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平价转让股权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所以个人平价转让股权,在没有正当理由时,税务局会核定其应纳税额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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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公司法人及员工以个人名义取得银行贷款,用于房产企业。 请问:贷款利息能入开发成本吗?(银行正常贷款利率)。 土增汇算时怎么计算?企业所得税能税前扣除吗?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法人及员工以个人名义取得银行贷款,用于房产企业”,此项业务属于属于转贷业务,及公司法人及员工以个人名义取得银行贷款,再贷于房产企业。
一、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因此,只有提供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以个人名义取得银行贷款,再贷于房产企业,利息支出不能据实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法人及员工以个人名义取得银行贷款,再贷于房产企业,如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取得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不超过金融部门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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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房产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第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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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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