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内部财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05-13
文号:国税发[20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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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内部财务审计质量,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内部财务审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内部财务审计规程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内部财务审计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内部财务审计质量,促进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对本级或所属各行政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国税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用一事实上的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行为。

  第二章 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流程

  第四条 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流程包括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终结阶段和审计后续阶段。

  第五条 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准备阶段是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本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审计任务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过程。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上级机关的部署和本单位的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确定被审计单位、审计工作重点、审计时间安排和审计总体目标等。

  年度审计计划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于批准后十五日内报上级机关备案。上级机关应及时检查下级单位年度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2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包括:制定依据,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的范围、时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审计组成员工等。

  审计方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四)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在实施审计10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审计组成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等。

  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注明白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六条 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资料,获取审计证据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过程。

  (一)调查了解基本情况。

  审计组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其他情况介绍,并取得相关资料。

  1.被审计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产状况、财务收支情兄。

  2.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及其工作情况。

  3.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其执行情况。

  4.会计核算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5.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6.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7.财务会计分析报告、财产清查记录及报告、预算编制、批复、执行等文件资料。

  8.国家审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报告、意见书和处理决定等资料。

  9.相关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

  测试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严密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会计电算化制度、财务分析报告制度等。

  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应当作为审计重点。

  (三)审核财务资料。

  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核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及实物;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账表、账证及账实核对。

  (四)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取证。审计人员可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鉴定等方法,收集、确认审计问题的审计证据。收集证据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完整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未取得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五)评价审计项目。

  审计人员在审核财务资料,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充分利用各种表格(见附件),整理、概括和记录审计证据。

  审计组根据检查取证的结果,要对审计项目提出综合性评价意见。

  (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应遵循“一事一稿”的原则,真实、完整地反映实施审计的全过程,记录与审计结论或查出问题有关的事项。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日期。

  2.审计底稿编号。

  3.附件总页数。

  4.审计事项及审计过程记录。

  5.问题摘要及依据。

  6.处理意见和建议。

  7.被审计单位意见、签章。

  8.审计人员及审计组长的签字。

  审计组应对审计人员记录的审计底稿进行分类、检查、核实,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完整、手续完备和客观公正。

  对各项审计证明资料,应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妥善保管。

  (七)爱护账证,保守机密。

  审计中,审认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及相关资料要注意保持整洁,切忌勾画圈点,刮擦挖补,不得散乱丢失。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审计活动中的有关数据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传播。

  第七条 审计终结阶段。审计终结阶段是指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撰写审计报告,做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过程。

  (一)撰写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内容、范围、方式、时间,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过程,审计评价意见,需要纠正和处理的问题及依据,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审计报告应当有标题、署名和报告日期。

  2.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报送本单位负责人之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须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经审计组核审,应修改审计报告,并说明核实的方法、过程以及提供核实资料作为修改报告的附件备查。

  (三)审查、报送审计报告。

  1.审计组所在机构负责人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及其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计报告签字;在审查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应责成审计组进一步核实。

  2,草拟审计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审计评价和依据,存在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等。

  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还应草拟审计决定,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违纪行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执行的期限和要求,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等。

  (四)审批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本单位负责人在接到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的审计报告和有关材料、文书后,应及时审定和审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复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并向审计部门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已纠正的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六)审计案件移送。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严重违反财经制度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整理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内部审计档案工作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审计终结时,应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和取舍,有关材料装订立卷,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完整、规范。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资料包括:

  1.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2.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3.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文件。

  4.不予受理复议裁定书、复议受理通知书、复议决定、复审决定。

  5.应归入审计档案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审计后续阶段。审计后续阶段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审计效果进行总结的过程。

  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审计效果进行总结,并报送单位负责人。

  第三章 项目审计的目标、方法和要点

  第九条 在实施内部财务审计过程中,必须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资产的安全性进行审查。项目审计包括: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政府采购及基建财务等。

  第十条 财务预算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财务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2.确认财务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了解预算管理办法及规定,掌握预算方案及预算批复等情况。

  2.审查预算编制、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税局系统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3.审核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根据其他收入来源,对照以前年度相关数据,分析异常项目及其原因,确认其他收入预算是否正确和完整;

  4.审查预算执行情况,是否及时下拨经费,有无截留下级收入的行为;

