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740 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3]99号)等规定,我办决定统一组织对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收申报缴纳情况的自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38户企业。
二、自查年度:2009年、2010年。
三、自查内容:请按照我办统一制定的自查提纲,对自查年度的税款申报缴纳情况逐项进行自查自纠。
四、自查工作要求
自查工作自6月上旬开始,于7月20日结束。请各企业按照我办自查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查工作结束,各企业应认真进行总结,并于7月30日前向我办报送《税收申报缴纳情况自查报告》,并报送电子版。
各企业自查出应缴未缴税款,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缴纳,同时将税收缴款书、调账凭证复印件邮寄我办。
自查工作结束后,我办将认真分析评估企业自查情况,并从中确定下一步重点检查对象,专项安排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和税收征管质量现场检查。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天鹅湖畔A1综合楼8楼;
联系人:傅高山。
网站地址:http://ah.mof.gov.cn;
电子邮箱:ahzybtsh@163.com;
邮政编码:230022;
联系电话:0551-3502316、3502318;
传真电话:0551-3502300。
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