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2]5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2002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河北、辽宁、黑龙江、山东、浙江、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图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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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6-13
文号:国税函[2002]5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5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湖南、海南省国税局: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称广铁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铁集团所属的9家全资控股企业,在2002年度由广铁集团在广州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合并后亏损,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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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6-14
文号:国税函[2002]5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党纪发[2002]1号 中共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的答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的答复》(中纪办[2001]2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的答复

中纪办[2001]220号                                    2001-1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中央金融纪工委,中央企业纪工委,军委纪委:

  最近,有纪检监察机关来函来电请示,一些地方政府为加速当地经济发展,出台了为当地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政策,按照这种政策,有的党政干部以至领导干部,由于引进资金、项目获取了按引进资金总额一定比例或一定标准提取的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党政干部是否应当获取这种奖励?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党和国家对党政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并根据这些要求界定适用奖励政策的范围。为发展地方经济积极作出贡献,是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义务,不应获取额外报酬。党政干部在引进资金、项目后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标准获取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实质上是从事经济生活中的有偿中介活动。而且这种活动容易诱发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其他以权谋私行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八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经商办企业错误处理。这一廉政要求应当同样适用于非党员干部。因此,以下人员不应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

  1、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

  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3、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上列人员为当地引进资金、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作为年终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参考条件予以鼓励。

  上列人员因引进资金、项目获取的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可由各级党委政府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其中,以引进资金、项目获取奖励为名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严肃查处。

  一些地方已经发布并适用于党政干部的奖励政策中,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的有关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相抵触的内容,与本答复所提要求不符的内容,应当修改或者废止。

  今后,地方不得制定对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予以奖金等物质性奖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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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1-09
文号:国税党纪发[2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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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办发[200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外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并规范国税系统的外事工作管理,2001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发[2001]66号),同年8月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办发[2001]46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外事工作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些地区通过会议或制定实施细则的办法,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外事工作的管理,取得了良好效果,执行情况总体比较好。但是,也有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总局的一系列外事规定不够重视,贯彻落实不到位,表现为:上报随团出访的请示内容不全,不按流程图的要求附送相关资料,审核本地区、本部门随团出访人员时把关不严等。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外事工作管理,做好2002年的外事工作,经总局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总局有关外事出访的一系列规定,制止不符合规定的出访活动。各地在对出访活动进行审批时,要认真对照总局及各地外办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严格把关,及时制止本地区、本部门人员参加某些以盈利为目的的双跨团组,或由企业邀请、企业出资或与身份不相称、与税收业务无关的出访活动,不得因怕得罪人而把矛盾上交。

  二、严格报批制度,减少出访的随意性。各地在审核中对情况不清楚、目的不明确和手续不完备的均需进行核实和补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上报。从2002年起,凡各地上报的请示中因内容不全、情况不祥、所附资料不齐或程序不对的,总局(国际税务司)一律不予受理。

  三、严格经费管理,节约出访费用。各地在审核外事出访材料时,应要求组团单位提供收费明细表,对一些收费过高的团组要问清原因,不得参加高收费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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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1-15
文号:国税办发[2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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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办发[2002]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0年元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危害性,统一思想,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纠正。

  2001年2月至4月,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门组织力量对辽宁、吉林、上海、江苏、广东、福建、湖北、江西、山东等9省(市)贯彻《通知》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各地在《通知》下发后,分别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对本地区自行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进行了检查纠正,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有令不行,甚至继续出台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严重扰乱财税秩序,损害国家税政统一。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通报如下:

  一、清理工作不彻底,2000年后继续执行以前年度制定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辽宁、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广东7个省(市)及其部分地区共有30项以前年度出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仍在执行,2000年已对2149户企业减税、免税、返税11.93亿元。其中:根据吉林省政府1999年有关会议纪要规定,吉林省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所得税定额上缴办法,2000年执行定额上缴1000万元,超过定额部分的应交企业所得税,上缴给森工集团。该公司2000年度累计向森工集团上交企业所得税855万元,没有依法缴入国库。大连经济开发区财政税务局根据1998年大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资企业优惠政策规定》,对开发区的内资企业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法定33%税率计算,2000年少收企业所得税4842万元。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沪财税收[1996]2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等4户企业享受免征18%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000年度免征上述4户企业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2124万元。福建省地税局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1998]6号)规定,2000年下达了《关于下达第一批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企业名单的通知》(税政二[2000]73号)和《关于下达第二批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企业名单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0]95号)2个文件,并对高新区“区外企业”以及虽在高新开发区内但已超过免税期限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6454万元。

  二、有禁不止,2000年继续违规出台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辽宁、吉林、江苏、广东、福建、江西、山东等7个省的部分地区,2000年度共新出台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29项,返还税收546万元。其中:广东省珠海市政府《关于鼓励在珠海市投资大型项目的若干规定》(珠府[2000]46号)、江苏省南通市委《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通委发[2000]9号)等文件,越权自行制定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南昌海尔工贸公司于2000年3月2日签订协议书,明确以“先征后奖励”的形式,对该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前两年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80%奖励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企业实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经查,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2000年度向南昌海尔工贸公司返还当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84.28万元。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区制定的《关于鼓励内外客商投资合作的若干规定》(济高新管发[2000]48号),2000年共向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返税461万元。

