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们医院有很多兼职的医生,我们能否跟税局办理委托代征税款,申请汇总代开发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函[2018]21号)第一条规定:汇总代开发票范围


  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所列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外,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提供应税服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受票方可代纳税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1.受票方已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


  2.受票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每个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对上述代开发票申请,税务机关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应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相关模块,受理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自然人提供应税服务汇总代开”字样,按照每个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分别确定其是否享受免税政策,且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应将纳税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建议贵司依据上述文件再主管税局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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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6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税控收款机使用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规定: 


“四、使用管理 


…… 


(二)对本通知下发前在用的收款机和非标准的税控收款机,首先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税控功能的改造;不易实施改造的,可采取逐步更换的方式加以解决。 


(三)税控收款机使用前,由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实施税控初始化。 


 (四)用户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发票(以下简称税控发票)。严禁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 


  …… 


 (六)用户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控收款机记录的经营数据及相关资料。 


 (七)用户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以保证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 


…… 


 (九)当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立即通知售后服务网点维修。在机器维修期间,应使用《经营收入临时登记簿》,逐笔登记经营收入。机器修复后,应将维修期间的经营收入汇总录入税控收款机。 


 (十)用户应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税控收款机变更、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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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6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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