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从境外公司取得分红能否选择不弥补境内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中《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第 18 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明确,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 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还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第 11 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明确,第 1行至第 10 行,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弥补的顺序是按照亏损到期的年限优先弥补到期时间近的亏损额,亏损到期年限相同则先弥补更早发生的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 11 行,填报本列第 1 行至第 10 行的合计金额。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第 6 列“抵减境内亏损”明确,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抵减境内的亏损额(包括抵减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弥补的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 0。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使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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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6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是否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需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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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6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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