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内部财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05-13
文号:国税发[20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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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内部财务审计质量,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内部财务审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内部财务审计规程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内部财务审计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内部财务审计质量,促进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对本级或所属各行政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国税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用一事实上的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行为。

  第二章 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流程

  第四条 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流程包括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终结阶段和审计后续阶段。

  第五条 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准备阶段是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本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审计任务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过程。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上级机关的部署和本单位的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确定被审计单位、审计工作重点、审计时间安排和审计总体目标等。

  年度审计计划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于批准后十五日内报上级机关备案。上级机关应及时检查下级单位年度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2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包括:制定依据,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的范围、时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审计组成员工等。

  审计方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四)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在实施审计10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审计组成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等。

  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注明白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六条 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资料,获取审计证据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过程。

  (一)调查了解基本情况。

  审计组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其他情况介绍,并取得相关资料。

  1.被审计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产状况、财务收支情兄。

  2.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及其工作情况。

  3.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其执行情况。

  4.会计核算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5.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6.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7.财务会计分析报告、财产清查记录及报告、预算编制、批复、执行等文件资料。

  8.国家审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报告、意见书和处理决定等资料。

  9.相关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

  测试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严密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会计电算化制度、财务分析报告制度等。

  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应当作为审计重点。

  (三)审核财务资料。

  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核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及实物;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账表、账证及账实核对。

  (四)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取证。审计人员可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鉴定等方法,收集、确认审计问题的审计证据。收集证据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完整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未取得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五)评价审计项目。

  审计人员在审核财务资料,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充分利用各种表格(见附件),整理、概括和记录审计证据。

  审计组根据检查取证的结果,要对审计项目提出综合性评价意见。

  (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应遵循“一事一稿”的原则,真实、完整地反映实施审计的全过程,记录与审计结论或查出问题有关的事项。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日期。

  2.审计底稿编号。

  3.附件总页数。

  4.审计事项及审计过程记录。

  5.问题摘要及依据。

  6.处理意见和建议。

  7.被审计单位意见、签章。

  8.审计人员及审计组长的签字。

  审计组应对审计人员记录的审计底稿进行分类、检查、核实,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完整、手续完备和客观公正。

  对各项审计证明资料,应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妥善保管。

  (七)爱护账证,保守机密。

  审计中,审认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及相关资料要注意保持整洁,切忌勾画圈点,刮擦挖补,不得散乱丢失。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审计活动中的有关数据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传播。

  第七条 审计终结阶段。审计终结阶段是指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撰写审计报告,做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过程。

  (一)撰写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内容、范围、方式、时间,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过程,审计评价意见,需要纠正和处理的问题及依据,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审计报告应当有标题、署名和报告日期。

  2.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报送本单位负责人之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须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经审计组核审,应修改审计报告,并说明核实的方法、过程以及提供核实资料作为修改报告的附件备查。

  (三)审查、报送审计报告。

  1.审计组所在机构负责人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及其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计报告签字;在审查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应责成审计组进一步核实。

  2,草拟审计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审计评价和依据,存在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等。

  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还应草拟审计决定,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违纪行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执行的期限和要求,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等。

  (四)审批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本单位负责人在接到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的审计报告和有关材料、文书后,应及时审定和审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复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并向审计部门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已纠正的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六)审计案件移送。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严重违反财经制度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整理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内部审计档案工作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审计终结时,应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和取舍,有关材料装订立卷,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完整、规范。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资料包括:

  1.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2.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3.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文件。

  4.不予受理复议裁定书、复议受理通知书、复议决定、复审决定。

  5.应归入审计档案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审计后续阶段。审计后续阶段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审计效果进行总结的过程。

  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审计效果进行总结,并报送单位负责人。

  第三章 项目审计的目标、方法和要点

  第九条 在实施内部财务审计过程中,必须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资产的安全性进行审查。项目审计包括: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政府采购及基建财务等。

  第十条 财务预算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财务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2.确认财务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了解预算管理办法及规定,掌握预算方案及预算批复等情况。

  2.审查预算编制、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税局系统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3.审核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根据其他收入来源,对照以前年度相关数据,分析异常项目及其原因,确认其他收入预算是否正确和完整;

  4.审查预算执行情况,是否及时下拨经费,有无截留下级收入的行为;

