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1]67号 关于2011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1-04-28
文号:财库[201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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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92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工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1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横向联网推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横向联网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我国自2007年正式推行横向联网以来,已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全国所有省份基本都推行了横向联网,越来越多的纳税人采用了电子缴税方式,如河北省国税、北京市国税电子缴税业务占比达到了90%以上。但也应当看到,横向联网还存在各地进展不平衡、市县及纳税人覆盖范围不广、业务种类不完整、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要从促进我国政府信息化发展、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行政效能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横向联网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横向联网作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一种有效手段,把横向联网作为提高税收收入征缴运行效率、效益和透明度以及实现税款信息在部门间共享的一项有力保障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加大推进力度,建立健全各层级、点对点的联系机制,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推进横向联网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2011年横向联网推广工作任务

  2011年横向联网推广工作任务是:各地要积极扩大市、县横向联网上线范围,争取今年年底前实现本辖区全面覆盖,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电子缴税业务量。使用自行开发系统实现横向联网的地方,要按照财库[2007]49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完成向全国统一的横向联网业务流程和接口标准转换工作。完善横向联网系统,实现退税(含出口退税)、更正、免抵调等业务电子化管理,切实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工作。解决商业银行办理电子缴税业务手续费问题,做好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经费保障工作。积极推进建立财税部门信息交换统一框架。

  三、组织落实好2011年横向联网推广计划

  (一)2011年横向联网推广计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2011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推广计划》,安排三批进行测试上线,第一批时间为4月20日—6月27日,第二批时间为6月20日—8月29日,第三批时间为9月8日—11月28日,请各地按此计划做好有关工作。

  (二)各地在扩大市、县上线范围时,应按照2011年推广计划时间安排,根据需要对新增上线地区进行联调测试,通过后直接上线运行。

  (三)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工作,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联网财政收入接口参考规范〉的通知》(财库[2008]9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工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基础工作。要做好设备配置、网络联接、数据整理等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理预案。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按照横向联网系统业务需求书和技术方案要求,编写联调测试业务案例,及时排除测试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测试后,方可组织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二)及时跟踪反馈。要做好运行情况的跟踪记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细化操作规程,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开展好纳税人委托商业银行划缴税款的签约工作。加强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业务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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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