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总公司是高新企业,分公司是否可以适用15%的税率?
答复:
由于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需要进行汇总纳税。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因此,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优惠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行分配,其分支机构可一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答疑在两家公司上班,自己买了商业健康保险,两边能同时扣吗?
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答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职工人数是否包含临时工?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答疑请问增值税普通发票除了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外,其他信息如地址、电话、银行等信息漏写或者错写,那么这张发票是否还能正常使用?
按照相关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但目前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购买方是企业的,必须填写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不是企业的话名称必须填写,购买方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建议填列完整,但如确无法填写,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答疑租赁期为一年的小区住房,按月分摊费用是计长期待摊费用还是使用权资产?
解答:
第一步,需要看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只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承租方的会计处理,才可能在租赁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
第二步,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的会计处理需要判断是否属于“短期租赁”或“低价值租赁”。如果属于短期租赁或低价值租赁,则可以不确认使用权资产,而是采用简化会计核算,即可以采用直线法或其他合理方法将租金分摊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成本。
虽然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只有1年,但是依照租赁合同的续租条款以及企业预期情况等综合判断,在租期1年到期后,承租方大概率是会续租的,则不能判定为“短期租赁”。在不能作为短期租赁的情况下,就需要在租赁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
答疑纳税地点和时间需要特别关注吗?
回复: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发生股权转让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答疑个人股权转让的原值怎么确定?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规定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具备规定情形是指: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答疑个人股权转让的收入怎么确定?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注意:存在(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等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答疑个人股权转让如何计算税款?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计税公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答疑哪些情形属于股权转让?
个人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答疑个人股权转让的股权指什么?
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答疑我公司某员工于今年乘高铁出差,取得了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的两张高铁车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将上述旅客运输费用纳入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你公司取得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高铁车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是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
二是本人及配偶扣除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三是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该扣除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答疑谁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具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答疑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0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0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0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答疑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什么要求吗?
企业需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疑部分合作社面临设备设施智能化改进,是否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可以享受?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可以自行选择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或者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具体文件可以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答疑关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做纳税调增处理;
3.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疑关于财政补贴收入,如有机肥补贴、秸秆补贴、贴息、项目补贴等农委补贴,是否可以参照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答疑合作社或企业受托对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并收取加工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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