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03-09
文号:国税函[2009]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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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精神,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各地要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运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税源监控平台)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并汇总上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数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安装税源监控平台的准备工作

(一)各地应在2009年3月20日前准备好安装税源监控平台所需的服务器。如需购买新的服务器,采购费用从总局拨付的地方税税源监控专项经费中支出。

(二)做好税源监控平台与综合征管系统建立连接的准备工作。各地要做好与综合征管软件的开发或维护单位的协调工作,允许税源监控平台通过内部网络与综合征管系统建立连接。为保障数据安全,各地应要求安装服务单位出具《信息安全保证书》。  

二、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数据统计汇总工作 

2009年4月31日之前,各地要完成税源监控平台的安装工作,并运用税源监控平台进行数据分析,形成符合国税函〔2008〕321号文件要求的统计表3张,并通过税源监控平台将汇总统计表上传至总局。

三、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  

(一)税源监控平台软件由开发单位负责安装、调试和日常运行维护,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所需的安装、调试和维护等费用,由各地参照国税函〔2007〕95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从税务总局已拨付的地方税税源监控专项经费中支出。

开发单位技术服务热线:010-88860099-230  

税源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网:http://130.9.1.237/

税源监控平台  

总局文件服务器:ftp://130.9.1.1/centre/

财产和行为税司/税源监控平台  

(二)税源监控平台的日常技术运行维护(包括:硬件设备检修、网络监控、系统性能监控等)和业务运行维护(包括:数据清洗、数据导入、数据比对等),由各地安排专门人员负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 

税源监控平台安装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克服畏难情绪,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主管财产行为税工作的局领导要召集相关处室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限,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告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对不能按时完成安装税源监控平台工作的,应书面报告税务总局,说明情况或理由。

五、密切部门配合

各地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调机制,认真落实好安装工作方案,按时完成税源监控平台安装调试工作。

联系人:   

财产和行为税司 杨 鹏 010-63417787   陈文山 010-63417718   张凌霄 010-63417718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童咪娜 010-63417650 朱 斌 010-63417650  

信息中心 鲁 洋 010-63417691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9年3月9日

封发校对:财产和行为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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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