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老师您好,刚到一个公司,没有任何经验,负责分公司的费用核算,分公司是非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总公司每季度进行销售和费用考核,不确认收入,那在核算过程中平时应关注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哪些事项?

您好! 分公司独立核算的注意事项 答:分公司独立核算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同时,设立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还有以下注意事项: 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独立核算的原则 是指确立跨国营业所得的一项原则.首见于美国1918年《国内收入法》,内容是税务部门为了防止偷漏税,对联属企业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应参照独立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进行利润再调整,以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所得.对常设机构与其附属的总机构之间的交易和费用往来,按照没有这种依附关系的完全独立的企业来处理,允许常设机构从其毛收入中扣除为营业目的而发生的有关费用. 但对下列费用往来,除了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外,不得做任何扣除,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6-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时如何确定留抵税额?

参考生态环境部回复:


“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则不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不是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


二、关于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八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三、关于无组织废气排放是否缴纳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则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如果属于《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应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2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如何确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同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2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1... 526527528529530531532533534535536 1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