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办公楼装修(办公楼是自己公司名下的),装修费40万元,请问税务上能否一次性扣除?

答复:


企业对办公楼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大部分情况下是直接计入当前费用中,一次性税前扣除。


但是对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修理支出属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若办公室装修费用达不到以上2个条件,不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注意:


企业新建或新购入时即发生装修,表明这个房屋还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只有经过装修后才能够使用。而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都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之中,以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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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17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答疑银行定期存款利息,那个行高?

【回答】


大家都知道,银行定期存款是一种较为安全的投资方式。但是,不同银行的定期存款利息是不一样的,那么到底哪家银行的利息最划算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定期存款的基本原理:


定期存款是指将一定金额的资金存入银行,按照一定的期限和利率进行存放,到期后再取出本金和利息的一种存款方式。利息是银行对我们存款所支付的报酬,所以我们当然希望能够选择利息最高的银行。


目前,市场上各大银行的存款利率差别不大,但还是有一些细微的差异:


一般来说,大型国有银行的利率相对较低,因为它们的资金实力较强,不需要通过高利率来吸引存款。而一些小型银行或是互联网银行则会提供更高的利率,以吸引更多的存款。


此外,还有一些银行会根据存款期限的长短来调整利率:


一般来说,存款期限越长,利率越高。所以,如果你有较长的投资计划,可以选择较长期限的定期存款,以获取更高的利息收益。


当然,在选择银行定期存款时,除了利率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银行的信誉度、服务质量、存款期限等等。利息虽然重要,但也不能忽视其他方面的因素。


总的来说,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最划算的银行并没有绝对的答案,需要根据个人的需求和情况来选择。我们可以通过比较不同银行的利率,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银行进行存款。


银行定期存款利息,选择哪家最划算,需要根据个人情况来决定。希望大家在选择银行定期存款时,能够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明智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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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16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哪些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回复: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规定:“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规定:“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

  三、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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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15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有哪些?

回复:


  一、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规定:“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规定:“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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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15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转制文化企业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认定享受税收优惠?

回复: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规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规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本公告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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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15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生产企业出口哪些货物能够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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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15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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