号

  注:

  1.申请原产地预确定应遵照海关有关公告内容进行;

  2.本申请书一式3份(随附资料两套)。海关受理后留存2份,1份退申请人;

  3.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和海关签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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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2-11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1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署法函[2001]217号 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加工贸易企业由主管海关负责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和合同备案手续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据有关海关反映,一些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使用同一地址、厂房另行注册其他名称,并向邻近的非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和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致使以两个企业名称分别进口的料件及成品混存、混用。由于这种两个名称的企业分别在不同的海关注册、备案,给海关监管、核查、核销和稽查等工作造成困难,形成监管上的漏洞。为进一步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明确各海关对辖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的管辖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关于加工贸易企业注册登记的主管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总署令第36号)的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理报关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注册登记,由主管海关发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及海关注册企业代码(10位数)。设立在同一地址的企业,无论注册了几个名称,均只能在一个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海关在审核企业报关注册登记时,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仔细审核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对不属于本关管辖地域的企业不予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二、关于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主管海关。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总署令第74号)等文件的规定,开展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无论是否与其加工生产企业在同一地,一律在加工生产企业的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以外的非主管海关不得受理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三、请各海关按以下规定对超出本关区主管范围办理的企业报关注册登记和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情况进行认真清理:

  (一)对超范围办理的企业报关注册登记即予撤销,由企业向主管海关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其中对于企业原已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尚未执行完毕的,可暂时保留其注册登记,等企业办结核销结案手续后再予撤销。

  (二)对超范围办理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备案合同项下的货物已经进口的,非主管海关应将合同备案及手册申领情况通报主管海关,并继续负责对未执行完的合同进行监管、核查、核销和稽查,不得再核发新的手册;新备案合同项下的货物尚未进口的,非主管海关应撤销其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企业改向主管海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各海关在清理的同时应认真做好企业档案数据库的维护、更新工作。  海关总署  200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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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6-25
文号:署法函[2001]21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2]8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铁道部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铁路各站段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单独进行纳税申报,由各铁路分局统一申报。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由总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分公司,由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三、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所属由各总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成员企业、分公司,分别由各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等原因变为非全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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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9-12
文号:国税函[2002]8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2]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促进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现就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工作指导方针,当前推进依法治税的重点在于“治内、治权、治官”,有效规范、制约和监督税收执法权,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近年来的实践证明,税收执法检查是强化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国家统一税法的贯彻实施。各地务必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的精神上来,高度重视执法检查工作,特别是要着力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扩大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力度。

  二、着力推动税收执法检查的日常化

  从2002年开始,各地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要求,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自行安排时间和进度,针对税收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检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安排执法检查计划时,各级税收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考虑到基层工作的实际情况,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为做好这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选择一个下级单位作为执法检查的联系点,由上级税务机关定期直接参加下级的日常检查工作,逐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总局不再每年发文统一布置年度执法检查,而要择机组织对各地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情

  况的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全国通报,以督促这项工作的落实。

  三、建立全国执法检查人才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全国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名额分配表》的要求,选报1至5名基层干部入围人才库。总局将于适当时候对入围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税收和计算机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的,今后将直接从中抽调人员参加总局税收执法检查组。选报人员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纪律性和责任感。

  (二)税收、法律、计会或计算机业务纯熟,具备较强的查帐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

  (四)有两年以上从事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经验。

  (五)按照名额分配表应选报3名以上人员的地区,应当分别选报在税收、稽查、计会、法律等方面有不同专长的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02年5月1日前将全国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报名表(附表二)填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四、做好执法检查的总结、统计和分析工作

  各地应当注重对执法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和比对,举一反三,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对责任人员严格依照《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予以追究,防止类似违法、违规问题的重犯。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日常执法检查情况的统计工作,不得瞒报、虚报,一经发现,总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日常执法检查报告连同年度执法检查统计报表一并上报总局(政策法规司)。

  五、2002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

  (一)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符合政策要求的下岗职工是否享受了有关优惠政策,因执行优惠政策减免了多少税额,下岗职工对该项政策执行是否有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执行情况。是否虚增了2001年所得税收入基数,是否严格执行了总局关于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有关规定。

  (三)税收计、会、统工作的执行情况。是否有隐瞒税收收入或欠税的情况,税收会计制度是否健全、规范,是否取消了各种税款过渡帐户,是否严格执行了提退手续费的有关规定。

  (四)摩托车消费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监控、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

  (六)对涉嫌犯罪税务案件的移送情况。

  以上重点检查内容,各地应当在2002年的执法检查报告中一并上报总局,2003年总局将根据情况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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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22
文号:国税发[2002]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福建、安徽、四川、云南、陕西、新疆、贵州、宁夏、青海、广东、湖北、湖南、江西、广西、海南、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内蒙古、山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青岛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它各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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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9-18
文号:国税函[2002]8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署法函[2001]177号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免税设备作抵押向境外银行(财团)贷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

  1.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署法发[2003]162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设定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拱北海关:

  《拱北海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免税设备作抵押向境外银行(财团)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拱加发[2001]3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企业以特定减免税货物设立贷款抵押问题,我署先后在《关于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抵押贷款问题的批复》(署监一[1990]985号)、《海关总署关于对<汕头海关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的减免税物资可否用于贷款抵押的请示>的批复》(署法[1999]505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用作抵押贷款减免税投资设备范围的批复》(署办法[2000]124号)、《海关总署关于<杭州海关关于要求明确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的请示>的批复》(署法[2000]623号)等4份文件中作过相关规定。在署法[2000]623号文第一条中将金融机构解释为“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即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经国家批准可以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机构,包括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此文中的金融机构应该理解为国内的金融机构,而不包括境外金融机构,也不包括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海关在审核企业提出的以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向金融机构设立抵押贷款的申请时,应该区分境内和境外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如企业申请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根据署法[1999]505号文和署法[2000]623号文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批准:

  1.企业提供税款保证金;

  2.企业就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境内金融机构的担保;3.海关按照署法[1999]505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协议予以审核,使协议符合海关规定的要求,成为有效的民事合同。

  (二)如企业申请向境外金融机构或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办理抵押贷款,则要求企业向海关提交该货物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或者提供境内金融机构的税款担保,否则不予批准。关于不得用于贷款抵押的减免税货物的范围仍等同于向境内金融机构设立抵押的情形,参照署法[1999]50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海关总署

200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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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6-01
文号:署法函[2001]17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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