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1]380号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1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1-06-26
文号:财建[2011]3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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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扩大国内光伏发电应用规模,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根据市场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现将2011年金太阳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在可利用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集中连片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原则上不低于10MW。

  (二)利用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既有建筑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

  (三)利用智能电网和微电网技术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

  (四)在偏远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

  二、支持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自建自用的电力用户、专业化的能源服务公司、配电网(微电网)投资经营主体之一,且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其中,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所在建筑业主为不同主体的,必须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签订长期协议。独立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

  (二)申请集中连片示范项目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管委会结合区域内各项基础条件进行统筹规划,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指定专人协调项目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并制定相应配套支持政策。

  (三)示范项目必须经济效益较好,设计方案合理,项目规模、安装方式与建筑、电网条件基本匹配,并且建筑屋顶易于改造,改造投资较低,对与新建厂房整体规划建设的项目优先支持。

  (四)项目并网设计符合规范,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

  (五)项目采用的关键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蓄电池)由实施单位自主采购,性能要求见附件1。

  (六)独立光伏发电项目要以县(及以上)为单位整体实施。

  (七)已获得相关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补助标准

  (一)采用晶体硅组件的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为9元/瓦,采用非晶硅薄膜组件的为8元/瓦。

  (二)独立光伏发电项目的补助标准另行确定。

  四、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按《财政部 科技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662号)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属地原则上报省级财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门。

  (二)省级财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类别汇总(格式见附件2)后,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三)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公布示范项目目录。

  (四)列入目录的集中连片示范项目和2兆瓦及以上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完成审核备案等前期工作后,提交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财政部核定补助金额,按70%下达预算,并于2012年6月30日前进行清算;对未按规定期限完工、清算的项目,原则上将收回奖励资金,并不再予以安排。

  对2兆瓦以下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不再采取预拨方式,由项目单位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后,财政部一次核定并下达补助资金。

  五、加快2009年和2010年示范项目执行的要求

  (一)已纳入示范目录,但尚未安排资金的项目,财政部按本通知规定拨付资金;无法实施的要申请取消。已完工项目要按照《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109号)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

  (二)已安排资金但尚未完工的项目,必须详细填报进度计划(格式见附件3),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备案。其中,《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建[2009]984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建[2010]590)中下达资金的项目必须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建[2010]965号)中下达资金的项目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对未按规定期限完工项目,一律收回补助资金;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难以按期完工的项目,要明确完工时间,但也不得晚于2012年6月30日,同时补贴标准按2011年标准执行。

  (三)对示范项目建设进展较慢的地区和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项目。

  各地财政、科技、能源等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抓紧组织编制2011年示范项目申报材料、2009年和2010年度尚未安排资金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已完工项目资金清算申请报告以及未完工项目的进度计划,于2011年7月5日前报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能源局,一式三份,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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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