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09]586号 关于启用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09-15
文号:财建[2009]5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是国家出台扩大内需、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之一,从2009年2月1日起陆续在全国推开。为配合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财政部组织开发了“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作为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兑付补贴资金、公布补贴政策、公示补贴名单和处理农民投诉建议等管理工作的平台。目前,信息系统开发及试运行工作已经完成,上线运行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财政部决定从2009年9月15日起在全国正式启用信息系统。为了保证信息系统顺利运行,确保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的各项管理工作平稳、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重视信息系统的实施运行 

  信息系统的实施运行,是实现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常态化、信息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加大补贴款项的科学监督管理力度。信息系统的主要操作用户是乡镇财政人员,涉及单位数量多、范围广,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组织,明确具体联系人,严格管理各级登录账号和密码,切实重视信息系统的实施运行工作。省级财政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业务主管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信息系统的实施工作。

  省级财政主要负责本级和下级单位及人员权限管理、下拨资金登记和业务查询;市、县级财政主要负责本级和下拨资金登记和业务查询;乡级财政主要负责申报表录入、审核及银行兑付确认。

  二、认真准备,扎实做好信息系统实施的相关工作 

  (一)信息系统集中部署在财政部外网(Internet互联网),通过浏览器访问http://qcxx.mof.gov.cn网站就可直接在线使用。网络条件不好的地区,可以下载网站上的客户端软件,在本地机器上进行在线或离线业务处理。

  信息系统根据应用对象分为在线使用和下载客户端使用两种模式。在线使用模式是指具备上网条件的财政用户,直接在线办理补贴业务,统计查询补贴业务数据;下载客户端使用模式是指网络条件不好或不具备上网条件的乡镇用户,先下载离线客户端,在离线状态下进行补贴申报业务操作,在具备上网条件时再在线进行申报审核和银行支付确认及上传财政部数据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实施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做好本地外网环境的准备工作,保证信息系统运行顺畅。

  (二)信息系统的初始权限采取逐级下发的方式。信息系统中已经预置了全国省、市、县、乡的各级财政的各级机构组织和用户权限,财政部将根据各省(区、市)财政提供的省级管理员名单,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省级管理员权限以及信息系统预置的省、市、县、乡各级财政用户的用户名、密码下发给各省级财政管理员。

  省级财政部门拿到所有的用户列表后应先进行核对,确认信息系统预置的单位与用户实际情况完全相符,如发现信息系统预置的各级用户存在遗漏、有误等,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确认无误后统一组织将用户权限逐级下发至乡级财政。用户权限下发过程中应注意信息的保密,采用安全可靠的手段。各级财政用户在拿到用户列表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密码长度应不小于8位,建议采用字母、字符、数字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安全。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对2009年3月1日至今已办理的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业务资料进行整理,在2009年9月30日前全部补录进信息系统,并核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为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保证系统信息准确、安全,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包括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权限分配管理制度、业务处理规范等,通过制度的建立和有效执行,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和安全。

  (五)各地应建立迅捷高效的反应和处理机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必要时汇总上报。若发现有数据异常或发生用户密码丢失等严重情况,本地管理员应立即取消相关人员的访问权限并协助财政部清查历史数据。

  (六)各地应加强对乡镇财政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乡镇财政人员的信息系统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系统有序运转,为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七)财政部信息系统实施服务人员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办公电话    电子邮箱 

  刘建  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 010-68553753 liujian@ufgov.com.cn

      工作办公室  

  武守喜 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 010-68553751 wushouxi@163.com

      工作办公室 

  王玉林 信息网络中心     010-68553111 wangyulin@mof.gov.cn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