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同时享受小微企业和项目所得减半优惠,纳税申报时如何调整?

【问题】

我公司从事花卉种植业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否叠加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和农林牧渔项目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及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填报说明》)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在享受所得项目减半基础上又叠加享受税收优惠,造成同一项目所得额享受多项税收优惠的,需要通过叠加计算,对多享受部分进行计算调整。

计算方式

第一步| 计算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税优惠金额,结果设置为A。

根据《填报说明》,A金额取自《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的优惠金额。

计算公式

A=应纳税所得额×(25%-优惠税率)

假设贵公司2022年度实现利润350万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优惠条件的花卉种植项目所得为300万元。

按照上述步骤,首先计算金额A。

对应的所得减免=300×50%=15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00-150=250万元

A=100×(25%-12.5%×20%)+(250-100)×(25%-25%×20%)=52.5(万元)。

第二步| 计算叠加减免金额B

计算公式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具体为52.5×〔(300×50%)÷(400-150)〕=31.5(万元)

第三步| 比较A和B

哪个数值小就将哪个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9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通过比较,很明显可以发现315000元的数值更小,应将其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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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3
来源:北京税务

答疑差旅费津贴超过多少要交个税?

【问题】

差旅费津贴不超过什么标准不需要并入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是什么?

【回答】

厦门市税务局对差旅费津贴是否缴纳个税问题进行了答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厦财行【2016】19号)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注:我市财政部门对上述费用出台更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可通过财政部门网站查询相关差旅费标准文件)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以看到,上述答复中提到的对于差旅费津贴的标准,主要针对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并且实报实销与定额津贴只能二选其一,而并没有对企业的明文规定。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应当制定好相应的差旅津贴制度,最好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不宜过高。当然,各地及各行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可巧立名目。

综上,差旅费津贴在规定标准之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则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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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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