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便函[2009]133号 关于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9-08-17
文号:货便函[2009]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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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情况通报(第一期)、(第二期)》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情况通报(第一期)

        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情况通报(第二期)


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情况通报

2009年8月14日 货物劳务税司(第一期)

 郑州市国税局以进销货物匹配异常信息为线索

发现查处虚抵、虚开违规商贸企业

    郑州市国税局以进销货物匹配异常信息为线索,迅速查处利用成品油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虚开专用发票的7户商贸企业,定性虚开专项发票税额2469万元,抓获并刑拘犯罪分子7人,已追缴入库税款3088.9万元。

    郑州市国税局评估“郑州亚兴工贸有限公司”时发现,该企业购进货物与销售货物不一致,2007年开始销售收入大幅增加,取得的进项发票集中来源于某省的石油经销企业,且额度不断增长。经检查,该企业涉嫌取得虚开专用发票664份,金额4989万元,虚抵增值税848万元。同时企业承认以收取3%至5%的手续费为其他企业代开专用发票1119份,金额7968万元,税额1355万元。以此为突破口,郑州市国税局又组织对其他六户与“亚兴”案情相似的商贸企业实施检查,查明5户企业涉嫌虚抵进项税,4户企业涉嫌虚开专用发票,批捕和刑拘5人。在此基础上,郑州市国税局进一步扩大评估范围,先后两批下发疑点企业名单,对983户企业开展检查,目前检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要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郑州市国税局提出重点关注三个问题,加强三个环节的管理。

    “三个问题”。

     一是收款开票脱节,埋下骗票隐患。目前大部分成品油经销企业收款与开票脱节,先收款后开提货单,凭单提油,既可在开提货单时开具,也可在开单后七日内开具专用发票。对事后开具专用发票的,又无法审核申请开票人与实际购买人是否一致的问题,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此问题在建材经销等行业同样存在;

     二是骗取专用发票的“黄牛”渐成气候,严重扰乱税收秩序。从查实案件看,大部分虚抵进项的企业事先联系好“黄牛”,由“黄牛”从不需专用发票的购货人手中收买大量的提货单,利用开票脱节漏洞,骗取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后交予接票企业。对此类“黄牛”,税务机关应联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

     三是金税工程系统亟需拓展采集信息。由于目前金税工程系统无法采集货物品名、数量等信息,造成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发现进销货物匹配异常的企业。

    “三个环节”。

     一是重视数据分析环节,提高打击针对性。

     二是重视查前准备环节,检查工作方案要周密、细致,特别要做好保密工作。

     三是重视查管互动、税警联动环节,提高查处效率,加强打击力度。

    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情况通报

    2009年8月14日  货物劳务税司(第二期)

    广东省开展水泥生产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取得成效

    广东省国税局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成立了以主管副局长挂帅,货物劳务税、征管、所得、稽查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统一确定了以电耗法为主,结合企业设计产能及平均价格为辅的评估办法。规定具体评估指标为:标号水泥最大用电量115度/吨,销售熟料75度/吨,外购熟料磨制50度/吨;单位平均销售价格为250元。同时,广东省国税局积极与经贸、供电等部门沟通联系,收集了大量第三方信息,为全省开展评估工作提供了数据准备。目前,全省水泥评估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发现涉嫌少报的销售收入6?47亿元,税款约1?1亿元。

     经评估,水泥企业涉税的疑点问题,

     一是隐瞒产量的问题较为严重。经统计,该省水泥用电量超过130度/吨共有69户,占总户数的22?33%;

     二是区域性水泥销售价格异常偏低的现象较为突出;

     三是水泥生产企业取得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现象较为普遍。评估发现水泥生产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石灰石等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税务机关代开,且数量、金额数据较大。而税务机关是否对实物进行了核实,数量、金额,容易造成税务机关执法上风险。

    本次评估工作能够收到明显成效,广东省国税局认为主要要做好三件事:

   (一)领导重视是评估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

   (二)选好评估方法和指标是取得成效的抓手;  

   (三)加强督导是推进评估工作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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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