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在A公司领取4000元工资, 在B公司领取3000元工资,A公司先申报,没有交税,B公司后申报,3000元的工资全部要交税吗?

答: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纳税人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只需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各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即可。此时,对于纳税人来说,其基本扣除费用(全年6万元,按5000元每月累计扣除)会出现重复扣除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应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提示: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如果居民个人纳税人同时有多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既可以选择在一处全部扣除,也可以将不同的扣除项目由不同的扣缴义务人扣除。对于选择不同扣缴义务人扣除不同项目的,纳税人只能通过填报电子模板的方式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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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新成立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工会经费?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就不需要缴纳了吗?

答:新成立的公司一般需要缴纳工会经费。按照现行规定,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则需要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注:在实际操作中,工会经费缴费各地执行略有差异,比如广东地区:开业或设立6个月后仍未建立工会组织,也未办理工会建会筹备手续的企业,不属于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的征收范围。因此,企业在申报缴纳时可以先行咨询清楚当地的执行情况。此外,为了响应减税降费的政策,很多地区也发布了对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公告,比如江苏地区发布《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9]73号),其他地区的企业可以关注一下当地的优惠政策,有优惠及时享受。


参考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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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自然人是否可以代开专票?

答:根据现行规定,自然人发生以下几种应税行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保险代理人规定执行。


提醒:自然人发生符合上述情形的事项,还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应税行为的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


第二,应税行为不是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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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股东1法人,1自然人,共实缴1000万元,其余4000万元为认缴(章程约定30年,期限还离得远),公司现向法人股东借款1000万元,又向银行借款500万元,请问分别是否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答:公司向法人股东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全部扣除,要符合以下条件:


① 借款利率是否超过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只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才准予税前扣除。


② 由于股东属于公司的关联方,要注意债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1(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也就是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


提醒: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不受债资比的限制。


③一定要取得发票(如符合小额零星条件可以提供其他凭据,支付给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支付给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的支出,可以依据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也可以依据收款收据(收据)及内部凭证(应当按会计制度履行程序)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收据(收据)应载明收款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这里所讲的小额支出是指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支出)。


公司向银行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全部扣除,也要视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提醒:税前扣除凭证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特殊情况下,可能不能税前扣除:(一)企业取得了填写不规范的利息发票;(二)企业没有取得利息发票;(三)企业银行借款是通过关联方担保取得的,债资比例超标导致不能税前扣除;(四)企业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将银行借入资金无偿让渡其他企业使用;(五)企业资本金未按期缴足,相应未缴足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参考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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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收到地方政府非专项补贴可免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吗?

答:增值税:是否免增值税,需要根据财政补贴的性质进行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此文件非常明确地规定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并没有列明具体的适用情形,也没有提及企业收到地方财政补贴是否交增值税,而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明确,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也就是说,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不一定都不用缴纳增值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很可能涉及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上述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特殊规定:


根据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参考政策:《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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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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