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10-10
文号:财税[2009]11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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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1]88号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1.1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具体明确如下:

  一、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具体审核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

  (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所述设备,是指本通知附件所列的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附件: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实验环境方面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五)特殊电源、光源(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

  (六)清洗循环设备;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八)实验室专用小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工具等)。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四)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专用集成电路等):

  (五)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于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六)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七)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八)电生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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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财政厅(琼财税[2026]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