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经贸产业[2002]109号 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海关,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止重复建设,保证摩托车生产、流通和出口的正常秩序,促进我国摩托车行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摩托车行业进行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摩托车生产企业管理。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经贸委以公告形式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以下简称《公告》)及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摩托车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未经国家经贸委或国家计委批准,任何企业不得采取兼并、投资、联营、委托加工、设分厂等方式异地生产摩托车,不得将商标、产品型号、产品合格证等转让给《公告》(含《目录》,下同)以外的企业用于摩托车生产。对于擅自异地生产和非法转让、倒卖《公告》内产品型号、合格证、商标的行为,一经查实,国家经贸委将暂停或取消有关企业的生产资格,外经贸部将暂停或取消有关企业申请进口及出口投标的资格,有关执法部门要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坚决取缔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厂点。凡《公告》外摩托车生产厂点,均属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厂点。所有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厂点,自2002年3月1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拼(组)装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对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厂点一律予以取缔,没收生产设备和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对2002年3月1日后继续生产、销售非法拼(组)装摩托车的生产厂点、经销单位,工商行政管理、质检等执法部门一经发现,要从严从重处罚。

  三、坚决制止重复建设。今后,未经国家批准,各地不得新办摩托车生产企业。各种财政资金、金融机构贷款不得用于新建摩托车生产企业。

  四、加强税收征管。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税收漏洞。从2002年1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摩托车生产企业1999年1月1日2002年1月1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是企业采取各种形式包税或定税的,要坚决纠正过来,逾期不纠正的,追究税务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及相关企业负责人责任;对于偷税企业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从2001年起,摩托车生产企业一律不允许发生新的欠税;对以前年度的欠税,要制定计划、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追缴,并依法征收滞纳金。

  五、加强摩托车销售和注册登记管理。国家经贸委将定期发布《公告》,供消费者上网查询。摩托车生产、销售单位出售摩托车时,要向消费者真实提供属于《公告》内产品的合格证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告》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对于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包括利用国产、进口和报废零部件非法拼(组)装的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拆解。

  六、整顿摩托车出口秩序。凡出口非法拼(组)装摩托车的,一经查实,海关一律没收。外经贸部对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出口实行无偿招标,具体办法按照外经贸部《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办理。

  七、加强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摩托车产品的质量监督;开展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产品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促进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认真履行“三包”规定。生产企业必须真实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违反规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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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2-25
文号:国经贸产业[2002]1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6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称移动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2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29家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2002年度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可由移动集团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移动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均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进行清算。

  各成员企业分支机构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由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按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

  三、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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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7-22
文号:国税函[2002]6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2]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检查和评价,明确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为省、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局长及所属事业、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省、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局长及所属事业、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包括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

  第五条 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局长审计,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对所属事业、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审计,由本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负责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人事部门提出的建议并经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审计人员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行为规范。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涉、阻碍,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的责任;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应负的责任;

  (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四)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财务数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五)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接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后,应当在15日内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应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

  (二)内部管理制度及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情况;

  (三)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四)资产情况;

  (五)国家审计部门、财政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报告、意见书和处理决定;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于30日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审计评价及应承担的责任和建议等。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单位及领导干部本人意见,被审单位及领导干部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根据存在问题的程度,作出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报经领导批准后,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八条 因受职责权限和审计手段的限制,或者由于被审计单位的原因无法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审计人员可以对有关审计事项提出保留的审计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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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2-28
文号:国税发[20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1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税务稽查报表报送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1年,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报告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税务稽查报表,为各级领导提供了详实的信息资料和决策依据。为了保证报送质量,各地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制订了相应的考核评比办法,使税务稽查报表质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01年税务稽查报表汇审的基本情况

  经对2001年全国税务稽查报表汇审和综合考评,现将税务稽查报表综合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同时,对报表综合考评获得100分的天津、大连、宁波、山东、河南5个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及报表综合考评获得95分以上的黑龙江、青岛、广西、河北、重庆、安徽、广东7个国家税务局和河北、宁波、贵州、天津4个地方税务局给予通报表扬。

  2001年的稽查报表工作比较好,但仍有一些地区还存在着对稽查报表工作重视不够、报表质量不高、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部分地区上报的税务稽查报表质量较差,差错较多,逻辑关系混乱,数据前后矛盾,应统计的数据不统计,应报的基本情况不报。

  二是有的地区上报的2001年上半年报表和年报表累计数据与2001年二季度和四季度上报的季报表累计数据不一致,有的数据相差甚多。

  三是少数地区存在虚报或“拍脑袋”上报数据的现象。

  四是个别地区未按操作程序拷贝磁盘,致使电子数据无法接收,同时,造成《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窗口全部关闭;有的报送的电子数据文件名称代码错误,使得电子数据无法接收;有的磁盘中的数据与纸制报表中的数据不一致;有的未按《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操作要求审核报表。

