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研发用房屋的租赁费能否作为研发费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研发用房屋的租赁费不能作为研发费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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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在2021年1-2月开了部分专票,这些专票已经确定无法追回,其他未开专票的销售人能否申请免税?

依据《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2021年第一期)》:“问题8.我公司是一家酒店,属于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我公司享受了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这项政策在2020年底到期后,今年1-2月我公司因客户需要开具了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近关注到这项政策延期到今年3月底,请问我们前期已经开具的专票必须追回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没开具专票部分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2021年第7号)规定,《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包括生活服务(含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在2021年1月1日至7号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3月17日)期间,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应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免税。如果你公司确实无法追回在上述期间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业务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上述期间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符合免税政策条件的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综上,在2021年1月1日至7号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3月17日)期间,确实无法追回在上述期间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业务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他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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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9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公司的出口业务有一批货出了质量问题,无法收汇,是否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附件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因此,对于不良品,公司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按视同收汇处理的,办理相关出口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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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我们公司自己生产的货物,与外购子公司生产的同类货物一起出口给我们的同一个客户,外购子公司生产的同类货物是否可以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适用免抵退税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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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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