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出口企业确认入账汇率的依据是什么?
【问题】
出口企业确认入账汇率的依据是什么?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答疑高校毕业生如何申领《就业创业证》?
问:
高校毕业生如何申领《就业创业证》?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第三条规定:“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答疑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的费用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的费用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答疑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规定中的“每次”应如何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规定中的“每次”应如何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
答疑个人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征税?
个人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征税?
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答疑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培训学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
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培训学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
可以。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
答疑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包含。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政策依据: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答疑取得同类劳务报酬,能否拆开申报?
取得同类劳务报酬,能否拆开申报?
不能拆开申报。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答疑职工福利费是否需要预提?
职工福利费是否需要预提?
不需要预提。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即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修订后,职工福利费不再预提,而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答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第一条
答疑未履行的合同已缴纳印花税,能否申请退回?
未履行的合同已缴纳印花税,能否申请退回?
不能退回。
解读:
印花税是行为税,在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时申报缴纳。即一旦印花税应税合同已经签订,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无论其后合同是否履行均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因此,未履行合同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回。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答疑公司对外租赁房屋,开具发票需要填写备注内容吗?
公司对外租赁房屋,开具发票需要填写备注内容吗?
房屋租赁发票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规定:出租房屋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答疑企业经营的业务没签合同,进项和销项发票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企业经营的业务没签合同,进项和销项发票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需要缴纳印花税。
在企业实际经营的过程中,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是使用的协议、契约、单据、合约以及确认书,只要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制约性的凭证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合同只是一种形式,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要遵循"经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实际开具的销项和进项发票的不含税金额之和缴纳印花税。
答疑大型超市一般纳税人,为什么开的蔬菜发票是免税的发票呢?
大型超市一般纳税人,为什么开的蔬菜发票是免税的发票呢?
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疑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需要申请审批或备案?
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需要申请审批或备案?
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答疑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加计抵减增值税的比例是多少?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加计抵减增值税的比例是多少?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答疑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加计抵减增值税政策?
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加计抵减增值税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判断上述比重的区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答疑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按照1号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冲红前期已开具的发票是如何规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冲红前期已开具的发票是如何规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答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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