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随工资一起发放的交通补贴可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随工资一起发放的交通补贴符合“合理工资薪金”条件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否则作为职工福利费在限额内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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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2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

答疑财务报表上的所得税和完税证明上的所得税缴纳金额有出入的原因是什么?

解答:


财务报表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上市公司还包括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报表附注。


单单从三大会计报表上,是很难准则反映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的。


资产负债表是时点报表,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也只是反映12月31日这个时点的财务状况,从资产负债表本身是无法直接看出所得税的实际缴纳情况的。


现金流量表虽然可以看出年度内企业实际缴纳税费的总额,但是依然看不出所得税的金额,因为其他税费也包括在其中,另外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的时候存在跨年度的情况。因此,现金流量表也是无法看出企业所得税的时间缴纳情况。


利润表上虽然有“所得税费用”这个栏目,但是如果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的话,在存在暂时性差异的情形下,“所得税费用”与当年度应交的税金不是相等关系,因为还有“递延所得税”的影响。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话,如果会计核算完全正确的,当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与当年应交的税金是一致的。


“完税证明”,通常是某个时段内企业实际申报与缴纳的税金,与企业的会计年度或会计期间可能存在时间差异,所以可能会跟会计报表的数据存在差异。


对于“完税证明”与财报“所得税费用”的差异,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才能找到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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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27
来源:轻松财税

答疑缴纳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如何记账?

解答:


第四季度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需要同时考虑全年度的会计处理。


在12月31日关账前,应对全年度的所得税应纳税额和所得税费用进行完整的清理,并进行较为准确的计算。


1.准确计算全年度的应交企业所得税金额


应交企业所得税的税金计算,并不能简单地用“利润总额”乘以税率来计算,需要考虑全年度内的税会差异,包括暂时性税会差异和永久性税会差异,应在“利润总额”基础上加上或减去调整金额,然后再乘以税率。


2.准确计算所得税费用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所得税费用”并不等于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而是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影响,部分应交税金需要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的借方或贷方,而不是计入“所得税费用”。


企业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不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


3.年度关账前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贷方)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贷方)

说明:


(1)如果在月度或季度时,对预缴的所得税已经预提过的,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则在年终关账前年度所得税会计处理时应扣减预提部分。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分录中没有“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


4.第四季度实际预缴时的会计处理


第四季度实际预缴的所得税金额,并不一定会等于“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关账时的余额。


因为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除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可以季度享受可以纳税调减外,其余的税会差异在预缴申报时不需要做纳税调整,而是按照会计核算时填报。


因此,如果企业在年度关账前,对全年度的所得税进行过清理,计算的结果较为准确的话,年度关账的余额,跟第四季度实际预缴的金额就不一定会相等。


次年1月15日前实际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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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27
来源:轻松财税

答疑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经营所得,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是什么?

答复:

主要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三)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加强建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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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27
来源:广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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