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1]1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11-03-25
文号:国税函[2011]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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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0年各地税务机关围绕“坚持防查并举,建立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的工作目标,加强管理优化服务,深化调查,扎实推进反避税工作,反避税防控体系建设初见成效。现将2010年工作情况和2011年工作安排通报如下:

一、2010年反避税工作情况

全年反避税工作对税收增收的贡献合计102.72亿元,其中,管理环节增收71.68亿元;服务环节增收7.96亿元;调查环节增收23.08亿元。此外,通过对外磋商为纳税人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负担50.29亿元。上海、江苏、天津、北京、广东、浙江、山东、福建、宁波国税局和深圳、山东地税局实现增收均超过1亿元,上海国税增收达44亿元(参见附件1)。

(一)完善工作制度,促进全国统一规范的形成

各地税务机关认真执行反避税案件监控管理制度和集体会审制度坚持所有反避税案件在立案和结案两个环节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建立了案件集体会审制度,全年上报税务总局的所有结案案件都经过省市组织的专家小组会审,有利于避免随意执法,降低反避税工作的执法风险。

为了规范各地税务机关在反避税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工作流程和相应职责,完善案件专家会审制度,税务总局组织草拟了《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制度》和《反避税案件专家小组会审制度暂行办法》,已下发各地征求意见。广东、四川、福建、江苏、安徽国税局和深圳地税局选派人员积极参与有关制度的起草与调研,做了大量基础工作。

为了增加我国预约定价工作的透明度,借鉴其他国家做法,引入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制度,对外公布了首份《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09)》,该报告得到国际税收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网站转载了该报告。

为了综合评价各地反避税工作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贡献,建立了反避税工作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力求全面反映各地在管理、服务、调查三个环节的工作业绩。

(二)强化管理,加强对避税行为的防范

2010年反避税工作改变过去偏重事后调查的做法,注重对避税模式的研究,通过各种管理手段事先防范避税行为。在全国部署同期资料抽查工作,督促企业自行检查内部的定价原则和方法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存在转移利润问题,促使一部分企业主动提高利润水平。

全年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抽查和对已调查户的跟踪管理等手段,促使324户企业改变定价或税收筹划模式,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2.61亿元,多缴税款71.68亿元(参见附件2)。浙江一户企业经我税务人员调查、约谈,主动改变其税收筹划模式,自行申报应纳税额,多缴税款1.1亿元。重庆、河北、四川、宁夏、贵州、广西、湖南、陕西、江西、海南、山西等中西部地区国税局和广东、厦门、福建、江苏、河南等地税局在加强反避税管理,防范避税方面取得较大成效。

(三)优化服务,推动预约定价及双边磋商

积极推动预约定价和双边磋商,在维护我国税收利益的同时,为跨国纳税人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提供经营确定性,促进跨国投资的发展。研究探索选址节约、市场溢价、营销型无形资产计价等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理念和量化分析方法,并成功运用于双边磋商,较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全年就29个案件进行12次双边磋商,涉及美国、丹麦、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家。其中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12件,达成一致7件,正式签署4件;双边预约定价磋商17件,达成一致6件,正式签署4件。通过双边磋商实现增收7.96亿元(参见附件3),为跨国公司消除国际双重税收负担50.29亿元。目前全国正在审核或磋商的案件涉及20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和5个转让定价相应调整案件。

我国对外签署的一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我方补税2.8亿元,对方退税2.8亿元,由于定价模式的改变,该企业若经营规模不变,今后每年将在我国多缴税款1.3亿元,不仅实现了国际税源由外国向我国的转移,还为跨国公司消除了国际双重征税负担。我国对外签署的另一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通过我方成本节约的量化调整,改变了该集团在我国子公司适用的全球定价模式,大大提高了我国子公司的利润率,为此每年将在我国多缴税款3,000多万元。

江苏、天津、广东、山东、北京国税局和上海国税局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在预约定价谈签和转让定价双边磋商中做了大量细致深入的审核、评估和分析工作,推动了预约定价和双边磋商工作的发展。

(四)深化调查,加大反避税调查补税力度

各地税务机关开拓思路,创新方法,拓展领域,在继续做好外资企业、制造业、有形资产购销和转让定价等传统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基础上,积极向内资企业、服务业、无形资产交易和反避税新措施等方面拓展工作领域。山东地税局调查某一中资集体公司,该集团通过内部转让定价将上市公司利润转移到集体内的亏损企业,规避企业所得税,最终对其调整补税1.65亿元。大连国税局注重研究经济分析方法,将“资产定价模型”应用于某跨国公司股权价格的评估,实现“收益法”的成功突破。

税务总局着力加大行业联查和集团跨区域联查力度,实现案件调查的全国联动,避免出现同一行业或者同一集团不同子公司之间调查力度的区域性差异,促进反避税调查的规范、统一,有利于防范反避税人员的执法风险。全年主要针对汽车、房地产、酒店连锁、航运代理、制药、电脑代工、轮胎制造开展了行业联查,对某大型服装集团和某大型百货连锁集团开展了跨区域联查,重点调查行业内有影响力的大型跨国公司,加大查补税力度,并利用行业内部影响渠道,实现“以点带面”的震慑效应,整体提升行业利润水平。

全国反避税调查立案178件,结案178件,弥补亏损9.99亿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约164.94亿元,调整补税23.07亿元(参见附件4)。与以前年度同口径补税金额相比,2010年由税务机关下达补税通知的案件182件,补税26.6亿元(包括反避税调查和双边磋商的补税金额,不包括通过管理和服务环节由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金额),比2009年增长27%。个案补税超千万元的案件50件,超亿元的6件,平均个案补税1,460万元。税务总局45户定点联系企业调查立案8户,结案3户,补税6,268万元。

