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租金有哪些支付方法?
通常有以下三种分类方式:
1.按支付间隔期的长短,分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等方式;
2.按在期初和期末支付,分为先付和后付;
3.按每次支付额的大小,分为等额支付和不等额支付两种。
温馨提示:在融资租赁实践中,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大多为后付等额年金支付。
答疑特殊情况税务机关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只要纳税人的定价是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就有权利进行重新定价,纳税人最好不要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动歪脑筋。
答疑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费是否要计入契税的计税价格?
答:根据《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综上所述,企业无论以哪种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都需要将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费计入契税的计税价格。
答疑出现销售中止或退回,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答疑工会经费主要包括哪些?
答:以下三项属于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组织会员活动日经费、郊游活动费、联欢会、参观展览会、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2.职工活动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3.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
答疑供应商(出卖人)的权利与义务
1.收取货款;
2.出卖人对租赁物的质量有保证责任;
3.出卖人在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直接及于承租人;
4.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出卖人应按约定承担责任。
答疑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合同规定支付租金的义务;
2.在租期内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
3.对租赁标的物及供货方有选择权;
4.租赁期满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
5.按照正常方式使用并负责租赁物的维护与保养的义务。
答疑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1.购买租赁物的义务;
2.在租期内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3.按合同规定收取租金的权利;
4.合同期满,若承租人不续租或留购,有收回租赁资产的权利;
5.根据租赁合同及时支付货款;
6.保证租期内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充分使用权。
答疑首次申领专票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5.《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6.《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8份。
因为各地区情况不一,所以具体还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答疑企业是否要留存专项附加扣除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有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答疑不动产可以用于质押吗?
答:不能。动产和权利可以用于质押,不动产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但不能用于质押。
以动产设立质押的,质押权自动产交付时设立;以权利设立质押的,自交付或登记时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主要是因为权利没有相关凭证,如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虽说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但只有动产和权利可以用于质押,而不动产不能质押。
答疑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对用于抵扣的电子普通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电子发票不同于纸质发票,虽然都可抵扣,但在抵扣时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财务人在抵扣电子普通发票时,务必仔细谨慎核对后再进行相关操作!
答疑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认定标准
1.申请认定时工商注册满一年。满一年的界定是指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拥有所有权的具体规定中,取消了对知识产权的年限要求。该知识产权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授权,在境外授权的不会被认可。
3.知识产权类型。主要分为两类,Ⅰ类评价包括发明专利、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Ⅱ类评价包括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著(不含商标)。Ⅰ类评价在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Ⅱ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认定时,仅限使用一次。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这其中的科技人员具体是指直接从事(非专门)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人员,或者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人员以及专门提供直接技术的服务人员。
5.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在60%以上。
6.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达到相应要求。能力评定有具体的分数评定标准,包括技术先进程度、知识产权数量、知识产权获取方式等。
答疑哪些情况需要缴纳印花税?
1.购销、加工承揽、建筑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答疑追溯重述法如何应用
追溯重述法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确认前期差错;
2.确定前期差错的影响程度;
3.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4.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
5.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差错。
温馨提示:
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差错分别有以下几点:
1.前期差错的性质;
2.列报的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3.无法进行重溯重述的,说明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和具体更正情况。
答疑什么是追溯重述法?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当企业出现A企业这类的情况时,可以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错误,如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
温馨提示: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
答疑跨机构资金清算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答疑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以上就是纳税人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明年一月份才可以提出申请。
答疑ETC预付费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发票可以之后再进行索取吗?
答:根据《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
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答疑铁路债券利息收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规定:“一、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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