  五是季度报表迟报现象严重,差错较多。例如,2001年四季度报表迟报的有北京、广东、深圳3个国家税务局和辽宁、江西、山东、广西、甘肃、新疆6个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被连续催报3次;数据差错的有天津、甘肃、新疆地方税务局。

  二、几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稽查报表工作的重要性,准确的信息资料是各级领导了解税务稽查工作的全面情况,科学分析税务稽查案件查处和税务违法犯罪动态,及时研究制定打击防范对策,提高税务稽查的战斗力,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受侵犯,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管理的依据。

  (二)改进税务稽查报表质量应该列入各级税务机关重要工作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三)要重视提高税务稽查报表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尽量保持报表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加化他们的综合分析数据的能力和业务技能,真实、准确地反映税务稽查工作的全貌,确保税务稽查信息渠道畅通,及时为各级领导提供可靠、有效的数据信息资料。

  (四)切实抓好基层单位的报表质量,仔细审核,严格把关,杜绝虚报数据的现象,建立相应的考评督促制度。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自身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加以改进,争取使稽查基础工作水平有较大的提高,促进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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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2-28
文号:国税函[2002]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税务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2002年税务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并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2001年12月25日在全国税务局长座谈会上听取了有关情况汇报,对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作了重要指示。他要求税务系统要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做到“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提拔”,培训要有针对性、规范化,要考评,不能流于形式。广大税务干部要努力提高学习新知识的自觉性,养成终身学习的良好习惯,把自己培养成为掌握现代科技手段的高素质的税务人才。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深入领会和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的指示精神,真正把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要规范培训,完善机制,提高能力,注重效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

  附件:

2002年税务教育工作要点


  2002年税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2001年一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01年一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和全国税务系统第七次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服从并服务于“科技加管理”这一税收中心工作为主线,以规范各级各类培训为主题,以提高税务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培训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动力,坚持依法培训,规范管理,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围绕中心,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一)以增强实用性为重点抓好专门业务培训。要做到“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围绕“科技加管理”这一中心工作,继续按照“抓龙头、抓骨干、抓师资、抓教材、抓考评”的思路,重点开展征管法和征管信息技术运用培训。总局重点组织司局级干部业务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业务需求定项目、选内容,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使学员学有所思、学有所得、学以致用,切实把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作为专门业务培训的出发点和着眼点。要加强培训课程论证,搞好课程开发,探索行之有效的现代培训方法与技术。要强化业务培训工作的分级分类管理、归口管理和计划管理,严格各类培训班的审核把关。要继续加强并深化税收信息化培训,在继续抓好《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证书》升级培训与考试工作的同时,做好相关业务软件操作人员培训的组织协调与服务保障工作。要研究制定培训质量评估办法,强化并改进年度重点培训工作与日常培训工作考评制度。总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全国税务系统培训工作基本情况及征管法与征管信息技术运用培训工作质量进行考评检查。

  (二)以增强前瞻性为重点抓好更新知识培训。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培训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开展以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与税收为主要内容的更新知识培训项目,培训不少于40学时,可采用集中办班与自学指导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并进行考核。总局重点组织司局级于部学习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及计算机操作技术。各地要按照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统一部署,抓好法制学习教育活动,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有关新知识和新技能的培训。

  (三)以增强有效性为重点继续抓好任职培训。要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系统内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培训,并加强培训效果评估,确保培训质量,总局继续举办司局级、处级干部任职培训班和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科级及以下干部任职培训办法。对已任职而尚未参加培训的干部要尽快组织补训。要加大督导与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任职培训工作。

  (四)以增强适应性为重点抓好初任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统一培训目标、统一教学内容、统一管理模式”的要求,分经济类专业毕业生、非经济类专业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等类别,组织好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并加大调研与检查的力度,不断规范初任培训管理工作。总局在认真总结前两年直接组织初任培训示范班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税务系统初任培训教学管理指导纲要。

  (五)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工作,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税务教育培训工作。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开发并实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税务培训项目。总局继续面向西部地区举办少数民族税务干部培训班和税务教育师资培训班。有条件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的税务教育培训工作。

  (六)在培训过程中树立“党校意识”,培养良好作风。各级税务教育管理部门和施教机构要把各类培训项目的实施过程作为提高税务干部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在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通过政治理论教育、党风廉政教育、职业道德与礼仪教育,提高税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培养和塑造税务干部的良好作风。

