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如何确定应税车辆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二条规定,《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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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个人转让股票时,如何计算持股期限?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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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五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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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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