  5.对项目支出预算,审查其资金来源,核实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基本支出预算等问题;

  6.参照本地区一定时期的经费水平,分析地区性预算差异原因,评价预算安排的合理性;

  7.将预算数与实际执行数和以前年度同期数比较,查找变动异常项目及其原因,评价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财务决算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

  2.确认财务决算编制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要求。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决算的编制、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税局系统的有关规定;

  2.核实决算数,确认决算报表各项目与账簿记载是否相符,确认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数额是否相符,审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

  3.核对决算报表年初数和上年看末数,确认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4.调取相关部门数据,核实数据来源的统一性;

  5.审查表内的平衡关系和表问的勾稽关系;

  6.决算和本年预算进行比较,审查各项目支出,分析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7.审查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资料,对变动异常项目和未尽事宜是否做出说明,确认财务分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现金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现金收支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2.确认是否遵守现金管理制度。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现金核算、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审查和评价现金收付的审批、稽核、收付入账等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审查库存现金是否超出规定限额,超出部分是否及时存入银行;

  4.审查现金日记账,确认是否及时登记,并根据摘要栏、对方科目栏和金额栏的记录,判断有无超范围使用现金、坐支现金等违规行为;

  5.抽查部分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实二者反映业务活动和金额的一致性;

  6.抽查部分原始凭证,核实有无内容不完整、支出审批手续不齐全和重复报销的现象;

  7.审阅已使用的现金支票和现金交款单,查找短期的大量提现或进行大额现金收支的项目,确认现金收付的合法性;

  8.根据国税局系统现金收入的特点,核查有无截留、隐匿现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9.盘点库存现金,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核查有无“白条”抵库、现金长(短)

  款、挪用现金或公款私借等问题。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银行存款的核算是否及时、准确;

  2.确认所记录的银行存款收支业务是否存在,是否有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确认是否遵守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银行结算制度。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检查和评价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审阅单位银行开户批件,核实有无擅自开户、在非国有或非国家控股银行开户,或利用多个账户隐瞒和转移资金等行为;

  3.审查转账支票的签发、使用等手续是否严密;

  4.审查单位外埠存款和银行汇票存款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余款及利息的去向;

  5.审查与外单位直接发生货币资金往来的账目,确认银行存款收付与本单位业务活动的关联性。

  6.抽查与银行存款有关的往来账户,并查阅往来款项明细账,查明有无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或支出;

  7.审核银行对账单,确认与开户行对账是否及时,银行存款明细账与对账单(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收支发生额和余额是否一致;

  8.审查短期内一收一支或频繁收支、金额相等的账目,查明资金的来源、性质和用途,确认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情况。

  第十四条 有价证券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有价证券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

  2.确认有价证券的购买提否符合规定。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核有价证券的资金来源和购买审批手续,是否用结余资金购买;

  2.审查是否购买了国债以外的有价证券;

  3.查阅有价证券计息凭单,审查有价证券的利息收入和转让证券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额是否全额入账;

  4.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账面余额进行核对,是否账券相符。

  第十五条 往来款项审计,包括对暂付款和暂存款的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往来款项的发生是否真实、合法;

  2.确认往来款项的核算是否及时、完整。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了解和评价往来款项的核算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

  2.审查往来款项性质、挂账时间及其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与相关明细账及报表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存在混入税款、罚款、滞纳金、保证金及代企业缴税等问题;

  3.审核债权、债务的清理是否及时,对长期挂账款项应进一步追查原因;

  4.审查呆账的核销是否真实、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5.逐笔检查大额往来业务,查实单位资金有无被外单位和个人违规占用,有无进行对外投资、私自对外借款的行为,审查有无挪用公款问题;

  6.审核借款情况,核查有无越级借款,向同级单位借款,向没有预算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借款,有无乱拉资金、物资为本单位搞基本建设和福利等问题;

  7.抽查部分业务,查阅原始凭证,核查往来款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直接列收列支、滥发钱物、套取现金等问题。

  第十六条 库存材料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库存材料是否真实、安全;

  2.确认库存材料核算是否规范、完整和准确。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了解和评价库存材料的审批、验收、保管、盘点等制度是否存在、有效;

  2.抽取部分库材料原始凭证,审查材料购、领、存手续是否完备,记录是否及时、准确;