  5.对项目支出预算,审查其资金来源,核实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基本支出预算等问题;

  6.参照本地区一定时期的经费水平,分析地区性预算差异原因,评价预算安排的合理性;

  7.将预算数与实际执行数和以前年度同期数比较,查找变动异常项目及其原因,评价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财务决算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

  2.确认财务决算编制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要求。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决算的编制、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税局系统的有关规定;

  2.核实决算数,确认决算报表各项目与账簿记载是否相符,确认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数额是否相符,审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

  3.核对决算报表年初数和上年看末数,确认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4.调取相关部门数据,核实数据来源的统一性;

  5.审查表内的平衡关系和表问的勾稽关系;

  6.决算和本年预算进行比较,审查各项目支出,分析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7.审查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资料,对变动异常项目和未尽事宜是否做出说明,确认财务分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现金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现金收支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2.确认是否遵守现金管理制度。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现金核算、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审查和评价现金收付的审批、稽核、收付入账等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审查库存现金是否超出规定限额,超出部分是否及时存入银行;

  4.审查现金日记账,确认是否及时登记,并根据摘要栏、对方科目栏和金额栏的记录,判断有无超范围使用现金、坐支现金等违规行为;

  5.抽查部分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实二者反映业务活动和金额的一致性;

  6.抽查部分原始凭证,核实有无内容不完整、支出审批手续不齐全和重复报销的现象;

  7.审阅已使用的现金支票和现金交款单,查找短期的大量提现或进行大额现金收支的项目,确认现金收付的合法性;

  8.根据国税局系统现金收入的特点,核查有无截留、隐匿现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9.盘点库存现金,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核查有无“白条”抵库、现金长(短)

  款、挪用现金或公款私借等问题。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银行存款的核算是否及时、准确;

  2.确认所记录的银行存款收支业务是否存在,是否有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确认是否遵守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银行结算制度。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检查和评价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审阅单位银行开户批件,核实有无擅自开户、在非国有或非国家控股银行开户,或利用多个账户隐瞒和转移资金等行为;

  3.审查转账支票的签发、使用等手续是否严密;

  4.审查单位外埠存款和银行汇票存款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余款及利息的去向;

  5.审查与外单位直接发生货币资金往来的账目,确认银行存款收付与本单位业务活动的关联性。

  6.抽查与银行存款有关的往来账户,并查阅往来款项明细账,查明有无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或支出;

  7.审核银行对账单,确认与开户行对账是否及时,银行存款明细账与对账单(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收支发生额和余额是否一致;

  8.审查短期内一收一支或频繁收支、金额相等的账目,查明资金的来源、性质和用途,确认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情况。

  第十四条 有价证券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有价证券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

  2.确认有价证券的购买提否符合规定。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核有价证券的资金来源和购买审批手续,是否用结余资金购买;

  2.审查是否购买了国债以外的有价证券;

  3.查阅有价证券计息凭单,审查有价证券的利息收入和转让证券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额是否全额入账;

  4.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账面余额进行核对,是否账券相符。

  第十五条 往来款项审计,包括对暂付款和暂存款的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往来款项的发生是否真实、合法;

  2.确认往来款项的核算是否及时、完整。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了解和评价往来款项的核算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

  2.审查往来款项性质、挂账时间及其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与相关明细账及报表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存在混入税款、罚款、滞纳金、保证金及代企业缴税等问题;

  3.审核债权、债务的清理是否及时,对长期挂账款项应进一步追查原因;

  4.审查呆账的核销是否真实、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5.逐笔检查大额往来业务,查实单位资金有无被外单位和个人违规占用,有无进行对外投资、私自对外借款的行为,审查有无挪用公款问题;

  6.审核借款情况,核查有无越级借款,向同级单位借款,向没有预算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借款,有无乱拉资金、物资为本单位搞基本建设和福利等问题;

  7.抽查部分业务,查阅原始凭证,核查往来款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直接列收列支、滥发钱物、套取现金等问题。

  第十六条 库存材料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库存材料是否真实、安全;

  2.确认库存材料核算是否规范、完整和准确。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了解和评价库存材料的审批、验收、保管、盘点等制度是否存在、有效;

  2.抽取部分库材料原始凭证,审查材料购、领、存手续是否完备,记录是否及时、准确;

