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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问题:
非居民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如何税前扣除?
答复:
非居民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如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自行选择扣除次序。其中,非居民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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