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便函[2009]92号 关于加强稽查执法监督制约工作的意见
发文时间:2009-11-19
文号:稽便函[200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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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近年来,全国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全面落实总局各项工作部署,创新稽查工作方法,规范稽查执法行为,查处了大量税收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了税收秩序,稽查工作成效显著。但是,当前税务稽查执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稽查干部在稽查执法中仍然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稽查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完善,有关制度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一些稽查干部的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改进。为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违规违纪和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规范和促进税务稽查干部严格依法行政,现就加强稽查执法监督制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强化规范执法意识

  (一)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打牢税务稽查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以树立正确权力观为重点,深入进行理想信念、廉洁从政、艰苦奋斗教育;加强宗旨意识教育,引导稽查干部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加强法制纪律教育,引导稽查干部深入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依法稽查、规范执法的意识;改进干部教育的方式方法,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增强干部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提高干部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不断强化廉政建设。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教育和引导广大稽查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认真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刻警惕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自觉防止权力滥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并落实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要继续完善稽查执法行为规范,减少权力“寻租”机会;认真落实关于严格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醒、约束。

  (三)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加强稽查执法监督制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仅对稽查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要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完善制度、加强管理,预防和杜绝不廉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稽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制约功能

  (一)严格执行大案要案报告和督办制度,切实解决“瞒报、不报、不督、督不好”的问题。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内容,向上级稽查局报告本地区符合规定标准的大案要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加大对重点收入地区和税收秩序较为混乱地区的稽查工作指导力度,确保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业务指导力度和案件检查工作指挥权,做到令行禁止、奖惩并举。

  (二)加强对选案环节的监督制约,切实解决“想查谁就查谁”的问题。稽查选案要详细列明选案依据或案件来源,逐步推行利用数据分析和数据模型筛选被查对象,实施主动选案、科学选案,确保选案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不断提高选案准确率;凡属公民举报(经初步审核有检查价值的)、上级督办、协查案件和专案检查对象的,均应列为稽查局的必查案件;在被查对象确定后,如确有必要撤销案件的,须有完备的审批手续;暂缓检查或超过期限未能查结的,须列明原因上报审批。

  (三)加强对检查环节的监督制约,切实解决“想怎么查就怎么查”的问题。稽查执法过程中,重要职责和重要工作必须由2名以上的稽查干部共同实施。稽查干部与被查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一切接触(包括约谈、政策辅导、询问、调账、检查等),须有2名以上的稽查干部在场方可进行;案件主办、协办人员的搭配要定期调整,稽查干部的检查范围和检查区域不可长期固定;要认真执行稽查告知制度,实施检查前主动告知被查对象税务稽查的办案程序、执法规范、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救济途径等事项;要进一步规范账簿凭证、电子数据的调取、登记、保管和退还手续,防止重要资料的丢失和人为替换;稽查干部在调查取证时必须调取与被查对象有关的账簿凭证、电子数据等资料,详细填列调取账簿凭证资料、电子数据等清单,由检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

  (四)加强对审理环节的监督制约,切实解决“检查处理随意性”的问题。负责审理工作的稽查干部要对案件检查的全过程进行实体、程序方面的全面审查,加强对各环节流转的工作内容、办理意见和工作记录的审核检查;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对被查对象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拟免除处罚的案件,须由稽查局集体审议决定;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审理制度,重大案件应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

  (五)加强对执行环节的监督制约,切实解决“查完之后久拖不决”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执行税务稽查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稽查案件的执行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的执行人员实施,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不得故意拖延;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被执行对象的跟踪管理,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等职责,严格按照规定选定财产拍卖、变卖的资产评估和拍卖机构,及时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对符合涉税犯罪移送标准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依托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过程监控,解决“工作好坏一个样”的问题。要借助即将实施的金税三期工程,全面推动稽查管理的规范化,建立新型税务稽查信息化平台,搭建覆盖总局、省、市、县四级稽查部门执法所有环节、岗位和事项的稽查信息化网络平台,按照稽查业务内在规律,对案件检查过程进行实时监控,随时掌握案件查办进度,实现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稽查局对稽查干部查处案件的全程监控,减少执法随意性。

  三、落实稽查执法监督制度,强化监督制约力度

  (一)切实落实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管辖范围内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工作直接负责;要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纳入稽查局目标管理考核,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职责事项、工作规程、考核标准、过错责任,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要求和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原则,实施事前警示、过程监控和事后监督,有效避免不良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集体审议制度,民主决策重大事项。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建立重大事项审议制度,对重大案件的查处方案、定性处理、处罚决定、经费分配和其他重要事项,由稽查局领导和各职能处(科)室负责人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三)加强监督,认真执行回避制度。稽查干部在进行税务稽查、实施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等需要回避的事项时,如与相关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任何利害关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必须主动提出回避,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监督。

  (四)强化管理,落实岗位执法责任制。要完善稽查执法岗责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实现对稽查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和制约,实行稽查执法权的分解、分离监控;加强案件复查的针对性,区分不同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加大对稽查干部执法权的监督。

  (五)积极拓宽监督渠道,有效实施外部监督。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对稽查职责、工作纪律、权利义务、救济方式等进行宣传,进一步深化稽查政务公开,杜绝“暗箱操作”;探索建立稽查回访制度。通过定期对一定数量被查对象进行走访、问卷等形式,了解稽查干部在案件检查过程中的表现;虚心听取并接受纳税人对稽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四、严肃稽查工作纪律,切实进行责任追究

  (一)严肃案件保密纪律。办案人员不得向其他人员谈论或泄漏稽查案件的任何情况;非案件经办人员不得询问或探听与稽查案件有关的情况;稽查干部不得对外泄漏案件查办的任何情况(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查办人员情况等);稽查干部不得为被查对象或相关人员通风报信、泄漏工作内容。

  (二)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办案人员不得与被查对象进行私自接触或约谈;不得参加被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接受被查对象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不得以虚报、瞒报纳税人违法问题,从轻、减轻处罚,延缓或变通执行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等手段获取被查对象的其他利益;不得通过稽查工作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中介机构介绍、承揽涉税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下级稽查局办案和开展其他稽查工作;不得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或其他资格;不得参加由公款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切实执行责任追究。对于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环节或其他稽查工作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规定、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主动及时提请监察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符合稽查工作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强化稽查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在较为复杂的执法环境下,正确运用执法权力,坚持原则,维护公平正义,以铁的纪律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作风扎实、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的税务稽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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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