反避税查补收入排在前十名的单位是上海、江苏、北京国税局,山东地税局,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和天津国税局,其中前七个地区补税金额均超过1亿元,上海和江苏国税局补税均超过5亿元。黑龙江、辽宁、安徽、吉林、湖北等中西部地区国税局在案源较少的情况下,积极开拓,扎实工作,全年查补收入均超千万元。

(五)充实专职人员,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反避税专业队伍建设,北京、上海、福建、天津国税局和广东地税局大幅增加反避税专职人员,重庆市国税局为确保人才质量,实行反避税岗位社会招聘,增加反避税专职人员15名。经过各地共同努力,全国反避税专职人员已达到228人,初步形成一支专业化队伍,为实现反避税工作的专业化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税务总局继续加大反避税培训力度,全年先后举办了OECD反避税多边培训、OECD反避税立法推动会、汽车行业转让定价培训、无形资产和股权转让专题讨论会以及反避税业务骨干中长期递进班等会议和培训。各地参会和参训人员积极参与,有针对性地提出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加以讨论,使培训和会议取得良好效果。各地税务机关积极组织本地反避税业务培训、BVD数据库和标准普尔数据库的应用培训,推广使用全球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

(六)扩大国际交流,提升国际影响力

积极参加OECD、联合国、国际财政协会(IFA)、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SGATAR)等国际组织会议,分别与日本和香港税务局组织召开反避税宣讲会,加强与国际组织、外国税务同行以及跨国公司的交流,宣传我国反避税立法及实践发展情况,跟踪国际反避税研究进展,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国际通行规则框架内有理有据地争取我国的税收权益。

积极参与编写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手册》,提出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成本节约、市场溢价、来料加工成本核算等新理念、新方法,强调发展中国家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在购买力、土地和劳动力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得到广泛认可。税务总局向英国海关税务局派选了第四批反避税实习工作人员。

2010年反避税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有的地方擅自结案,没能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有特别纳税调整案件层报税务总局审核;二是有的省市没有严格执行集体会审制度,案件由一两个人决定甚至指定代理,存在随意执法的隐患;三是思路和方法创新不够,量化分析方法运用不多,业务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展;四是行业避税规律的研究不足,威慑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五是专职人员数量有限,专业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2011年反避税工作安排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开拓新思路,拓展新领域,探索新方法,打造高素质的专业队伍,从维护我国税收利益的高度全面加强反避税管理,推动反避税工作的纵深发展。

(一)管理服务调查并重,创建反避税防控体系

着重强化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跟踪管理,督促企业自觉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主动提高利润水平;扩大反避税宣传和纳税辅导,开展预约定价和双边磋商,增强企业经营的确定性,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体现优化纳税服务的工作理念;加大反避税调查和联查力度,发挥威慑作用,带动行业整体利润水平的提高。完善反避税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从管理、服务、调查三个环节全面反映反避税工作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贡献。

(二)推行专家会审制度,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

全面实施案件调查和磋商的“专家小组会审制度”,每个案件必须经过集体会审程序,由专家小组对立案、审核分析、结案各环节进行统一评估审核,避免各地在调整方法和补税力度等方面出现差异,促进全国统一规范的形成,并以此强化税务机关的“内控机制”的建设,降低返避税工作的执法风险。

(三)拓展业务领域,促进反避税工作的纵深发展

进一步拓展反避税工作领域,着力在“企业”、“行业”、“交易”、“区域”和“措施”五个方面实现拓展。一是在继续做好外资企业反避税管理的基础上,向内资企业特别是“走出去”企业延伸,二是在继续做好加工制造业反避税管理的基础上,向金融、贸易等第三产业延伸;三是在继续关注关联购销交易的基础上,向关联股权、无形资产转让和融资等交易延伸;四是在继续做好东南沿海地区反避税工作的基础上,以强化管理、防范避税为重点,向中南部地区延伸;五是在继续做好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的基础上,尝试和探索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等新措施,着重研究企业分摊境外成本、利用融资结构、多层控股模式及避税港无经济实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等问题。

(四)推广应用定量分析方法,建立经济分析师团队

要进一步加强经济分析方法的研究,注重在调查和对外磋商中的应用。重点研究解决无形资产和股权计价、市场溢价、价值链分析、成本节约、超额利润分割等反避税难点问题,提高案件审核质量和对外谈判的说服力。税务总局将在全国推广运用无形资产和股权计价的“收益法”,研究完善“市场法”,并以汽车行业的几个磋商大案为突破口,研究市场溢价的量化分析方法,推广全国。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经济分析师小组,为反避税案件的量化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五)探索行业避税规律,培养行业专家

继续加强行业联查和集团跨区域联查,实现案件调查的全国联动,深入分析不同行业的避税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挤压避税筹划空间,规范商业运作。税务总局将尝试分地区部署重点行业研究,探索并逐步形成分地区的行业专家组,在此基础上,尝试在全国建立几个重点行业分析团队,着手建立全国反避税行业专家库。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1至2个行业,跟踪分析行业经营特点、成本控制、盈利状况及发展趋势等,研究行业避税模式,重点分析和突破大案要案。总结各地经验,制定行业反避税操作指南。加大在实际工作中锻炼并培养反避税专业人才的力度,培养行业专家和行业反避税领军人物,指导全国在该行业的案件审核。

(六)规范反避税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反避税专项经费是财政部对税务总局进行绩效考评的专项经费。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反避税办案经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667号)的规定,严格遵循“专款专案专用”的原则,节约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认真做好本地经费使用情况总结和绩效考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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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