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为兼营销售货物和广告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广告服务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9万,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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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的预收款是否可以在2016年12月31日后补开增值税发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的规定:“三、发票使用


  ……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房地产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间不受2016年12月31日的时间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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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保险企业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发票,由于个人没有发票章,代开的发票如何加盖发票章?

答:一、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注:自2011年2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货劳处《关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二、汇总代开操作流程


  ……


  (二)主管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前,以受托人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身份证信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登记名称统一为‘**(企业名)汇总代开’。该临时登记户代开金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不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三)个人代理人可以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受托人按月(季)汇总编制个人代理人清单,分成应税与免税两张清单,注明个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等详细信息,清单加盖受托人公章后连同代开发票申请单提交主管国税机关。“


  因此,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加盖受托人的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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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购买非保本的理财产品不征收增值税的,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购买非保本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需要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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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分支机构没有评定信用等级,可不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适用纳税信用管理评定,若其纳入总机构的增值税汇总核算,可以根据总机构的纳税信用等级判断是否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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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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