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增值额未超过20%的普通住房是否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答疑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需要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答: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时,对同一开发项目或同一分期项目中既建有普通标准住宅又建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中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提出放弃申请免征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权利的,应以整个开发项目为对象,统一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清算申报时未明确是否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相关政策,并将清算报告退还纳税人,待纳税人明确后予以受理。
答疑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约定使用年限为1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来进行摊销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答疑工地用的砂石是个人卖给工地的,由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给我们施工企业。这样施工企业是否有税收风险和法律风险?
如果是贵公司建设方,由贵公司进行付款,那么个人把发票开给施工方就会造成三流不一致的问题,存在一定税收风险;如果贵公司为施工企业上述业务按规定处理无税收风险。
答疑在税务局用机器发票验旧后,打印出来的凭条丢失,有什么影响吗?能够补打吗?
打印出来的凭条按规定留存备查。打印出来的凭条丢失,但税务部门留有存信息,因此,无影响。
答疑某企业2010年从若干农民(确保土地成片)手中购买了农民耕地,并经过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认可;购入后,平整土地后建设了厂房(未有建设审批手续、未办理房产证,未有建设发票也未入财务账)并进行生产制造业务,未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纳税义务发生与是否办理相关资产产权证没有关系,因此,贵公司应该计算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答疑单位出售车怎么开发票,开票税目
开具车对应的“商品和服务品名”。
答疑所得税汇算清缴有退税不去办理可以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有退税,需要办理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手续。
答疑建筑施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选择了简易计税的项目,可以给对方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选择了简易计税的项目,可以给对方开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发票验旧后,当月厂家给退回,然后作废了,可以吗?违反规定吗?
可以,不违反规定。
答疑公司给职工购买的雇主责任保险是否属于职工福利,是否需要和职工薪酬合并缴纳个税?如何做会计分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公司给职工购买的雇主责任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答疑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税收金额如何填列?
根据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因此,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通常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答疑餐饮发票税率项是免税是否合规?什么情况下能开出免税发票?收票方是否需要和对方索取享受免税的证明材料?
餐饮企业如果提供的是餐饮住宿服务,发票税率不应为免税。如餐饮企业经营免税项目如蔬菜批发零售的业务可以免税。收票方不需要和对方索取享受免税的证明材料,如属于免税业务必须到税务机关备案。
答疑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公司收购山野菜是11的税率,是做为原材料用来加工的,但是也销售原材料,开多少的税呢?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公司收购山野菜是11的税率,是做为原材料用来加工的,但是也销售原材料,开多少的税呢?”。如果贵公司销售未经加工的原材料,同原材料税率相同。
答疑公司是核定征收的企业,发生一笔大额的营业外收入,请问这笔收入需要交什么税,如何计算?
首先区分营业外收入的性质,是否涉及增值税等应税行为,如不涉及的只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因此,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疑取得的资金池利息收入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二级账户取得的利息中包含本公司和其他公司三级账户利息,二级账户应以什么金额确认二级账户利息收入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资金池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收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二、二级账户应以每天存款余额加权平均数及相应利率确认二级账户利息收入。
答疑长期股权投资在一个独资企业账上,此独资企业投资人为甲, 如何能把此长期股权投资转移到另外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账上?(此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为甲)
有限责任公司向投资人甲收购投资。
答疑经过筛查发现去年开给国家机关的普通发票税率错误,我方直接在税控系统开销项负数再开个税率正确的蓝字就行吗?因为对方已经入账,错误的发票不能退回了,开完的一红一蓝发票对方财务应该如何入账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因此,贵公司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对发票方已经入账收到红字发票冲减原入账金额,再按正确发票金额入账。
答疑今年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抵减去年的研发费后补助金额吗?
根据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扣除。如果取得了政府补助,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话,那么与该补助相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也不得进行加计扣除,需要减除,反之,如将其作为征税收入的不需要减除。
答疑我公司是建筑装修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客户预付工程款,未开发票是否需要需要预缴增值税?申报表是否填写在未开票收入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客户预付工程款,未开发票需要预缴增值税。填入增值税申报表(小规模)13行本期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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