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非金融企业对外贷款,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能否在实际收到时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不在上述列举范围内的企业,不能适用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实际收到时缴纳增值税政策,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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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0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一般纳税人出售营改增前外购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差额纳税时,购买时支付的契税是否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所以扣除金额为购买价款或契税计税金额,不包括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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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0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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