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322号 2009年1-4月份税收热点问题收集公布工作开展情况通报
发文时间:2009-06-15
文号:国税函[2009]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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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掌握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税收问题并及时予以权威答复,了解税收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基层税务机关的纳税咨询工作质量,税务总局从2009年1月开始,建立了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经过4个月的运行,该制度在扩大税法宣传途径和覆盖面、推动税务干部业务素质提高和准确权威解答纳税人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截至今年4月底,各省税务机关共报送热点问题2416个,内容涉及设立登记、发票领用等办税程序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车购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印花税等各税种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车购税税率调整和退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12万元申报、房屋购销出租缴纳税款等方面的问题出现频率较高。

    按照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的要求,税务总局每月从各地报送的问题中筛选出出现频率较高、回答难度较大的问题,由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审核后,在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栏目、《中国税务报》12366专版(每周一第十一版)和税务总局内网FTP上公布,供社会公众和税务人员参阅。截至5月4日,共筛选发布热点问题132条,42000余字,在《中国税务报》热点问题专栏刊登11期。由于热点、难点问题发布及时,答案权威、明确、实用,获取方便,满足了纳税人和税务人员较为迫切的需求,赢得了一致的好评。

      二、各地报送情况

    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实施以来,各省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机构未完全设立、人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努力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认真进行了问题的收集、筛选、整理、审核和报送。1至4月份全国省级税务机关热点问题报送情况如下:

    各省1至4月份热点问题报送情况表

    单位:个

     报送情况

    月份 准时报送单位 迟报单位 未报单位

     1月         60           8        2

     2月         55           6        9

     3月         61           7        2

     4月         62           3        5

    其中,下列43个单位4个月份均能按时报送热点问题:

    国税(26个):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

    地税(17):北京、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宁夏、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

      三、答复质量

    按制度规定,各地在报送热点问题时必须连同答案一并报送。从1至4月份的汇总情况看,答复的整体质量较高,大部分问题答复内容准确、引文规范、语言简洁流畅,其中北京、河北、山西、吉林、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新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国税,北京、河北、山西、吉林、江苏、浙江、河南、广东、贵州、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地税报送的热点问题及答案在归集整理全国热点问题时多次被税务总局采用。

      四、存在的问题

    (一)对热点问题整理上报工作重视不够。个别单位没有在税务总局要求的时间内报送热点问题,各月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迟报和未报现象,据统计,1-4月份,有15个单位出现过迟报,13个单位出现过未报,其中广西地税和青海地税3次未报。一些单位报送的问题没有达到每月10条的要求,还有一些地方问题归集筛选不足,代表性不强,极个别单位存在敷衍应付甚至抄袭其他省份问题及答案的现象。

    (二)问题答案距离准确、明确、实用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部分问题答案存在答案不全面、内容缺失;引用文件层级较低或无依据;回答问题较为原则,只摘录文件,没有解释说明,或不明确回答;语言过于口语化,不准确、不严谨、不规范等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做好热点问题收集、整理、上报工作。收集公布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是保障纳税人知情权的需要,不仅有助于纳税人准确、及时地了解税收政策,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准确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和谐征纳关系。各地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纳税咨询热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132号)的要求,高质量地完成每月热点问题整理报送工作。

    (二)明确责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随着热点问题整理发布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应指定专岗专人负责,明确责任,积极探索,努力将此项工作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服务、网站等宣传咨询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包括收集、整理、报送、发布、培训应用等在内的热点问题收集应用长效工作机制。

    (三)扩大利用范围。各地应及时将税务总局发布的热点问题和答案通过基层税务机关和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税务网站、报刊等多种渠道进行发布、发放,扩大热点问题宣传的覆盖面。要积极开展热点问题的统计、研究和分析,及时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将有关分析结果反馈给政策制定和执行部门,以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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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