  对上述地区发生的违规问题,财政部已按照《通知》中关于“凡拒不纠正擅自保留的,中央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对查出的违规金额在办理中央财政与部分省财政结算时作扣减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中关于“凡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的,一经查出,除纳税人补缴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的规定,对违规越权减免税收等问题逐项进行严肃查处,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上述问题要彻底予以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务院。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这些地区的违规事例中吸取教训,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定和政策,严格依法治税,坚决维护国家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任何地方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缓税、免税或实施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政策,对违规制定出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要一律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彻底清理违规出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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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1-16
文号:国办发[2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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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2]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在各地的重视和努力下,监控户数和数据质量逐月提高,在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分布、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情况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重点税源基本情况

  2001年,国家税务局系统监控户数4345户,地方税务局系统监控2869户,剔除重复监控户数,国家税务总局实施监控户数达7113户。监控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不含海关代征进口税收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37.67%。

  2001年1月至11月,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税收入库率为94.24%,其中“两税”入库率为96.24%,营业税入库率为96.32%,企业所得税入库率较低,只有89.6%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平均税收负担(与企业经营收入比)为8.42%,增值税纳税人企业税收负担为9%,营业税纳税人企业的税收负担为5.44%。

  税源的行业分布情况如下:

  从企业经营收入看:采掘业占8.41%;制造业占51.42%,其中石化10.79%、电子通讯设备9.58%、治金9.35%、交通运输设备5.54%;电、煤气、水生产供应占13.54%;批零贸易占10.15%;金融保险业占7.05%;邮电通信业占3.02%。

  从企业税收贡献看:采掘业占15.19%;制造业占59.52%,其中烟草19.66%、石化9.99%、冶金7.43%、交通运输设备5.23%;电、煤气、水生产供应占11.55%;批零贸易占3.78%;金融保险业占3.7%。

  二、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中的问题

  (一)税源监控队伍不稳定,个别地区尚未开展税源监控工作

  机构改革后,税源监控人员做了调整。一些地区税源监控人员至今尚未明确,上报数据时,由于一些人员业务不熟,责任心不强,只起“二传手”作用,严重影响了报表质量。地税局还有个别地区至今尚未开展税源监控工作,使全国的税源监控工作留有空白。

  (二)各地税源监控范围参差不一

  目前全国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税收占全国税收同口径税收的比重为37.67%,“两税”监控比重达到了43.78%,营业税监控比重为10.79%。各地税源监控企业税收占当地税收收入的比重差异较大。国税局“两税”监控比重最高的达到85%,最低的只有16.36%;地税局营业税监控比重最高的达到29.51%,但仍有个别地区尚未开展监控工作。

  (三)数据缺乏审核,质量没有保证

  各地上报数据质量差异较大,国税局上报数据有问题的企业户数占上报户数的比例,最高达到47.13%,地税局最高达到56.29%。差错率如此高,表明一些地区在上报数据前,未对数据进行审核。另一方面,有些地区各月上报的监控户数也不统一,同户率比较低,上报数据质量差,直接影响到数据的应用分析。

  (四)数据应用分析不到位

  2001年各地上报的分析报告128篇,其中国税局71篇,地税局57篇。其中不少报告尚停留于做表面文章,孤立的描述企业情况、未能与当地的经济情况和税收收入形势挂钩,未能在加强当地税收计划管理和征收管理方面发挥税源监控应有的作用。

  三、加强税源监握工作的要求和意见:

  (一)加强税源监控队伍建设,保证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开展

  为保证税源监控工作的顺利、扎实地开展,要求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设有专人专岗,人员要相对稳定。新上岗人员较多的地区应安排专项培训,以保证工作质量。对于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各级领导应给予高度重视,应该尽快组建队伍、布置工作,在2002年实现对当地重点税源的监控,并及时上报总局。

  (二)逐步提高监控企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各地“两税”监控比例未达到40%、营业税监控比例未达到20%的,要在2002年达到这一比例。各地应进一步扩大监控范围,向“两税”监控比例达到50%、营业税监控比例达到30%的目标迈进。

  此外,随着税收能力估算工作的开展,要将主要的消费税纳税人纳入监控范围。即在2002年,除金银首饰零售、鞭炮烟火制造和小酒厂等小规模消费品生产外,其他消费税应税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全部纳入监控范围。

  (三)加强数据审核分析,提高数据质量,保证数据的可靠性

  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是进行统计分析的前提。各地要逐月逐户地对监控数据进行全面审核检查,并注意在可比分析中发现上年数据的差错。检查、审核的内容和方法如下:

