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文明委表彰税务系统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有关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9-03-13
文号:国税函[2009]1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7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年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和显著成效,涌现出了一批成绩突出、影响广泛的先进典型。2009年1月20日,中央文明委授予税务系统183个单位“全国文明单位”称号,占受表彰的1343个“全国文明单位”的13.63%;授予税务系统354个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占受表彰的2357个“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15.02%;授予税务系统1名同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中央文明委对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各获奖单位、个人的表彰,既是对税务系统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绩的肯定,更是对我们的鼓励和鞭策。同时,这些荣誉的取得也是全国税务干部职工共同努力的结果。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辉煌。税务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受表彰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和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各项税收工作全面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学习宣传全国文明单位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当前,税务系统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已经启动,各级税务机关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中央和地方党委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在学习实践活动中,要注重搞好思想发动,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深化广大税务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形成科学发展共识,理清科学发展思路。注重突出实践特色,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做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各项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学习宣传全国文明单位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结合贯彻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精神,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形势的判断和作出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对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良好作风的明确要求上来。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税收调控措施,大力组织税收收入,深入推进依法治税,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继续推行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推进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和政风行风建设。要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推动2009年税收事业发展的各项工作中,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