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663号 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11-30
文号:国税函[2009]6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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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现将第五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五批)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五批)


1.    北京和众奥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2.    天津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    天津中石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4.    天津丰田物流有限公司

5.    天津利通物流有限公司

6.    天津木村进和物流有限公司

7.    天津天山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8.    天津克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9.    天津进极运输有限公司

10. 辽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11. 长春京铁物流有限公司

12. 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

13. 上海东方久信集团有限公司

14.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5. 上海新发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6. 上海贝业新兄弟物流有限公司

17. 上海海通国际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18. 上海乾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9. 上海外高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 上海北芳储运实业有限公司

21. 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22. 上海旭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3. 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

24. 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

25. 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

26. 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

27. 国药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28. 必胜(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29. 上海精裕捷星物流有限公司

30. 江苏捷成物流有限公司

31. 盐城神龙万达物流有限公司

32. 常熟外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33. 日捆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34. 顺丰运输(南京)有限公司

35. 无锡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36. 南通顺丰速递有限公司

37. 浙江速达大件运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8. 浙江长兴捷通物流有限公司

39. 浙江英特物流有限公司

40. 杭州华商物流有限公司

41. 杭州近江物流有限公司

42. 宁波宏达货柜储运有限公司

43. 宁波富邦物流有限公司

44. 宁波海联物流有限公司

45. 宁波龙星物流有限公司

46. 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47. 绍兴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48. 嘉兴顺丰运输有限公司

49. 安徽安达物流有限公司

50. 安徽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51. 福州大榕树物流有限公司

52. 厦门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53. 福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54. 山东怡之航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

55. 潍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56. 泰安瑞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57. 山东滨州银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58. 山东西王物流有限公司

59. 阳信滨阳工贸运输公司

60. 山东卓盛物流有限公司

61. 武汉圣泽捷通物流有限公司

62. 武汉捷利物流有限公司

63. 武汉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64. 湖南湘钢洪盛物流有限公司

65. 湘电集团湖南物流有限公司

66. 广州长运全程物流有限公司

67. 中捷通信有限公司

68. 广州市宏峰物流有限公司

69. 中山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70. 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

71. 顺丰速运(惠州)有限公司

72. 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73. 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74. 佛山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75. 柳州市桂中海迅物流有限公司

76. 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园

77. 广西柳州外运有限责任公司

78. 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

79. 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

80. 广西吉运物流有限公司

81. 广西北流三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82. 洛阳市大一物流有限公司

83. 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84. 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5. 成都铁路西南特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86. 中国外运四川公司

87. 中国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88. 四川省杜臣物流有限公司

89. 四川绵阳富临物流有限公司

90. 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91. 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92. 陕西省商业储运总公司

93.  西安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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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