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建筑业简易征收文件号是什么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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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烦问一下一家物业公司17年6月成立,是小规模纳税人 ,17年9月开始申报的国税和地税。问题1:请问按规定应几月份建帐?问题2:到现在没有收入,发生的费用和工资入什么课目?

一、建立账簿是以会计主体成立为基础。从该会计主体发生的第一笔经纪业务起,就应该进行建立账簿进行会计处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二、如属于开办费,按下列规定处理。
1.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2、新会计准则,将开办费支出,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国税函[2009]98号文的规定执行。因此在企业未生产经营之前的发生的开办费,是不作为当期亏损,因此在所得税汇算时,应将已作费用的开办费纳税调增,同时作好备查登记,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时可选择一次性扣除(纳税调减)。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不低于3年进行摊销(大于3年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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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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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地税专管员让我自查职工福利费,并且自行补交职工福利费的养老保险。请问这一要求是否合理,如合理有什么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 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l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其他津贴。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因此,职工福利费用属于上述补贴或实物福利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统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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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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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工资薪金无论发放本年度的还是以前年度的,也不论是否计提,只要是发放了,就可以在发放年度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是按收付实现制,不按权责发生制,是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所以,当年计提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当年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没有在当年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在实际发放后追溯到计提当年进行补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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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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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企业要废业其他应收款有二十万无法收回,其他应付款有50万支付不出去我可以抵减吗?我需要缴纳什么税?我应该怎么账务处理,计提坏账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因此,企业要废业其他应收款有二十万无法收回,其他应付款有50万无法支付不可以直接抵减,其他应收款有二十万无法收回符合税收规定可以处理为资产损失;其他应付款有50万无法支付确认为负债的清算所得。按上述政策计算后清算所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入清算即表明企业不再持续经营,不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清算期间会计核算目前尚无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规范,我们建议参照《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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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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