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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 参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对于城镇公共供水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是指其机构注册所在地;除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是指其取水口所在地。
城镇公共供水单位之间发生转售水行为的,由最终供水单位缴纳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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