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网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数据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1-08-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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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出口企业将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数据手工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负担,提高企业申报数据准确性,加快退税进度,进一步发挥中国电子口岸平台优势和服务功能,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密切合作,开发了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出口退税数据下载软件,现决定在全国推广应用。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要功能

出口企业通过对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报关单数据进行确认操作,将出口企业符合出口退税申报要求的数据联网读入到国家税务总局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

此项功能是在出口企业端完成出口报关单数据在两个系统之间的定向传递,使报关单数据零距离应用到出口退税业务中,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同时,下载读入的出口报关单编码为18位,彻底解决了税务部门为了不增加企业录入工作量一直延用9位报关单编码而出现重复数据的情况。

此软件免费提供给企业使用。

二、系统上线时间及安排

(一)自 2011年 9月1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日期为准)起,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使用的报关单编码,由原截取后9位编码调整为18位完整编码 。即:原为报关单号后9位号码+标志位(0)+项号(2位)改为18位报关单号码+标志位(0)+项号(2位)。

(二)对2011年 9月1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日期为准)以前的报关单,出口企业仍按原编码规则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三)出口企业升级安装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后,需通过“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将“18位报关单执行日期”配置为2011年9月1日。

(四)出口企业升级安装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后,第一次使用读入“下载出口报关单数据”的功能前,需先通过“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准确配置电子口岸IC卡号和密码。

(五)使用读入“下载出口报关单数据”的功能时,出口企业要保证本机已正确连接电子口岸IC卡读卡器,且读卡器内已插入IC卡。

三、出口企业联网应用出口报关单数据操作流程

出口企业使用电子口岸IC卡登录到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以“出口日期”或“报送日期”或“出口报关单号”为检索条件,先确定下载数据的范围,然后进行数据下载。数据下载后将直接保存在出口企业本地PC机上,下载数据格式为加密的XML格式。

四、出口企业应用数据完成退税申报操作流程

出口企业首先将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下载的报关单数据使用电子口岸IC卡解密后读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然后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应用处理,形成可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电子申报数据。

为了方便出口企业申报,允许企业自愿选择原手工录入申报方式或利用联网应用数据进行申报的方式。

五、对税务部门的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及时下载和升级软件补丁,启用有关新增功能,完成升级工作。同时,在升级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后,需通过“系统参数修改”功能将“启用18位报关单办理业务日期”配置为2011年8月1日。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升级后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免费提供给出口企业使用,做好申报系统新增功能的操作使用培训、辅导和宣传工作,指导出口企业从软件操作帮助文档、技术支持热线和税务机关等多种渠道获取支持。

六、软件升级技术支持

(一)各地税务机关可通过税务总局内网电子税务网站(http://100.16.92.105)下载: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9.20版,自行安装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及相关操作说明、演示文档,提供出口企业自行安装使用。其中,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包括: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1.0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9.0版、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3.0版。

(二)为保证联网应用出口报关单数据功能的畅通运行,并方便企业咨询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功能操作,提供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技术支持热线:010-95198。

出口企业可在中国电子口岸?(http://www.chinaport.gov.cn/客?服专区/下载中心)下载出口退税数据功能的操作说明和演示文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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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