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2016年度纳税信用等级未评级,能否申请补评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的规定,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补评申请,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因此,如您司对税务机关未予评价有异议,可按上述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2-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范围,可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总额2.5%的额度内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下一年按比例扣除。反之,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2-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 13041305130613071308130913101311131213131314 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