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同一个企业中,财务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可否为同一人?
针对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来说,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多部民商类法律均未禁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答疑我公司销售给客户的体检卡,按什么税率交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销售预付卡或充值卡时,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不需要交增值税。
答疑员工离职补偿金未超过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不交个税,还是超过上年年平均工资不交个税?
根据财税[2001]157号: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是指不超过上年年平均工资的3倍的部分免个税。
答疑个人本月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捐赠的扶贫款,可以在申报上个月的工资的个税时作为公益性捐赠扣除吗?
国税函[2004]865号: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答疑外币签订的采购合同,印花税是按入账时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交纳,还是按签订时折算的人民币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9月29日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发布) 第十九条规定:“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答疑我公司是新成立的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疑企业办公室人员统一由企业订制的工作服,费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答疑债务人并未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是否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财税[2009]59号: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如果债务人并未发生财务困难,只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书面协议的,那么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让步不能按照债务重组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答疑给事业单位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要填写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2017年7月6日答问: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答疑个人转让新三板股票,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财税字[1998]61号: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议根据以上政策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答疑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答疑2017年7月1日后,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主要有哪些?
2017年7月1日后,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主要有:增值税普通发票(仅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答疑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何种税率缴纳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答疑 对于非居民企业的什么所得实行源泉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答疑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答疑哪些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呢?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答疑吸收合并中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是如何确认限额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第二十六条作了进一步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从上述可以看出,这个可以弥补的亏损限额是每年可以弥补的限额,但不能超过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弥补期限(5年补亏期)。不过有些税务机关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实务中要多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答疑2017年度发现2016年度销售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客户协商给予折扣,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需要调整2016年度的收入?
根据下面政策规定,不需要调整2016年度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答疑挂面加工厂从超市购入非自产的免税鸡蛋,取得超市开具的免税发票,加工厂是否可以确认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下述政策规定,该发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疑公司研发部门人员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餐费、会议费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从上述可以看出,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但餐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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