  3.将库存材料明细账与仓库保管账进行核对,并进行实物盘点,确认账账、账实是否相符;

  4.将本期库存材料余额与上年同期数、上年期未数进行比较,分析变动异常的原因;

  5.审查库存材料的清理、报废、核销、变价处置等审批手续是否完整,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审查库存材料变价收入的核算是否及时、完整,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固定资产管理是否规范和有效;

  2.确认固定资产是否真实;

  3.确认固定资产是否及时入账,计价是否合理;

  4.确认固定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并有效使用。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评价其是否健全和有效;

  2.将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固定资产使用卡(册)和实物进行核对,审查账、卡(册)、物是否相符;

  3.选择重要设备为样本,通过对购销发票、验收报告等资料的审查及与相关设备购置费、基建支出等科目的核对,判断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准确性、入账手续的完备性、入账资产的完整性及入账时间的及时性;

  4.审查尚未完成竣工决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暂估入账;正式交付使用后,是否及时调账;

  5.审查是否执行年度财产清查制度,审查固定资产增加、调出、出售、盘盈、报废、盘亏和损失的申报、审批手续是否完善,资产的处置是否按审批权限审批,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变价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6.对固定资产进行抽查或清查,了解固定资产管理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核查是否有单位个人侵占固定资产行为,是否有借用外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将本单位固定资产外借或挪做他用等问题。

  第十八条 拨入经费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拨人经费是否及时入账和正确分类核算;

  2.确认拨入经费是否存入同一银行账户。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1.审查拨入经费明细帐,并与报表及上级单位拨款单位进行核对,核实拨入经费是否按基本文出经费和项目支出经费分类核算;

  2.审查“项目支出经费”明细账所载用途与拨款对账单标明的用途是否一致,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3.核对银行对账单与明细账,确认拨款是否及时入账,金额是否一致。

  第十九条 其他收入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所有其他收入是否均已入账;

  2.确认其他收入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预算管理;

  2.核实会计报表中其他收入与明细账和会计凭证是否一致。

  3.查阅地方财政超收分成或奖励、业务费补助或返还、公费医疗拨款等文件和拨款指标通知书,验证地方财政拨补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4.查阅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文件和房屋、设备出租合同或协议,审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租赁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

  5.查阅与服务收入和所属单位上缴收入有关的文件和资料,验证收入是否真实、合理;

  6.查阅住房基金收入辅助账,验证住房基金收入是否真实;

  7.复核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利息收入,查找有无隐瞒或转称利息收入;

  8.查阅房屋出租协议,核对对方付款情况和收款凭证,审查房屋出租收入是否全额入账,有无隐匿租金收人行为;

  9.审阅刊物发行收入和各种物品采购手续费收款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审查发行收入和手续费去向;

  10.检查有无将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两证收费及各类保证金等作为本单位的其他收入;

  11.检查其他收入中有无与企业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不正常的结算行为;

  12.检查各个部门的收入是否纳入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是否私设“小金库”;

  13.查阅收据的领用、保管、签发(使用)情况,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收入不入账问题;

  14.结合往来款项及货币资金的审计,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不完全入账的问题;

  15.查阅其他收入明细账,并与上年同期数比较,查找变动异常项目及其原因。

  第二十条 拨出经费审计。

  (一)审计目标:

  1.是否按预算或追加预算拨出经费。

  2.拨出经费手续是否完备。

  3.拨出经费的核算是否准确、及时。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拨出经费手续的严密性;

  2.检查拨出经费明细账,与拨款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查找不一致的原因;

  3.索取上级拨款文件和对下级拨款文件及相关记录,检查是否存在擅自截留、拖欠、隐瞒、违规和越级拨款问题;

  4.审查拨出经费的收款单位,是否有向无预算关系的单位拨款现象;

  第二十一条 人员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人员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合法、合规;

  2.确认人员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按国家关于职工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文件规定,检查发放或提取情况;

  2.核查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临时工等的收入水平,分析过高或过低的原因;

  3.查阅人员支出明细账和工资单,与报表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资料核对,检查相关数据是否真实;

  4.将人员支出数与以前年度同期和当年支出预算相比较,对各项支出明细实施分析性复核,查明支出增减变动异常的原因;

  5.抽查部分科目的明细账(如福利费、社会保障费),检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对金额较大或显示异常业务事项,应查阅有关原始凭证,找出原因。