  1.检查核实监控户数前后一致情况,同户率要达到95%以上

  为保证跨期数据的同户可比性,各月数据库应以前期代码库为基础建立,以防止不同期间同一企业代码不一致。对搬迁、重组或改制的企业,达到标准的以新的企业代码纳入监控范围,达不到监控标准的不再纳入监控范围。上报数据之前要做同户检查,除有重组改制企业或新增企业,同户率应为100%。

  2.利用“应收实收跨月稽核分析测算”功能,以简表的形式对企业主要税种的期末未交税金进行稽核。各地要利用软件跨期稽核功能尽快对出现问题的企业逐一查清差错的性质,逐月核实更正。

  3.运用相对指标分析检查,发现数据异常尽快更正。省市一级汇总上报单位应加强数据的相对指标分析检查,及时发现使用金额单位错误等数据异常情况。如利用入库率、税负、税收贡献率、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指标等同比和环比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比,对数据异常的情况进行核实更正。

  (四)积极开展税源监控数据的应用分析

  有效发挥税源监控工作的作用,需要在企业数据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开展大量分析工作。为此,各地税源监控数据应用工作要开展以下分析

  1.做分行业、分经济类型的企业经济增长、税收增长、税负水平、税收入库率、税收弹性等经济特征和税收特征的描述、成因分析。在此基础上:(1)结合当地的宏观经济数据进行比较,客观地认识重点税源与当地国民经济的异同;(2)进行重点税源税收特征与经济特征的相关分析,核查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问题。

  2.做分地区经济增长、效益变化与税收增长、税负水平、入库率、税收弹性等经济特征和税收特征的描述和分析。为考核各地税收收入组织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3.做企业数据逻辑审核分析,进行各项税收应收实收的跨期稽核分析,发现企业的税收问题。

  4.根据重点税源的税源质量和变化趋势,建立税收预警系统。估算税收能力并预测税收收入。

  (五)逐步改进数据收集方式方法,保证重点税源监控报表与纳税申报数据的一致性

  目前,重点税源监控报表作为企业纳税申报表附列报表之一,已经在CTAIS全国税收征管软件的操作规程中予以明确。利用征管软件统一收集企业信息,是税源监控数据质量和及时上报的保证,将成为今后监控企业信息来源必然趋势,CTAIS尚未开通的地区,也应积极设法建立当地征管软件与重点税源监控软件的接口,尽快实现两者的对接,利用征管软件在纳税申报环节产生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保证重点税源报表与纳税申报表数据的一致性。同时也为当地进一步扩大监控范围,保证数据质量创造便利途径。

  四、2002年税源监控工作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数据口径

  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各项指标数据的填报,均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期间相一致,不对实缴税款进行任何税款所属期的人为分配。

  (二)季报问题

  按季编制企业财务报表并按季缴纳税款的企业,也按季填报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反映季度数据。每季中其余两月的报表数据应全部为零。

  (三)代码编制顺序

  2002年的企业代码由六个部分、共计32位数字组成,其编码顺序如下:

  1.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1一18位;

  2.企业名称(Z2),由汉字组成,最多不超过18个汉字;

  3.国民经济行业代码(Z3),19一22位;

  4.企业工商注册类型代码(Z4),23一25位;

  5.企业税款缴纳方式与财务核算方式代码(Z5),26一28位;

  6.自定义代码(Z6),29一32位。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是税收工作“十五”规划中重点工作之一,是加强税收征管、实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基础工作,是税务机关摸清税源的有效途径,是科学地作好税收收入预测和客观开展税收能力估算的前提条件。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应给予高度重视,积极创造便利的工作条件,加强领导和监督,保证税源监控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税收工作“征、管、查”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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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1-17
文号:国税函[2002]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6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湖北、四川、江苏、浙江、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称长航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2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航集团所属的73家全资控股企业,在2002年度由长航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预计合并后亏损,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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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7-15
文号:国税函[2002]6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3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民航总局《关于申请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管中心(站)2002年继续执行集中缴纳所得税和就地预缴税率为零的函》(民航财函[2002]97号),现就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包括航站、空管站、空管中心,机场名单详见附件),2002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汇总后亏损,由民航总局汇总纳税的机场(包括航站、空管站、空管中心)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对进行重组的航空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组后有关航空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研究明确。

  三、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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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25
文号:国税函[2002]3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3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山东、浙江、湖南、重庆、广西、贵州、陕西、北京、山西、河北、辽宁、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海南、云南、黑龙江、河南、江苏、安徽、内蒙古、新疆、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大连、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国重汽发字[2002]11号),请求继续执行汇总纳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2002年度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全资控股的64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2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重汽集团亏损数额较大,并且近期难以全部弥补的实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同意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2002年度暂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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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26
文号:国税函[2002]3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预[2002]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收入级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有些地方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的收入级次问题。现明确规定如下: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因此,除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3%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均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3%地方所得税及减免权限的规定,只是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并不涉及收入的预算级次。

  请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发[2001]37号文件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的规定,将属于共享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按照中央和是方分享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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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2-28
文号:财预[2002]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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