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未扣缴劳务报酬个税有什么风险?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答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算?
答:1、直接法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
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税收金额。
答疑我公司将自有房产对外出租,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什么时间开始计征?
答:一般来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与你公司自有房产是否对外出租没有直接关系,关键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节点。如:购置新建商品房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计征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疑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账簿印花税是否可以减半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答疑继续教育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3600)。但是,一个纳税年度只能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答疑继续教育扣除方式是什么?
答:对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答疑支付给职工的工伤赔偿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因此,支付给职工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的工伤赔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疑哪些地区已经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答疑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模式有哪些?是否支持现金缴费?
答:目前城乡居民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商业银行柜台、手机APP、社区村组等渠道,采用银行转账、批量扣款、现金等多种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部分地区采取集中方式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多为9月至12月。具体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答疑怎样计算票据贴现息?
答: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不带息票据贴现:贴现利息=票据面值×贴现率×贴现期
(2)带息票据的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答疑政府补助的定义是什么?
答: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根据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必须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且具有无偿性。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负责代收代付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答疑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什么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答:(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答疑公户与私户往来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对于外帐,私户是现金。
实务中,多数企业都存在很多个“公户”和“私户”,注意最好不要以转账方式串户,不能图简便就直接在公户与私户之间转账。因为税局对很多大案要案的查处,大多都是从银行往来中打开缺口的。
如果确实因资金周转需要,那么一定要通过“提现/存现”,用现金在二者之间中转。
同时要注意各自的使用,比如专票业务只能是“公对公”。
税务与银行的具体规定,详见大礼包的跑腿文档。
答疑到底什么是固定资产?
答:固定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答疑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什么?
答: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职能和监督职能。
1、核算职能
会计核算职能,又称会计反映职能,是指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会计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2、监督职能
会计的监督职能,是指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和相关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3、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的关系:
(1)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
(2)会计核算是会计监督的基础,没有核算提供的各种信息,监督就失去了依据;
(3)会计监督又是会计核算质量的保障,只有核算没有监督,就难以保证核算提供信息的质量。
答疑企业会计准则是什么?企业会计准则的类别有哪些?
答:企业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它是指就经济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以指导和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企业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
基本准则提纲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财务会计报表要素;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等十一章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的类别:1号——存货准则;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4号——固定资产准则;5号——生物资产准则;6号——无形资产准则;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8号——资产减值准则;9号——职工薪酬准则;10号——企业年金基金准则;11号——股份支付准则;12号——债务重组准则;13号——或有事项准则;14号——收入准则;15号——建造合同准则;16号——政府补助准则;17号——借款费用准则;18号——所得税准则;19号——外币折算准则;20号——企业合并准则;22号——租赁准则。
答疑增值税发票真伪怎么查询?
答:直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校验码”验证码(后六位数)”,进行查验。如果是真的发票就会出来发票明细。如果是假票就会显示”查无此票“。如果资料输错就会显示”不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线查验。
答疑做账都要有依据,采购、费用没有发票怎么做账?
答:国税公告2018年2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国税公告2018年28号: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答疑哪些人应当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什么时候办理?
答: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注:实行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需办理。您应当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答疑哪些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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