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所得税,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一、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新政策

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国家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针对上述政策中的第三项,云南省的配套政策为: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


二、小微企业享受税收减免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原则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小微企业享受政府减免的增值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各项税费,不符合政府补助的含义,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按照上述原则,小微企业只需计算并确认减免后应缴纳的税费,享受减免的税费不需用专门作会计处理。


但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按照这个规定,我们需要把小微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单独计算出来,并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二)具体会计处理举例

假设云南兴盛商贸有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且符合小微企业条件,2019年1-4季度营业收入、利润情况以及纳税和享受税收减免情况如下表:

图片1.png

根据上表,云南兴盛商贸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对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免征增值税,需计提增值税并进行会计处理,以一季度为例,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 20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0

  贷: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 6000


2.对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无需进行计提,也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3.对四季度的增值税业务,按正常处理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4.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四季度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计提缴纳的税法进行会计处理,享受减免的部分不作处理,不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以四季度为例,计提税费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651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279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186


借:所得税费用 3100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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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涉及到增值税预交税款及开具发票纳税问题,请问如何理解房地产企业预售款?能给出相应税收文件出处么?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如何确定?签合同还是交付呢?有具体税务文件么?

一、预售款就是指房屋没有完工之前与客没有户签订预售合同所收到的款项,请按照合同法中关于预售合同的规定来理解。
二、根据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因此,现行对于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未有明确规定,工作中通常掌握为开具结算发票或交付商品房熟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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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成立分公司在注册地的税务局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同市的,跨市的,跨省的,分别如何办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何交纳。有哪些相关文件规定。增值税发票只能在注册地开具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五证”合一后,成立分公司在注册地的工商部门登记后,税务局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
三、如果分公司登记为增值税独立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在分公司注册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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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1:所有的企业纳税人都需要年度汇算清缴吗 ? 2:所有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都要汇算清缴吗?3:纳税信用等级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吗?4: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否分 查账征收 和 核定征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因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其他纳税人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需要汇算清缴。
三、纳税信用等级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四、个体工商户和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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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单位上月向某医院销售一笔医疗辅材,这个月接到医院通知说单价不对,要我们重新开具,我们得红字冲回,这个过程我们怎么操作,是对方医院在开票系统中提申请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因此,医院如果上了新版发票开具系统,在开票系统中提申请;如果未上新版发票开具系统同主管税务机关协商收回发票有贵公司上传信息表并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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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建筑劳务公司如何做账?

      一、工程施工过程所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通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该科目根据施工项目确定成本核算对象,进行辅助核算,按照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般以独立的工程合同所确定的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在同一施工现场、同一项目部管理、工程开、竣工时间相差不大的条件下,也可将两个或多个工程项目合并确定为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分包工程费用。

  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间接费用通过“施工间接费用”科目核算。如有多个项目,应在项目间进行分配。

  主要会计分录:

  .材料费

  领用的自购材料,根据领料单或出库单等单据,计入合同成本中的材料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

  贷:原材料

  .人工费

  根据工资清单,所发生的工资和计提的福利费等费用计入合同成本中的人工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

  贷:应付工资

  贷:应付福利费

  .分包工程费用

  (1)预付工程款

  根据合同协议约定支付的预付款应计入“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科目

  借: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贷:银行存款

  (2)工程款结算

  根据与分包企业确认的结算通知单,确认应付的工程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工程费用

  贷: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3)支付进度款:

  支付已经办理结算的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贷:银行存款

  .机械作业和机械使用费

  (4)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为承包工程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等各项费用,计入“机械作业—承包工程”明细科目。机械作业科目应遵循“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原则。

  借:机械作业—承包工程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累计折旧…..

  月份终了,分配至工程施工科目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贷:机械作业—承包工程

  (5)上述对本单位承包工程所发生的各项机械作业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也可以直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中的机械使用费科目。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应付工资

  累计折旧….

  (6)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租入施工机械,支付或负担的机械租赁费,直接记入“工程施工”科目。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与外部单位往来用)

  其他应收款—公司内部往来(业务结算)(与独立核算单位业务用)

  .其他直接费

  如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临时设施摊销、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水电费等,计入其他直接费科目。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应付购货款等

  临时设施摊销

  .施工间接费用

  (7)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费用,应首先计入“施工间接费用”科目

  借:施工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

  (8)月末,施工间接费用应转入施工成本中的间接费科目,如果是多个项目,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施工间接费

  贷:施工间接费用

  (四)经营收入、成本和税金

  每月根据确认的产值确认收入,年底根据确认的数额确认年度收入,并对年度其他月份进行适当调整。产值确认后,确认合同毛利,记入“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主营业务收入”与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的差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参照新的《施工企业核算办法》

    每月根据确认的产值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年末根据工程部核实的项目进行收入和成本的调整(调减用负数)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完工后,应根据决算文件,扣除以前年度确认的收入和成本,来确认当期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计算各期应交纳的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建税等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

  (五)工程结算 参照新的《施工企业核算办法》

  (六)工程决算

  工程完工决算后,应将工程结算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冲抵,冲抵后,工程施工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均为零。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二、劳务输出服务行业没有特设科目,可依照会计制度或准则规定预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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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31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时按增值税不含预交税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土增,但是,下月回款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处理是申报时减去已预交税款,那与此对应土增按什么计税依据缴纳呢?如果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不是交重复了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规定,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以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4]85号第四条 对纳税人采取查实征收方式的,其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对纳税人采取预征方式的,其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因此,土地增值税不能重复预缴,建议贵公司按不含税预收款进行预缴土地增值税,即所以销售款先通过预收账款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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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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