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单位员工因公受伤公司发放一笔2000元的慰问金是否属于临时性的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单发发放给员工的慰问金,如符合以上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4-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纳税人装修停业期间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规定:“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4-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 13021303130413051306130713081309131013111312 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