  第二十二条 日常公用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日常公用支出已经发生并入账;

  2.确认日常公用支出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核日常公用支出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其是否健全、合理;

  2.审查日常公用支出明细账,验证账务处理是否合规,同时与报表进行核对,分析人均支出水平,找出过高减过低的原因;

  3.与以前年度同期和当年支出预算比较,查明支出增减变动异常的原因;

  4.通过抽样检查,审查各项日常公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有无不按审批程序或超范围、超标准支出问题;

  5.审核专项业务费支出,审查各项支出明细账,检查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开支出现象;

  6.审核劳务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和其他公用支出项目,查阅相关原始凭证,验证支出的真实性和核算的准确性;

  7.核对有关会计科目和凭证,审查有无在日常公用支出中列支人员支出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合法、合规;

  2.确认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通过抽样检查,审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合规;

  2.按国家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规定,检查离、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等是否按规定提取和发放,有无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和推迟发放问题;

  3.查阅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明细账和发放单,检查相关数据是否真实;

  4.抽查部分科目的明细账,检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对金额较大或显示异常的业务,应查阅有关原始凭证,找出原因。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支出的真实性;

  2.确认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支出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核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项目的申报、批复、立项文件和相关资料是否完善、合法、合规;

  2.审查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项目是否按审批和立项文件执行,有无超标准超规模现象;

  3.查阅建筑物购建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或协议,审查投资规模、建设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4.实地查看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基建项目,了解工程进展,核实拨款是否合理,对拨款进度异常的,应追查原因;项目完工后,是否按合同规定留足质量保证金;

  5.审查建筑物购建拨款是否存入同一个银行基建账户,核拨手续是否完备,支出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支出或挪作他用;

  6.必要时,延伸审计基建财务收支,核实建筑物购建支出的真实性;

  7.审查建筑物建设项目完工后,是否及时验收、决算和审计,是否及时转为固定资产;

  8.审查交通工具购置、大修理及更新改造项目支出,查阅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或协议,审查支出规模、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结余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结余会计处理是否规范;

  2.确认结余是否真实;

  (二)审计方法的要点:

  1.审查会计账簿,确认年终收入与支出的结转是否正确;

  2.审查结余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转移、隐瞒结余行为;

  3.根据结转情况,确认会计报表披露的结余金额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是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2.确认政府采购行为是否规范。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审查公务用车、计算机类设备、税务制服等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是否按规定上报并统一实施;

  3.审查政府采购的招标、评标资料及采购合同,查阅原始凭证,核实政府采购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4.抽查部分纳入采购目录物资的项目支出,查阅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实行政府采购;

  5.检查正在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采购规定;

  6.在固定资产卡片账簿中查找有无未纳入采购目录的物资。

  第二十七条 基建财务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基本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

  2.确认基建财务收支是否真实。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基建项目有无规划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等文件;

  2.审阅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决算资料,对照建筑面积,分析工程造价,确认投资规模、建设标准是否合规;

  3.审查基建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分析账表数据是否一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基建财务制度规定;

  4.审查基建资金管理有无概算、预算、决算,是否按程序、预算、进度拨款;

  5.审查预算拨款、自筹资金、其他资金等来源,确认是否向企业借钱、借物,是否贷款,是否挤占、挪用其他资金;

  6.审查材料明细账,对照预算和竣工结算书中结算材料价格,对比分析、汇总计算材料价格,确认支付材料款准确性;

  7.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否与竣工结算书中内容、金额一致,确认有无多付工程款;

  8.审查设备采购情况。核对数量、单价、金额,并与设计文件中的设备清单核对,验证是否相符,有无盲目采购;

  9.审查待摊投资;

  (1)检查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费、勘探设计费、质监费、监理费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有关合同规定,政府部门收取的各种规费是否符合规定,坏账损失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无擅自扩大标准或应由施工企业支付的各种费用列入了待摊投资,验证待摊投资是否合理;

  (2)检查待摊投资是否合理分摊。

  10.审查购置房屋是否为实际需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全,验证其他投资是否合规;

  11.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对象是否正确,是否有流动资产计入固定资产情况,确认结转固定资产的真实性;

  12.审查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是否按照管理权限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内部财务审计表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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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