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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 根据《吉政办发[2016]2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
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标准住宅按1.5%计征,非普通标准住宅按2%计征,其他类型房产按2.5%计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贵公司车库属于不属于住宅的,按照2.5%进行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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