  3.将库存材料明细账与仓库保管账进行核对,并进行实物盘点,确认账账、账实是否相符;

  4.将本期库存材料余额与上年同期数、上年期未数进行比较,分析变动异常的原因;

  5.审查库存材料的清理、报废、核销、变价处置等审批手续是否完整,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审查库存材料变价收入的核算是否及时、完整,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固定资产管理是否规范和有效;

  2.确认固定资产是否真实;

  3.确认固定资产是否及时入账,计价是否合理;

  4.确认固定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并有效使用。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评价其是否健全和有效;

  2.将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固定资产使用卡(册)和实物进行核对,审查账、卡(册)、物是否相符;

  3.选择重要设备为样本,通过对购销发票、验收报告等资料的审查及与相关设备购置费、基建支出等科目的核对,判断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准确性、入账手续的完备性、入账资产的完整性及入账时间的及时性;

  4.审查尚未完成竣工决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暂估入账;正式交付使用后,是否及时调账;

  5.审查是否执行年度财产清查制度,审查固定资产增加、调出、出售、盘盈、报废、盘亏和损失的申报、审批手续是否完善,资产的处置是否按审批权限审批,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变价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6.对固定资产进行抽查或清查,了解固定资产管理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核查是否有单位个人侵占固定资产行为,是否有借用外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将本单位固定资产外借或挪做他用等问题。

  第十八条 拨入经费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拨人经费是否及时入账和正确分类核算;

  2.确认拨入经费是否存入同一银行账户。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1.审查拨入经费明细帐,并与报表及上级单位拨款单位进行核对,核实拨入经费是否按基本文出经费和项目支出经费分类核算;

  2.审查“项目支出经费”明细账所载用途与拨款对账单标明的用途是否一致,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3.核对银行对账单与明细账,确认拨款是否及时入账,金额是否一致。

  第十九条 其他收入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所有其他收入是否均已入账;

  2.确认其他收入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预算管理;

  2.核实会计报表中其他收入与明细账和会计凭证是否一致。

  3.查阅地方财政超收分成或奖励、业务费补助或返还、公费医疗拨款等文件和拨款指标通知书,验证地方财政拨补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4.查阅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文件和房屋、设备出租合同或协议,审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租赁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

  5.查阅与服务收入和所属单位上缴收入有关的文件和资料,验证收入是否真实、合理;

  6.查阅住房基金收入辅助账,验证住房基金收入是否真实;

  7.复核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利息收入,查找有无隐瞒或转称利息收入;

  8.查阅房屋出租协议,核对对方付款情况和收款凭证,审查房屋出租收入是否全额入账,有无隐匿租金收人行为;

  9.审阅刊物发行收入和各种物品采购手续费收款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审查发行收入和手续费去向;

  10.检查有无将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两证收费及各类保证金等作为本单位的其他收入;

  11.检查其他收入中有无与企业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不正常的结算行为;

  12.检查各个部门的收入是否纳入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是否私设“小金库”;

  13.查阅收据的领用、保管、签发(使用)情况,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收入不入账问题;

  14.结合往来款项及货币资金的审计,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不完全入账的问题;

  15.查阅其他收入明细账,并与上年同期数比较,查找变动异常项目及其原因。

  第二十条 拨出经费审计。

  (一)审计目标:

  1.是否按预算或追加预算拨出经费。

  2.拨出经费手续是否完备。

  3.拨出经费的核算是否准确、及时。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拨出经费手续的严密性;

  2.检查拨出经费明细账,与拨款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查找不一致的原因;

  3.索取上级拨款文件和对下级拨款文件及相关记录,检查是否存在擅自截留、拖欠、隐瞒、违规和越级拨款问题;

  4.审查拨出经费的收款单位,是否有向无预算关系的单位拨款现象;

  第二十一条 人员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人员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合法、合规;

  2.确认人员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按国家关于职工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文件规定,检查发放或提取情况;

  2.核查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临时工等的收入水平,分析过高或过低的原因;

  3.查阅人员支出明细账和工资单,与报表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资料核对,检查相关数据是否真实;

  4.将人员支出数与以前年度同期和当年支出预算相比较,对各项支出明细实施分析性复核,查明支出增减变动异常的原因;

  5.抽查部分科目的明细账(如福利费、社会保障费),检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对金额较大或显示异常业务事项,应查阅有关原始凭证,找出原因。

