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研发费用,是否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因此,企业只要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在筹建期发生研发费用,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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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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