  (七)进一步完善培训激励与约束机制,要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领导和总局党组关于“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提拔”的重要指示,使培训与使用紧密结合,使资格能级认证与上岗、任用、待遇等紧密结合,形成税务干部成长进步的压力和动力,真正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努力营造人人自觉主动学习、进步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一)着力培养一批中高级人才,满足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需要。要着力培养懂外语、懂法律、懂信息技术、懂国际税收、懂国际规则的人才,特别是有目的地选拔培养一批中高级人才。总局继续委托有关高等院校举办法律、信息、外语、世贸知识等方面的高级研修班。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选拔培养和掌握一批“尖子”和“骨干”人才,形成人才的“金字塔”。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利用当地社会教育资源,做好相关工作。

  (二)积极开展学历学位教育,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2001年一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中提出的“到2005年,力争地(市)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到90%,县、乡行政机关达到60%”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历学位教育工作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干部队伍学历结构逐年提高。总局重点组织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才培养工作。各地要鼓励干部参加社会举办的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三)注重经常性的业务学习。各级税务机关要经常组织业务学习活动,要使每一个干部都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鼓励干部自我学习,倡导、组织和支持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每日一题、业务能手竞赛以及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的税务夜校读书活动。

  三、加快改革与调整步伐,提升培训施教机构教学与管理水平

  (一)积极改善培训施教机构办学条件。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硬件够用、软件适用的原则,逐步对现有培训基地进行改造,不断改善培训条件,适应新时期培训工作的要求。总局着手建立税务系统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证与评估体系,适时开展对各级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证与评估工作。

  (二)提高培训施教机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各级培训施教机构要出“精品”,创“品牌”,每个培训基地今年至少要形成一个有自身特色的培训项目。要以需求为导向设计培训项目,以提高能力为核心组织教学活动和评估培训效果,积极探索运用案例教学、研讨教学、问题教学、情景教学等适合税务干部学习特点的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培训质量,要加强培训全过程的管理,实现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率办学,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使各级培训施教机构在办学和育人上真正做到“观念新、思路明、起点高、目标实、效果好”。

  (三)加快调整与改革步伐。各地要根据培训工作的特点、规律以及形势发展对培训工作提出的要求,调整培训基地内设机构,利用好现有教育资源。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解放思想,通过办学思想的讨论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提升培训施教机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定位。

  四、抓紧构建新型教材体系,不断满足教育培训与学习的需要

  (一)加快以岗位分类培训和应知应会教材为主体的教材建设。要确立新型培训教材体系,形成以应知应会教材(X)、岗位分类教材(Y)和更新知识教材(Z)为框架,可灵活组合(X+Y+Z)的新型教材结构。

  (二)及时做好征管法与征管信息技术培训专题教材的规划、编写和出版工作,确保各地组织培训、干部学习与年度考评工作的需要。研究开发各类多媒体教材课件。着手全系统执法资格与能级管理培训考核用书的编写工作。

  (三)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教材编审人才库,多方面、多渠道吸纳人才。要吸收一定比例的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深厚的人员参加教材编审工作,不断提高教材编审水平。

  (四)做好培训试题库的更新和完善工作。开发试题软件,实现题库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为税务系统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奠定基础。

  五、抓好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培训专家

  (一)按照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思路建设培训师资队伍。各地要根据培训规模和业务需求配备专职培训师资,并有计划地从系统内外选聘专家、教授作为施教机构的兼职教师。要建立培训师资人才库,为组织实施培训提供备选师资。

  (二)以“树观念、懂原理、善管理、会操作”为目标组织培训者培训。各地要以培训师资和管理者为对象,定期开展培训者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培训者的教学与管理工作水平。

  (三)在施教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过程中留住骨干、用好人才。要使培训师资和管理者的调整、充实和提高相结合。要通过进修、挂职和岗位实践等途径不断提高培训师资和管理者的能力。

  六、开展远程教育,努力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一)加大远程学历教育管理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远程学历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远程学历教育的监督管理。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教育管理部门和教学服务中心,要在远程学历教育教学、辅导、考试等各个环节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二)启动远程培训工作。构建远程培训教学支撑平台,利用因特网和税务系统广域网开通税务教育培训频道,开发培训课件,逐步运行网络课程,有针对性地开展远程培训。

  (三)制定税务系统远程教育培训相关办法,建立和完善远程教育系统课件(课程)开发、维护及教学管理制度。

  七、练好内功,不断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一)注重“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各级税务教育部门和教育工作者要结合实际,学习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十六大精神,深入领会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提高思想政治理论水平。要继续在税务教育部门开展练内功活动,搞好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组织税务教育工作者参加境外培训,学习借鉴先进的培训理论和方法,提高教育管理能力。

  (二)抓好教育培训科研工作。积极开展税务教育培训理论和实务课题研究,组织2002年度课题申报和研究工作。

  (三)开展税务教育调研活动。各级税务教育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和新问题,写出有见解、有新意、有深度的调研报告。总局在适当时候进行全系统调研课题评审与交流工作。

