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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问题:
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
(1)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 (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 (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上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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