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建[2011]38号 关于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1-03-21
文号:财办建[2011]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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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文件,现将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有关事项申报要求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请内容及要求

  (一)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推广区域的申请

  1.各省(区、市、兵团)要在充分评估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建筑用能需求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现状及应用潜力、规划目标、总体布局等。在编制规划基础上,提出本省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推广的重点区域、推广目标、实施计划及保障措施等。重点推广区域一般要求具备良好的资源条件、地方积极性高、建筑用能需求大、范围包含集中的多个市县,并与国家区域规划相衔接。重点推广区域要明确所包含的市县,并做好相关示范市县的方案编制等准备工作(重点区域申请编制大纲见附件2)。重点推广区域内市县将根据准备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启动。

  2.已制定出台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强制推广政策的省(区、市、兵团),应对强制推广政策具体内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上报。鼓励地方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近期准备出台强制性政策的省份要报送相关材料,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确定重点推广区域时予以考虑。

  (二)关于已批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新增推广面积的申请。

  1.已批准的示范市县要抓紧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已完成任务面积、正在施工面积、已完成任务比例及资金拨付情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认真填写《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实施情况表》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项目进度表,上报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已批准的示范市县在完成示范任务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扩大推广应用,可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5),提出增加推广面积申请,新增推广项目应主要按照集中连片原则进行安排,推广面积应具备一定规模,其中示范城市新增面积不小于150万平方米,示范县新增面积不小于20万平方米。

  (三)关于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的申请。

  2011年度新申请示范市县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的规定编写申请文件。北方采暖地区申请示范的城市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文件要求,提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方案。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新申请示范市县的审核与筛选工作,在省内集中连片推广的重点区域内优先安排。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确定的绿色能源县(具体名单见《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授予北京市延庆县和江苏省如东县等108个县(市)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称号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349号),如具备推广条件,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各地申请示范的城市不超过3个,县不超过5个。对推广重点区域内的市县以及绿色能源县可适当放宽申请数量限制。

  (四)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的申请。

  1.为进一步发挥示范效应,鼓励在绿色生态城区、绿色重点小城镇建设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约束性指标,积极制订专项规划,加快集中连片推广。

  2.绿色生态城区是指在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筑、交通、产业配套等方面,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运营的城市开发区、功能区、新城区等。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示范区的绿色生态城区应具备以下条件:新区要有明确的发展边界与名称;新区规划建成区面积应在5平方公里以上,2012年前建成区面积应占总规划建成区面积的40%或3平方公里以上;已编制完成绿色生态城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能源、建筑、交通、市政等专项规划;应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及集中推广方案,明确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目标,可再生能源消费占建筑能耗比例的规划目标不应低于15%,推广面积不低于300万平方米,今明两年完成的推广面积不应低于120万平方米。

  3.鼓励在具备一定基础、发展潜力较大的重点镇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结合乡镇特点,集中发展一批太阳能房等,切实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示范镇要编制相应的实施方案,提出明确的推广面积及实施项目等,并要同步做好小城镇总体规划,充分体现绿色集约、生态环保、特色鲜明等。示范镇集中推广应用面积不低于12万平米。

  4.各地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示范区(镇)应优先安排在示范市(县)中,并作单独说明与申报,申请集中连片示范区不超过3个、示范镇控制在1个。

  (五)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申请。

  支持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共性关键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包括热泵关键部件(压缩机、高效换热器)自主研发及产业化、基于吸收式热泵的供暖技术及设备研发和产业化、区域制冷/制热系统能效提高关键技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太阳能高效热利用技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等。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7。

  二、申请程序

  1.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各类项目申请进行汇总,并在财建[2011]61号规定的时限内,将申请文件报送至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将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报送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

  2.联系人及电话: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综合处  王志雄 010-68552521;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胥小龙010-58934548;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 郭梁雨 姚春妮 010-8808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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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