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子公司购买的运动服不是工作服,所以,不能计入劳保费。
子公司会计上为本公司职工购买运动服应该计入职工福利费,为其他单位购买运动服并承担相应成本应该属于对外捐赠,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子公司为本公司职工购买运动服应该计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子公司为本公司职工购买运动服,按“其他所得”20%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