  第二十二条 日常公用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日常公用支出已经发生并入账;

  2.确认日常公用支出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核日常公用支出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其是否健全、合理;

  2.审查日常公用支出明细账,验证账务处理是否合规,同时与报表进行核对,分析人均支出水平,找出过高减过低的原因;

  3.与以前年度同期和当年支出预算比较,查明支出增减变动异常的原因;

  4.通过抽样检查,审查各项日常公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有无不按审批程序或超范围、超标准支出问题;

  5.审核专项业务费支出,审查各项支出明细账,检查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开支出现象;

  6.审核劳务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和其他公用支出项目,查阅相关原始凭证,验证支出的真实性和核算的准确性;

  7.核对有关会计科目和凭证,审查有无在日常公用支出中列支人员支出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合法、合规;

  2.确认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通过抽样检查,审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合规;

  2.按国家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规定,检查离、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等是否按规定提取和发放,有无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和推迟发放问题;

  3.查阅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明细账和发放单,检查相关数据是否真实;

  4.抽查部分科目的明细账,检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对金额较大或显示异常的业务,应查阅有关原始凭证,找出原因。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支出的真实性;

  2.确认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支出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核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项目的申报、批复、立项文件和相关资料是否完善、合法、合规;

  2.审查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项目是否按审批和立项文件执行,有无超标准超规模现象;

  3.查阅建筑物购建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或协议,审查投资规模、建设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4.实地查看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基建项目,了解工程进展,核实拨款是否合理,对拨款进度异常的,应追查原因;项目完工后,是否按合同规定留足质量保证金;

  5.审查建筑物购建拨款是否存入同一个银行基建账户,核拨手续是否完备,支出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支出或挪作他用;

  6.必要时,延伸审计基建财务收支,核实建筑物购建支出的真实性;

  7.审查建筑物建设项目完工后,是否及时验收、决算和审计,是否及时转为固定资产;

  8.审查交通工具购置、大修理及更新改造项目支出,查阅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或协议,审查支出规模、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结余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结余会计处理是否规范;

  2.确认结余是否真实;

  (二)审计方法的要点:

  1.审查会计账簿,确认年终收入与支出的结转是否正确;

  2.审查结余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转移、隐瞒结余行为;

  3.根据结转情况,确认会计报表披露的结余金额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是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2.确认政府采购行为是否规范。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审查公务用车、计算机类设备、税务制服等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是否按规定上报并统一实施;

  3.审查政府采购的招标、评标资料及采购合同,查阅原始凭证,核实政府采购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4.抽查部分纳入采购目录物资的项目支出,查阅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实行政府采购;

  5.检查正在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采购规定;

  6.在固定资产卡片账簿中查找有无未纳入采购目录的物资。

  第二十七条 基建财务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基本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

  2.确认基建财务收支是否真实。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基建项目有无规划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等文件;

  2.审阅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决算资料,对照建筑面积,分析工程造价,确认投资规模、建设标准是否合规;

  3.审查基建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分析账表数据是否一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基建财务制度规定;

  4.审查基建资金管理有无概算、预算、决算,是否按程序、预算、进度拨款;

  5.审查预算拨款、自筹资金、其他资金等来源,确认是否向企业借钱、借物,是否贷款,是否挤占、挪用其他资金;

  6.审查材料明细账,对照预算和竣工结算书中结算材料价格,对比分析、汇总计算材料价格,确认支付材料款准确性;

  7.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否与竣工结算书中内容、金额一致,确认有无多付工程款;

  8.审查设备采购情况。核对数量、单价、金额,并与设计文件中的设备清单核对,验证是否相符,有无盲目采购;

  9.审查待摊投资;

  (1)检查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费、勘探设计费、质监费、监理费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有关合同规定,政府部门收取的各种规费是否符合规定,坏账损失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无擅自扩大标准或应由施工企业支付的各种费用列入了待摊投资,验证待摊投资是否合理;

  (2)检查待摊投资是否合理分摊。

  10.审查购置房屋是否为实际需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全,验证其他投资是否合规;

  11.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对象是否正确,是否有流动资产计入固定资产情况,确认结转固定资产的真实性;

  12.审查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是否按照管理权限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内部财务审计表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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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