  (四)加强税务教育信息管理。做好《税务系统教育信息管理软件》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整合工作。及时有效地开展税务教育信息宣传与交流,推广先进的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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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1-21
文号:国税函[2002]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6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称兵工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兵工集团北京北方精密机械厂、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公司、辽宁庆阳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黑龙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东基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和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所属的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在2002年度分别由总厂、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各总厂、公司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兵工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兵工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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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7-15
文号:国税函[2002]6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署税发[2002]36号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将船舶吨税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为了确保这一决定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船舶吨税暂行办法》(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同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施行,以下简称《吨税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383号)及《关于制发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01]7号)的要求,特制定《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吨税办法》进行修订。新的办法出台之前,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标准,仍按《吨税办法》执行。

  二、《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征收入库的船舶吨税,由交通部负责使用原缴款书按《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第十六条“船舶吨税”科目缴入中央国库。

  三、《船舶吨税征管系统业务操作手册》将另行下发。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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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2-06
文号:署税发[20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6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的26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四川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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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7-16
文号:国税函[2002]6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发[20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税收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2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国民经济“十五”计划的第二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我们党将召开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做好全年的税收工作,对于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以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深化宣传效果上下功夫,为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现将2002年税收新闻宣传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


2002年税收新闻宣传工作要点


  2002年税收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朱镕基总理视察国家税务总同时的重要指示,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为税收事业服务。具体任务是:围绕税收重点、热点问题,着眼全局,选好题目,加强策划,因势利导,增强税收新闻宣传报道的及时性、主动性;进一步强化新闻宣传的深度报道,提高在重点媒体、重点栏目发稿的数量和质量,特别是加大利用电视、网络媒体的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税收新闻宣传的质量和效率。

  今年税收新闻宣传总的工作布局是:在抓好日常宣传工作的同时,突出抓好四个阶段的集中宣传,即全国税收宣传月、党的十六大召开前后、年中、年底全国税务局长工作会议前后,要集中力量,掀起税收宣传的高潮。

  一、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收工作的指示精神。要认真宣传中央关于“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指导方针,宣传税收经济观、依法治税观、科技管理观,宣传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融会贯通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进一步加强税收地位和作用的宣传,宣传税收对国家、社会及每个公民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确保完成2002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宣传。要着重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坚决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税收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情况;宣传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税源监控,大力清缴欠税的具体措施;宣传广大税务干部爱岗敬业,为国聚财,无私奉献的优秀品质和先进事迹。工作中,要注意全面、客观、适时、稳妥地开展税收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三、加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宣传。税收秩序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税收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抓好这项事关全局的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在巩固和扩大“三个关键战役”成果宣传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发展动态,适时组织对加油站和集贸市场两个专项税收整治工作的宣传,加大对涉税案例的曝光力度,有选择地向社会上公布一些涉税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

  四、加强科技加管理、征管改革和“金税工程”的宣传。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方针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是打击偷逃骗税、强化征管、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宣传科技加管理对于加速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意义,加强对金税工程进展、运转及作用、成果的宣传,使广大纳税人进一步认识到“金税工程”在打击偷骗税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效果,对涉税违法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五、大力开展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法等的宣传。新的税收征管法已于去年颁布实施,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了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征管法实施细则有望于今年上半年获得通过,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能够知法、懂法、用法,促进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实施到位;要围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加强依法征税,规范税收执法的宣传;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宣传;加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与纳税人应尽义务的宣传,全面促进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要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特别是与纳税人关系密切的个人所得税法等的宣传。

  六、加强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的宣传。要着重宣传各级税务机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的情况;宣传税务机关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查找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措施;宣传税务机关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两权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情况;宣传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先进典型,发挥模范典型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要加强对广大纳税人的正面引导,宣传依法纳税的先进典型。典型宣传要改进方法,提高质量,力求做到可亲、可敬、可信、可学。

  七、围绕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主题,做好宣传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每年两次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主题,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宣传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宣传总局制定的各项措施;宣传各地贯彻会议的做法和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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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2-07
文号:国税办发[2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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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2]5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河南、四川、黑龙江、辽宁、陕西、新疆、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01年度和2002年度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大鹏[2002]9号)。现对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包括2001年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新设、受让的8家证券营业部),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深圳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2年度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营业部,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其中在北京、上海、重庆、浙江、黑龙江省内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

  二、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特区内业务和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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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6-03
文号:国税函[2002]5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5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广西、湖南、湖北、河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机构体制改革后,分别以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纳税单位,在2002年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的办法。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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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6-04
文号:国税函[2002]5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5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2002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河北、辽宁、黑龙江、山东、浙江、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图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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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6-13
文号:国税函[2002]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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