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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0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
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附件1:
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序号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简称)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104062000芝士粉120223091010狗食或猫食罐头150323091090其他零售包装的狗食或猫食150 28131000二硫化碳5.50529241910二甲基甲酰胺6.50629309090二甲亚砜6.50729321100四氢呋喃60838210000发酵植物精华30949119990其他非纸制印刷品7.501079012000锌合金30
注:表中商品名称为简称,实施协定税率的商品范围以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应税则号列规定的商品范围为准。
附件2:
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序号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简称)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170195200宽度> 30厘米及每平方米≤ 250克的玻璃纤维长丝平纹织物120
注:表中商品名称为简称,实施协定税率的商品范围以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应税则号列规定的商品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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